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第一篇 水利工程设计

1 水文

1-1 水文测验

1-2 水文计算

2 工程勘测

3 工程规划

3-1 流域(区域)规划

3-2 防洪标准

4 工程设计

4-1 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

4-2 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

4-3 稳定与强度

4-4 抗震

4-5 挡水、蓄水建筑物

4-6 输水、泄水建筑物

4-7 水电站建筑物

4-8 防火

4-9 安全监测

4-10 工程管理设计

5 机电与金属结构

5-1 电气

5-2 金属结构

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

6-1 环境保护

6-2 水土保持

6-3 征地移民

第二篇 水利工程施工

7 土石方工程

7-1 升挖

7-2 锚固与支护

7-3 疏浚与吹填

8 混凝土工程

9 灌浆工程

第三篇 劳动安全与卫生

10 劳动安全

11 卫生

第四篇 水利工程验收

12 质量检查

13 验收

附录 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索引2100433B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年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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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年版)》以2016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其章节内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排序,同级标准按照标准顺序号排序。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年版)》收录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发布日期截至2019年11月30日,包括未修订标准和新制定与修订标准,未修订标准以2016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新制定与修订的标准以近期批准颁布的标准中明确用黑体字标识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年版)图书目录常见问题

  • 如何理解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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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年版)图书目录文献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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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管理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6年版)检查记录表 条款 检查内容 执行 情况 (√或 ×) 检查说明 监理机构 水利工程 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 文管理办 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 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 认证认可等中介服务机构, 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水利工程 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 文管理办 法(试行)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 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相 关责任。(技术方案审批、监理控制方面对强制性条文的检查) 施工单位 水利工程 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 文管理办 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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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培训记录表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培训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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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培训记录表 工程名称: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 单位名称:河南华北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 教育日期 教育部门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 2015年度监理 7标监理部 教育者 受教育者 监理部成员、 16~18标项目部成员 培训学时 教育内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土石方工程开挖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47—94 1、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2、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378—2007 1、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进洞前,应 做好危石清理和排水工作,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面加固。 2、当特大断面洞室设有拱座,采用先拱后墙法开挖时,应注意保护和加 固拱座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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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2月16日水利部印发 水国科〔2012〕5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 强制性条文制定

第六条 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 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 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 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 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 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 强制性条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十四条 水利标准化工作主持机构应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宣贯培训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开展工作,定期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其完成的成果质量负责。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勘测、设计等成果,不得批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开展检测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成果质量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项目法人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专题技术论证,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认证认可等中介服务机构,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技术鉴定等单位,需分别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流域内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设计质量监督机构或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勘测、设计及其变更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稽察机构,应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作为稽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是否有明确要求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

(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三)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五)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应提出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和项目、检查单位和人员、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方法、检查结论等,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涉及强制性条文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时,应邀请水利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报告应包括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内容。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简介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钳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钳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的影响,完善了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

——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顺应时代和社会要求,强化钳工生产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广州市技师学院、广东省国防技师学院、广船国际有限公司、广州超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有:梁亚志、雷子山、余东权、夏建辉、王安对、林志强、朱永安。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重庆潍柴发动机有限公司、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厚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机电行业协会、广东省船舶行业协会、佛山佳明挖掘机厂、无锡柴油机厂、广东省轻工业技师学院、广东省国防技师学院、东莞理工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东莞市技师学院、广东省机械技师学院。主要审定人员有:李小东、张昆、王连吉、刘奕华、连晓枚、吴光宇、罗雪娥、何晓凌、杨耀双、封贵牙、许光辉、颜新宁、方惠妆、邱文康、李明。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广东省职业鉴定指导中心、广州市职业鉴定指导中心、广州市机电行业协会、广东省船舶行业协会、广东省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广州市模具行业协会、广州超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广州市数控设备厂、广州东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佛山佳明挖掘机厂、东莞市智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珠海汉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潍柴发动机有限公司、重庆赛迪有限公司、重庆ABB江津涡轮增压有限公司、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厚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上海众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天纳克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博达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太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西马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单位及王小兵、叶磊、杨帆、周群、刘奕华、连晓枚、李向奎、王霜、吴玉华、黄丽双、郭伟忠、魏文锋、巫飞彪、吴光宇、韩光恩、刘永吉、李小东、罗裕厚、汪庆周、张昆、王连吉、罗雪娥、李云田、印新泉、杨春丽、何小明、汪清奎等专家的指导与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2020年6月29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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