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建后管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考评等工作。

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每年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检查审计。

第二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沈阳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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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十五条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上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及农业综合开发规划,逐级下达年度项目立项通知。

市和开发县内承担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事企业以及具有一定土地种植规模的个人为项目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向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并按照规定报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

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报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建设标准,项目建设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经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内容、地点和开发规模等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照流域或者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地块集中连片,有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地区不低于50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集中连片,具有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十八条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经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村民意见,实行“一事一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村民同意筹资投劳和项目用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

(二)申报单位或者其控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已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四)与农户建立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五)经营期限、经济指标、财务指标等符合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公示制等管理制度。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农村集体资金及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区公示。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二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应当明确管护主体,组织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土地治理项目兴建的小型水库(塘坝)、排灌站、灌排渠道、桥涵闸、机耕路、输变电线路及附属设备、机电井及附属井房、喷(滴)灌设施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由下列组织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维护:

(一)跨乡水利工程由开发县人民政府确定管理机构;

(二)跨村工程为乡镇有关管理机构;

(三)村内工程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涉及一农一户的单项工程为受益农户。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包括:

(一)中央、省、市财政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以物折资和村民投劳折资;

(三)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吸引的金融资金等;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资金。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执行规定的报账程序和手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当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将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转为有偿使用。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包括:

(一)按照国家规定开发县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的工程管护资金;

(二)市、开发县财政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计划财政资金总额3%比例安排的工程管护资金;

(三)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农发工程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受益农户等投入的工程管护资金。

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申报和审批由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有关部门以及相关技术人员对维修工程预算进行造价审核后,报经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照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由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和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沈阳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常见问题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2005年8月22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2005年8月22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

  • 沈阳市经济补贴住房管理办法

    1、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区、于洪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5.5万元;区、沈北新区(含蒲河新城)、棋盘山开发区、浑南新区保障对象的补...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立项,利用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通过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等项目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

开发县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区、县(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

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

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环保、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六条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并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申报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由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追回被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并处被骗取财政专项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县未按照要求足额落实项目工程管护资金的,不得申报土地治理项目。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一)编报项目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执行建设标准或者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内容、地点和开发规模的;

(三)无不可抗力因素延长项目建设期或者项目年度验收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破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市、开发县本级财政资金开展的地方立项农业综合开发活动,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文献

沈阳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沈阳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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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阳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2012年 2 月 9 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 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 年 2 月 16日沈阳 市人民政府令第 33号公布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管理, 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保 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立项, 利用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 通过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等项目对农业资源 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 开发县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区、县 (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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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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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2005年 8月 22日财政部令第 29号公布 根据 2010年 9 月 4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 法〉的决 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 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 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 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 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 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 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 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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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常用计量单位采用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标准。

第五十六条 国家农发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需要,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省级农发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94国农综字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94财农综字第2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国农综字〔1995〕141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国农综字〔1995〕150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90〕国农综字第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公布以前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建设期内仍按原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 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12年10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今年2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后,将原属于市水务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管理职责划入我委,由市农业农村委农田建设管理处统一行使农田建设管理职责,需要有统一的管理办法来指导项目建设。

2019年6月,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19年8月,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

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过程

市农业农村委于2019年4月起启动政策制定工作,于5月份完成初稿草拟工作,分别于5月28日、6月15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和委内专业处室召开政策座谈会完善初稿,并于6月28日与市财政局专题沟通协调,综合考量本市农田建设需求、产业发展需要和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等因素,起草了征求意见稿。8月初,按照市财政局领导要求,召开专家评审会,就征求意见稿中的补助标准等内容进行了专题研究。经多次沟通后与市财政局取得一致。

在这期间,我们也认真比对了财政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和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对部文件主要精神进行了吸收,修改了与部文件精神不一致的内容。

8月29日,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再次召开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以及有关涉农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尔后汇总了书面征求意见结果,对其中大部分的意见进行了采纳吸收,修改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上会讨论稿。

10月11日,上会稿经市财政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10月18日,市农业农村委分管领导召开了有关处室参加的专题会议,专题研究讨论了上会讨论稿,并取得一致意见。

11月7日,《管理办法》经市农业农村委2019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管理办法》规定了农田建设项目的定义;项目安排的原则;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市区联动、部门合作;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及各涉农单位的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为扶持对象、内容和扶持标准。规定了农田建设项目的扶持对象;扶持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机耕道、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根据本市不同农业产业相关设施建设的投资特点,确定了不同产业农田建设资金财政扶持的上限标准;明确了项目资金投入由市财政、区和相关涉农企业共同承担,并根据财力状况和建设任务实行差别政策。

第三部分为项目申报与审批。明确了项目申报程序、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项目评审及项目公示等管理流程要求。

第四部分为项目实施管理。明确了项目建设周期、项目法人制管理、项目中止、项目调整及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等项目管理要求。

第五部分为资金与资产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付实行区级(涉农单位)报账制。明确了资产交付及资产管护的有关要求。

第六部分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区验收分工、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及准备的资料、项目决算批复及建成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部分为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农田建设专项立项政策、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都应依法公开,同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体系。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管理需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实施效果。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八部分为附则。明确农田建设项目的解释权,并说明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财政部管理办法一致,均为到2022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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