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已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关于天然气净化厂脱硫尾气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999〕48号)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GB 9053 稳定轻烃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GB/T 11059 原油蒸气压的测定—膨胀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
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WS/T 757-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
参考资料: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适用于现有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颗粒物PM10 50/150 μg/m3(日均,一级/二级)PM2.5 35/7...
做环评还是填写环境保护登记表?饭店大气污染物首先看是否使用燃气或燃煤设备,如锅炉、直燃机之类的如果有的话 大气污染物主要是 SO2 颗粒物 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
前言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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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
1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术语和定义 |
2 |
4天然气净化厂硫磺回收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
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
5 |
6污染物监测要求 |
10 |
7实施与监督 |
10 |
参考资料:
石油天然气开采特征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天然气净化厂尾气、油气处理与集输系统无组织逸散烃类废气,主要污染物为SO2和VOCs。随着中国含硫气田开发规模的扩大,天然气净化厂硫回收SO2排放量呈增加趋势。原油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装载、含油采出水集输与处理设施敞开液面、非正常与事故工况、设备与管线组件逸散、泄漏等排放大量的VOCs。
一方面已有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主要是针对较普遍的污染源和污染物而制订的综合型标准,没有考虑本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另一方面,随着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方面的技术进步,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也在不断降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排放限值也显宽松,不能满足行业大气污染物管控需求。因此,需要制定行业标准全面、全过程管控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该标准编制组于2004年1月编制形成了《标准制订实施方案及标准框架》并于2004年4月5日经《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实施方案及标准框架》讨论会讨论通过。标准编制组据此开展了下列工作,编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3年11月,原环境保护部决定合并《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天然气净化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任务。
2014年9月,原环境保护部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次向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
2015年1月,原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标准审议会。
2017年10月,原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
2020年8月14日,国家标准计划《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945-Q-467)下达,项目周期12个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467(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8日,国家标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
2020年11月26日,国家标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批准。
2021年1月1日,国家标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实施。
国家标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规则起草。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梁林佐。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根据天然气行业的特殊性,同时考虑了技术发展和经济条件而制定,因而更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该标准实施后有利于促进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的技术改造,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对改善环境质量将起到较大推进作用。该标准的实施会促使硫磺回收装置采用更先进的工艺进行建设,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SO2减排有较大意义。 2100433B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 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自 1月 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 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 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 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 -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由自然资源部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为DZ/T 0317-2018。 2100433B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府《广东省打好污染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广东省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更有效地控制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推进玻璃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
前期准备
2018年1月,广东省质监局发布《广东省质监局关于2018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工业、服务业类)立项工作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18〕39号),征集省级地方标准;2018年2-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东省玻璃行业协会完成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立项申报,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东省玻璃行业协会牵头成立该标准编制组;2018年4月,广东省玻璃行业协会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赴佛山市、肇庆市现场调研,听取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以及玻璃制造企业对现行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介绍;2018年5-6月,该标准编制组在政策法规、污染物特征、标准限值制定、行业发展方面开展了文献调研工作。
文本编制
2018年7月16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立项同意《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纳入广东省2018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随后该标准编制组启动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编制工作;2018年7月27日,该标准编制组召开广东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座谈会,听取相关企业对开展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意见建议;2018年8月,该标准编制组对广东省内主要的玻璃企业生产线2017-2018年约45000个实时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对前期调研收集到的玻璃企业的产品、生产工艺及设施、治污工艺及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品种等基本信息进行汇总整理;9月,该标准编制组起草完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初稿)及编制说明;2018年10月,该标准编制组对《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初稿)进行专题讨论,并听取部分玻璃企业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发布实施
2019年6月28日,地方标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2159-2019)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2019年8月1日,地方标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2159-2019)实施。
地方标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2159-2019)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东省玻璃行业协会。
起草人:雷育涛、黄少塔、丘锦荣、陈林、陈志鸿、赵建军、陈鑫、江静茹、方平、高强、王海鹏、魏粉利、蔡倩怡、任明忠、郑晶、陈志航、吴文成、吴颖欣、梁文钟、谢小晶。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2012 2012-10-01实施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teel rolling industry
( GB28665—2012 2012-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轧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轧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轧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轧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