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业联合会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建设厅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陕西省建筑业联合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参与政府对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的探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和建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的困难、问题及意见,积极协调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和利益关系;对省内务市建筑业协会进行行业指导,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组织经验交流,树立先进典型,不断推动企业改革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和竞争力;组织全省建筑业企业的评奖活动,组织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发展与全国各地建筑业协会和国外民间社会团体的合作与交流等。
陕西省建筑业联合会自1987年7月成立至今已15年了,会员单位已发展到1000余家。本会在组织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咨询服务、培训教育、编辑出版信息刊物,评选先进、推荐国家“鲁班奖”,评选省“ 长安杯奖”、优秀QC小组,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推行企业质量认证以及资质就位审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对陕西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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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墙在西安市。明代初年在唐长安城的皇城基础上建筑,为我国中世纪后期著名的城垣建筑之一。用黄土分层夯筑。东墙长2590米,西墙长2631.2米,南墙长 3441.6米,北墙长3244米,墙高12米,...
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基础工程分会文件 温建联基分会( 2018)3 号 关于表彰2018年度温州市优质桩基工程优秀项目经理的 通 知 各会员单位、桩基工程施工企业: 根据《温州市优质桩基工程评审办法》规定,市联合会基础工程分 会组织开展了 2018年度温州市优质桩基工程评选活动。 在各施工企业自 愿申报的基础上,通过资格审查,现场勘查、专家评议和评委评定等程 序,评出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 C-02 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等 62 个桩 基工程项目,为 2018年度温州市优质桩基工程。结合获得优质桩基工程 项目业绩,胡培超等 62 位同志荣获 2018年度优质桩基工程优秀项目经 理。现予以通报表彰。希望获奖者再创新业绩,继续为创优质建筑产品 做出贡献。 附:2018年度温州市桩基工程优秀项目经理名单 二 0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报:温州建筑业联合会 附: 2018年度温州市桩基工程优秀项目经理名单
2014年9月1日,为加强协会间的协作,共谋行业发展,携手共进,经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友好协商,决定结成友好协会,并在太原市签订了协议书。协议内容主要是:一、山西省和广州市作为建筑大省、市,为促进两地建筑行业的交流、协作,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建立友好协会关系。
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章程
(2012年5月30日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四届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WCl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温州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社团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努力做好“双向服务”,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尽快发展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更好地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服务。
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温州市民政局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本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楼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3、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配合主管部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水平;
5、配合全国和全省评优评奖,组织申报推荐鲁班奖、国优工程、钱江杯工程和有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项;开展全市“创优夺杯”活动,做好市瓯江杯优质工程的评审和表彰,做好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以及建筑业其他有关奖项和市建筑业信誉企业等评选、表彰工作;
6、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推进全市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
7、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并通过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培训各类人才,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8、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研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
9、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和交流行业信息,为政府和企业提
供信息服务;
10、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发展同各省市和地区以及国外同行的广泛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11、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12、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
13、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
凡在温州市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温建筑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社团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
曾从事建筑业及相关管理工作,现任或拟任本协会专(兼)职领导工作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4、外地进驻温州的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会还必须同时具备:
(1)已经温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企事业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企业资质;
(3)遵守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3、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4、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5、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关心本协会建设,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或增补,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人选,报理事会同意,在下次会员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实干精神强,民主意识好,能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3、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2、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定员为8人,包括副秘书长以上驻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聘(借)用兼职人员。
第三十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开展协会工作和组织协会活动。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必须提高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产生和罢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择优录用,按《劳动法》规定订
立劳动合同,参加各项保险。专职人员的任职年龄,男一般不超过7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65周岁,但因工作需要聘请的行业内知名专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1、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费用;
2、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
3、《温州建筑》会刊、资料等印刷、邮寄费用;
4、上缴国家、省有关协会会费;
5、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
6、其它必须的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和会计核算办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会计人员离岗时须向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30日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第四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第四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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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本市建筑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本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建筑行业工作。为繁荣建筑业,推动企业体制改革、促进技术进步,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行业行约有关法规;
(三)组织企业推行以提高质量、安全生产、降低能耗、减少污染、增加效益为主要目标的现代化管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新技术应用推广、信息化建设,总结交流经验,提高企业素质,实现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推动企业间,企业与事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
(五)组织、协调行业内开展业务技术管理人才培训、各种专业培训、岗位职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
(六)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本行业的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七)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建筑业创优评价活动、安全文明施工活动、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秀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 人才;
(八)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行业政策法规、国内外建筑市场信息及有关资料。加强联合会网站建设,充分发挥网站和行业媒体的作用;
(九)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十)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党建工作
第九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会员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由单位和单位派出的机构,以及行业(专业)组织等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社会信用良好;
(三)拥护本会章程;
(四)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律责任能力的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专业)组织;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十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三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在理事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的除外)变更,举办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及本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全体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三十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4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二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我会会员单位,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担任。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住所变更以及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九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督促、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受会长委托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内设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四条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等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5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设监事5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九条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条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章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二条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三条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30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监事单位、特级资质企业会员:20000元/年;
(三)一级资质企业会员:10000元/年;
(四)其他会员单位:5000元/年。
第五十四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二条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三条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四条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十五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十六条本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本会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制度、监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会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本会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或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有条件时,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八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3日第八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四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广西建筑业联合会 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广西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相关的行业政策,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参与诚信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初审、工地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对市级建筑业会员联合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联谊,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编辑会刊,搞好建筑业网站体系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八)发展同区外建筑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政府部门、相关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广西建筑业联合会将积极推进行业健康发展,努力推动企业提高效益,为广西建筑业的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