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瑞安市规划建设局、房管局(房改办)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人财物整建制划给市住建局。

(二)市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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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纪委书记1名;中层领导职数2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按正股级配备。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建局内设1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和督查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公文核稿、政务信息、宣传、信访、安全保卫和有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围绕机关重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重要批示件;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组织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收取的管理工作;负责归口行业统计。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统战综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计划生育管理、因公出国(境)审查与报批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联系群团工作;负责行业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住建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企业体制改革等工作;指导住建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测绘与地理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实施;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建设、住宅与房产业管理法律法规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经营性开发、立项住宅项目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法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负责全市立项项目规划建设行政案件,住房、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案件的书面审核、登记等工作,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负责全市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更正登记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负责全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理后的手续补办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案件审理会的组织工作和案件听证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房屋登记的调查取证及审查工作;指导基层所对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理赔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

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新开工工程的安全条件受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工作;负责全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核发除个人住宅建设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除个人住宅建设外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非政府投资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基层所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

(五)城乡规划科

组织编制瑞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依法实施职权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指导各中心镇城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并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及协助报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查本市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景区详细规划,并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各类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等工作;参与相关部门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负责拟订城乡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和编制经费的使用方案;负责城乡规划草案的公示;负责城乡规划成果的公布和管理;负责组织对市域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城乡规划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六)建筑业管理科

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产业和技术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建设行业各项强制性标准;组织实施建设行业的地方性标准和行业规范;负责全市建设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监理企业、建筑制品企业以及建筑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的外来建筑业企业的审查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培训、审查和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科技发展、节能推进及墙改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统计报表工作;指导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合同鉴证、定额标准和工程造价工作;指导全市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七)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评选或推荐工作;负责城市住宅及经营性场所装修、修缮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鉴定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建筑业企业的年度安全考核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指导局属企事业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

(八)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贯彻落实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监督、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做好房地产市场的监测、统计、分析及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现售备案工作,参与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负责监督、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业务指导;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核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

(九)住房保障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负责落实市政府保障住房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房改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工作;组织和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负责历史遗留私房政策落实;负责房改政策业务咨询;指导全市直管房产的产业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房屋登记管理科

负责房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拟订本市房屋登记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登记及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工作;指导房屋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物业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申报登记和初审工作;负责签订物业用房协议书及物业管理用房的承接验收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全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及物业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白蚁防治工作;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扩初会审和竣工验收接管工作。

(十二)征收补偿科

拟订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委托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相关手续,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负责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负责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工作;指导补偿协议的签订工作;负责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报请工作;指导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建立工作,并公布分户补偿情况;负责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学习工作。

(十三)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科

拟订本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测绘与地理信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地图、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负责地理信息数据变化监测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工作;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质量和技术的管理工作,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负责全市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测绘项目备案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综合统计。

(十四)测绘与地理信息开发利用科

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基础测绘、海洋测绘、地籍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与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规划;负责全市基础测绘、海洋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城市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以及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影像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批;负责“数字瑞安”地理空间框架、瑞安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和组织协调地理信息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

市住建局设置监察室,与局纪委合署办公,主要负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其他事项常见问题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建设、住宅与房产业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建设、住宅与房产业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住房保障、测绘与地理信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瑞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依法实施职权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指导各中心镇城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并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及协助报批;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各类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等工作;参与相关部门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查本市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景区详细规划,并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审查工作。

(四)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审批管理;负责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全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负责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非政府投资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员会

(五)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建设、住宅与房产业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负责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六)负责全市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测绘和房地产开发行业及相关外地进瑞单位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建设工程定额、造价;负责墙体材料改革、新墙材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筑制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责城市住宅及经营性场所装修、修缮的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鉴定;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负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八)制订并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负责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政策、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政策的具体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出售、出租及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负责历史遗留私房政策落实。

(九)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十)负责监督、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负责商品房销售管理,参与预售资金监督指导;负责存量房转让、租赁备案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活动的管理;负责房屋登记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使用;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登记、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档案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与初审;负责物业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质量保修金的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订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政策。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组织和管理测绘项目;指导和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市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

(十三)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规费的收取工作;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城市维护费的分配。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取消已由上级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扩权强县改革中由上级政府规定应该交由县(市、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划入原市规划建设局的职责。

(四)划入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

(五)划入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六)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城镇建设区域内绿化设施建设职责交由市市政园林局承担。

(七)增加全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职责。

(八)增加地理信息管理和组织、管理全市海洋测绘工作的职责。

(九)增加指导全市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职责。

本规定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其他事项文献

地址:万松路83号

瑞安市规划建设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温州市和瑞安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住房保障、房地产业、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建筑节能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工程方面的建筑方案(含总平面图)审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工作。负责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推进城市化工作。

(四)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等工作。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六)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制定、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负责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房屋白蚁防治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相关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和监督农村住房和危旧房改造的建设和质量安全。

(八)组织执行建筑市场制度和信用标准。组织推进建筑工业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负责工程监理及合同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负责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工程创建工作。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工地涉及的污染防治工作。

(十)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工程设计和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十一)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物业服务业等行业管理。负责企业资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市政基础设施方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竣工投用后的运维管理。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住建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相关行政审批以及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2.关于建设工程审批方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住建局负责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相关职责分工待下一步国家、部委明确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再予以相应调整。

3.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方面。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规划,并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名城建设中心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申报的具体日常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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