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马爱国主编 | 类 别 | 分类细分与勘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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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林业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10年10月 |
页 数 | 478 页 | 开 本 | 16 开 |
装 帧 | 精装 | ISBN | 750385824 |
内容摘要
本书内容包括:我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标准化概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标准化基础知识、标准的制定及实施、我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标准体系、我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标准化发展规划(2010-2020年)、我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标准及国际标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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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说明一、工程概况和特点 1.1建筑概况 1、工程地点常州市罗溪镇汤庄 2、工程名称车间二、车间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更新,人们对于生态环境的关注越来越高。目前,我国在积极发展经济的同时大力进行生态环境的建设,力求经济和环境的共同发展。在生态环境建设当中,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是可以为动植物的生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实现生态价值,另一方面是可以改善脆弱的生态,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有害生物对系统的破坏,为了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进行有害生物防治十分必要。本文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展开分析,主要对有害生物防治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作用进行探讨。
在分析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提出了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网络、预警预报、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等预防机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松材线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专题调查。世界遗产地、国家公园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控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本省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县级以上林业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境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地周边森林、林木的调查监测,并与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建立信息交互平台及检疫性有害生物数据库,共同防范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
《条例》规定,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做好除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除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生态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因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简化采伐审批手续。因除治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临时指挥机构同意,可以先予采伐,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筹措力度,并建立健全森林综合保险制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警预报、除治、检疫等防治设施设备建设。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做好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组织的扶持力度,逐步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防治服务。 2100433B
海峡网5月3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省人大常委会会议30日下午分组审议《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草案)》。记者获悉,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有望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简化采伐审批手续,林木染疫但无采伐指标、办理采伐审批手续时间过长影响疫病除治等问题可望解决。
我省森林覆盖率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第一。但由于我省人工纯林比例较大、树种结构比较单一,同时我省处于对外开放的前沿地带,易受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已成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频发省份之一。但是目前对疫情除治需采伐林木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草案对此亟待解决的问题拟作如下规定: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需要采伐林木的,县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简化采伐审批手续。因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除治需要采伐林木的,经所在地政府临时指挥机构统一,可以先予采伐;组织采伐林木的单位应当在应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情况报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检疫、除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是发挥政府领导作用。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二是重视灾害疫情预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防治目标责任制,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疫(灾)情;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控的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禁止将松科植物或者其他携带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重点预防区,防止松材线虫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或者引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三是明确防治主体责任。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做好除治工作;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时,由林业生产经营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支持指导下负责除治;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除治;生态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是加强检疫监督检查。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前,其所属的繁育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单位或者个人调入或者进口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调入或者进口物品到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相关检疫单证交调入地县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查验,县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
五是完善松木质材料检疫管理。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的,应当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并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
六是强化疫情除治措施。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由省人民政府划定疫区或者保护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所在地林业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等地的检疫检查;发生重大疫情的地区、毗邻地区及预防需要的重点生态区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作业,并做好采伐山场和疫木堆场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
七是落实保障措施。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筹措机制,生产经营者应当投入资金或者劳务开展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森林综合保险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鼓励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活动。
八是加大处罚力度。对违反本条例禁止性规定的,均设定相应的处罚规定,最高处罚额度达三十万元,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