书 名 | 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 作 者 | 黄守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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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铁道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11年8月27日 |
定 价 | 23 元 | 开 本 | 16 开 |
装 帧 | 平装 | ISBN | 9787113130299 |
纸 张 | 胶版纸 |
第一章 铁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一节 铁路建设的特点及安全形势
第二节 现代安全管理理论
第三节 事故致因理论
第四节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第五节 静态验收和联调联试安全
第二章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责任制
第一节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二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节 不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节 不同部门安全职责
第五节 不同工种安全职责
第三章 施工安全心理
第一节 情绪与安全的关系
第二节 容易发生事故的心理状态
第三节 影响人安全行为的因素分析
第四节 安全心理应对措施
第四章 劳动环境与防护
第一节 施工现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二节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
第三节 安全标识牌与使用
第四节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五章 安全评价
第一节 安全评价的分类
第二节 安全评价的程序
第三节 危险源管理
第四节 安全评价方法
第五节 安全评价报告
第六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
第一节 安全生产投入基本要求
第二节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
第七章 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检查
第一节 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及内容
第二节 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及工作程序
第八章 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
第一节 施工用电
第二节 施工现场防火
第三节 材料储运
第四节 危险物品
第五节 锅炉及压力容器
第六节 混凝土与砌体工程
第七节 起重吊装作业
第八节 拆除工程
第九节 临时工程与过渡工程
第九章 特殊施工作业安全
第一节 高处作业
第二节 特殊场所作业
第三节 季节性施工
第四节 高原地区施工
参考文献2100433B
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黄守刚,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以铁路工程特点为出发点,结合铁路工程建设中的典型案例,全面介绍了国家和铁道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本丛书不仅适合于铁路工程管理与技术人员、安全专职人员参考阅读,也适合于广大铁路工人自学。
安全生产管理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持续高效对隐患治理各环节进行追踪,实现企业无隐患运行.但是普通的安全生产监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
《关于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由()负责起草,()负责审核。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甲乙双方在协商的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就其中一方来说,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由执行部门起草,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单位领导审批,形成协议书(草案)。 甲乙双方根据协议书(草案)进...
1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检查评价表 (试用于可门储运、山西轩岗项目公司) 华电煤业安全生产部 二 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2 目录: 1、安全生产管理检查评价表编制与使用说明 2、安全生产管理检查项目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五)、安全教育检查情况 (六)、日常安全管理检查情况 3、项目公司(建设单位) 、分公司安全评价汇总 4、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3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检查评价表编制与使用说明 一、 本检查表适用于检查、评价项目公司评施工承包商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时使用。 主要分为六部分( 1)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检查表。 (2)安全管理制度检查表。(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检查表。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检查表( 5)安全教育检查表( 6)
- - 1 - -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有效预防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维护工程建 设的正常秩序,依据《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应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第三条 工程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积极采用 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 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保 证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发生工程安全事故, 必须按照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 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制定整改措施, 做好事故处理工 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
铁路电力牵引变电所所用电系统设计规范(标准编号:TB10080-2002),是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
标准废止
2020年10月15日,国家铁路局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经研究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对此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予以废止,即日施行。 2100433B
铁路数据通信网设计规范(标准编号:TB10087-2010),是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
标准废止
2020年10月15日,国家铁路局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经研究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对此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予以废止,即日施行。 2100433B
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国铁工程监〔20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维护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铁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法惩处铁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传真、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反映铁路工程建设期间存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建设市场秩序违法违规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对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原则上由对被投诉工程建设项目负有相应监管职责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举报涉及两个及以上监管辖区等特殊情况的,由国家铁路局指定受理单位。受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以直接受理、调查委托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有权受理单位)应确定本单位负责受理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收到的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一般转送相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直接处理。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收到的涉及地方政府审批(核准)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诉举报,转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第九条 有权受理单位收到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后,应予以登记、审核,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需要转送的,按规定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二)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招标投标投诉自收到完整的书面投诉书之日起计算);
(三)不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于招标投标投诉,投诉人以来访或电话方式投诉的,有权受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即时告知投诉人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提交书面投诉书。
有权受理单位应在收到招标投标投诉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匿名投诉或投诉人联系方式不详的,只进行登记、不予告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投诉,有权受理单位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招标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不能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五)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或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不属于铁路工程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投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安全、建设市场秩序投诉举报,有权受理单位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一)不属于铁路工程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质量安全、建设市场秩序投诉举报;
(二)内容事实不清,或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无明确的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或已做出处理决定,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举报且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第十三条 信访、纪检渠道转交的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有权受理单位在做出受理意见后,应按信访、纪检有关规定及时告知信访、纪检部门受理情况。
第三章 调 查
第十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正式受理后,有权受理单位应根据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情况,及时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反映的有关情况;也可责成投诉举报涉及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或其上级管理单位进行初步调查或协助调查,调查结果书面反馈有权受理单位。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核实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权进入现场实地查勘、取样。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制作的笔录应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有权受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必要时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投诉调查中,有权受理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质量安全投诉举报调查中,应责令改正调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立即排除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如投诉举报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客观原因导致调查工作不需要或无法继续开展的,有权受理单位可以终止调查,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 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连带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有权受理单位。
调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举报相关事项及诉求、调查基本情况、查明的事实及调查结论、处理建议、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等。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八条 有权受理单位应根据投诉举报调查报告,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投诉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情况属实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查实属于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有权受理单位应及时将其移送地方安监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受理、调查的投诉举报,其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对于招标投标投诉,有权受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书面要求撤回投诉的,应按规定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第二十条 对于质量安全、建设市场秩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实名并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有权受理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有权受理单位在出具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必要时进行法律咨询。
第二十二条 有权受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办结。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听证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的,可按规定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投诉举报人匿名或未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办结后,有权受理单位应整理投诉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对于交办或转办的投诉举报,有权受理单位应及时向交办或转办单位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负责办理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投诉举报双方当事人,或者是投诉举报双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举报单位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投诉举报双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办理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规将投诉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双方及其他无关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5〕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登记表
2.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受理回执
3.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转办通知单
4.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调查报告
5.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单
国家铁路局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