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经2012年2月6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12年2月21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市府办发〔2012〕19号印发。《实施细则》分总则、组织体系与职责、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宣教教育与培训、附则9章59条,自颁布后30日起施行。
2015 年5 月25 日六盘水府办发〔2015〕20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 年2 月22 日印发的《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经2012年2月6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12年2月21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市府办发〔2012〕19号印发。《实施细则》分总则、组织体系与职责、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宣教教育与培训、附则9章59条,自颁布后30日起施行。

2015 年5 月25 日六盘水府办发〔2015〕20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 年2 月22 日印发的《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 年2 月22 日印发的《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15 年5 月25 日

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

实效性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预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教、演练、修订及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信 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和备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领域上全覆盖”的要求,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对应急预案编制规划进行修订完善。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 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配套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对应衔接。

(四)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六)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九条 应急预案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件分级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及职责等。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包括监测和风险分级、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行动,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信息报告与通报等。

(四)应急响应。包括响应分级、响应措施、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先期处置、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保障措施。包括队伍保障、物资资金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保障、通信保障、技术保障、避难场所保障等相关调动程序,宣教、培训与演练等。

(七)附则。包括预案管理、预案解释、预案实施时间等。

(八)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第十条 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一)轨道交通、公路、铁路、航空、海事等公共交通营运单位。

(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酒店)、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

(三)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四)给(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 电视、防汛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其他应急管理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 预案涉及的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事件的危害因素,判断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判定风险级别,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基本步骤分为文稿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审核批准、发布公告、报送备案。编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编制,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二)专项应急预案。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本部门名义印发。

(四)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行政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负责编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本单位名义印发。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编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本单位名义印发。

(六)人民团体应急预案。由各人民团体组织编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本单位名义印发。

(七)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应急预案。由中央、省属驻市单位牵头编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本单位名义印发。

(八)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大型活动组委会或主办单位牵头组织编制,组委会负责人审批,以组委会名义印发。

(九)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由重大工程项目业主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共同编制,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以重大工程项目业主名义印发。

(十)联合应急预案。由相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联合印发。

第十五条 市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目的、原则。

(二)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三)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五)法律、法规依据及上级文件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和规范,体例格式是否合规,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明 确、管用可行等。必要时,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报请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专项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以请示性公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公文中应当明确提出发文理由和依据,并对预案报审前是否经过实战或演练检验、预案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依据、预案有效期限是否明确、预案全文是否公开等作出说明。凡涉及其他部门和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职责的, 预案编制单位报审前应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问题症结、各方意见及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对标注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提出定密意见,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定密依据等。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经行政机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审核审批印发后,在20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村、居委会应急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及 其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人民团体应急预案。报登记注册的管理单位备案。

(七)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备案的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八)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项目业主编制的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施工单位编制的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报项目业主备案。

(十)联合应急预案。相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联合应急预案报相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相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联合应急预案报相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培训和宣教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组织开展预案培训和解读工作。通过编发培训材料、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成员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 企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四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市、县(特区、区)应急委负责统筹本级年度重大应急演练,按照“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指导预案编制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预案落实。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年度演练计划报送预案审批单位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每3 年进行1 次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每2 年进行1 次演练,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每年组织1 次演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组织1 次演练,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应急预案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演练。

第二十六条 暴雨、冰雪、凝冻等易发灾害性天气应对主管部门,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备、使用单位,公路、铁路等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单项与综合相结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具体实施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所列规定进行。

第五章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演练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评估报告应针对每次突发事件处置或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预案是否修订的明确意见。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预案修订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和完善。

(一)应急有关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新修订应急预案,内容有重大变化的。

(四)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中的其他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预案实施、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完善的。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编制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进行。仅涉及附件和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由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进行调整,变更部分报审批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三十三条 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单位的协调与沟通,确保上下级应急预案、同级应急预案, 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应急预案与当地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协调, 增强应急预案的协调性、一致性。

第六章 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应急响应自动启动,并与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级别一致。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批准启动本级应急预案III、Ⅳ 级应急响应,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批准启动本级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

第三十八条 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按照提请、审批、发布的程序实施。

(一)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

1.III 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批后,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应急预案III 级响应的指令信息。

2.Ⅳ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 布启动应急预案Ⅳ级响应的指令信息。

(二)启动县(特区、区)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Ⅳ级响应)。由县(特区、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 报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批后,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应急预案Ⅳ级响应的指令信息。

(三)启动部门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领导审批后,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指令信息。

(四)启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由相关单位应急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指令信息。

(五)启动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由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应急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 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指令信息。

(六)启动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由组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组委会负责人审批后,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指令信息。

(七)启动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由编制单位应急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指令信息。

(八)启动联合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由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联合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指令信息。

第三十九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事发地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III 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完成后,参照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工作程序,及时发布终止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指令信息,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章 相关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十二条 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 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结构指南,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加强本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建设,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应设立专职应急管理机构或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公布、演练、宣教、培训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实施应急预案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十六条 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为应急预案管理提供决策咨询。

第四十七条 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基层组织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为编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1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努力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了预防、处置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市、县(特区、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省驻市有关单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和规程。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监督、归口管理、科学规范、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公布、备案、实施、修订、启动、终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参照《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应急预案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为本级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研究、规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市、县(特区、区)两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同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相关类别和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省驻市单位是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省驻市企事业单位要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责任人,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第九条 应急预案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横向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纵向延伸到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全市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和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7大类。

(一)总体应急预案。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专项应急预案。指为应对危害严重或者影响范围广、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三)部门应急预案。指为应对以部门为主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指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五)基层应急预案。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指大型活动组委会或主办单位为应对举办大型会展、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七)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指省驻市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第十一条 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县级应急预案体系、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一)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二)县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县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县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三)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省驻市行政机构应急预案;省驻市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省驻市单位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四章 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

第十二条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编制。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确定牵头部门(单位),参与编制的部门(单位)由牵头部门(单位)确定。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四)县级应急预案参照本条(一)、(二)、(三)款办理。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编制。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组委会或主办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二)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调,专业处置、科学应对,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四)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力求应急措施明确具体、操作性强,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符合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

(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表述准确,分工明确,措施具体,具有较强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监测与预警机制。主要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防与预警联动机制、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指挥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应急结束等。

(五)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救援基地保障、信息服务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保障、后勤保障、科技支撑、法律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宣传教育与培训、应急预案演练、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通讯录、有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资源和危险源一览表等。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步骤。

(一)编制起草方案。

(二)组织起草。

(三)评审。

(四)审批。

(五)发布。

(六)公布。

(七)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起草方案编制及审批。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起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编制起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起草方案,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批。

(四)县级应急预案起草方案编制及审批参照本条(一)、(二)、(三)款执行。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编制起草方案,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审批。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编制起草方案,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起草。

(一)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专项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牵头起草;部门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起草;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起草。必要时可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编写小组。

(二)应急预案起草单位要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编制、修订中的咨询和指导作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时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应急预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应急预案的评审、审批、备案、发布及公布等事项: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征求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编制部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并由牵头编制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牵头编制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由起草部门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法制办公室意见后,由本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后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市部门应急预案由编制部门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特区、区)政府及其部门各类应急预案的评审、审批、备案、发布及公布参照本条(一)、(二)、(三)款执行。其中,各县(特区、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的形式发布,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备案;村(居)应急预案经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大会通过,以村(居)务公开形式张榜发布,并报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单位文件的形式发布,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备案。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备案的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备案。

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按照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起草单位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定。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发布和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通过党政网、互联网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保密要求删除涉密内容后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予以公布。

(八)报送应急预案备案时,要提供纸质文件5份和电子文档(文本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

第十九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五)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至少每2年修订1次,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

(二)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单位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1.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

2.应急组织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3.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的。

4.应急预案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5.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因素发生重大改变的。

6.其他需要适时修订的。

(三)修订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参照编制应急预案的相关工作程序办理。

(四)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为要进行修订、完善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协调与沟通,确保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和同级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增强应急预案的协调性。

(一)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上级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二)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总体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三)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专项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四)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相关单位协商修订。必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与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之间冲突、不衔接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六)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与本市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启动按照提请、审批、发布的程序实施。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总体应急预案的请示,报市人民政府按程序送审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启动总体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预警)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市人民政府按程序送审后,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可以直接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预警)的请示,报市人民政府按程序送审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预警)时,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批、发布。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本部门按程序送审后,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四)各县(特区、区)各类应急预案启动参照本条(一)、(二)、(三)款启动。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本单位按程序送审后,由编制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组委会或主办单位按程序送审后,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七)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启动,并报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所属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后,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展开相关应急处置或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属于上一级应急预案适用范围或突发事件有扩大趋势本行政区域难以控制,需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处置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协助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第二十六条 上一级应急预案在下一级应急预案启动的情况下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时,下一级应急预案仍处于启动状态。

第二十七条 应急处置任务完成或现场专家组评估后结束应急处置,经现场指挥部同意,按照启动应急预案程序,决定终止相关应急响应(预警),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总结评估报告要在应急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单位,事发地的人民政府总结评估报告于应急处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 应急处置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条 组织与人力资源保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各类应急预案要求,规范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明确职责,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有效启动。救援人力资源体系建设,要从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出发,抓好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完善救援队伍装备与设备,分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准确调集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科学、及时、有序、有效的应急救援保障。

第三十条 财力保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六盘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列入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设立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准备金,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十一条 制度保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订突发事件应对所需的行政规章,进一步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法规体系,确保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实现预防、预测、预警、指挥、协调、处置、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有法可依,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提供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保障。

第三十二条 科技支撑与专家咨询保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培养、培训应急管理人才,大力引进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要依托本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专家学者,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建应急管理专家组,为应对突发事件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决策建议、专家咨询等相关应对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 通讯保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讯、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讯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讯系统,健全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通讯畅通。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保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和市的统一部署,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 医疗卫生保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完善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保障能力。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保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铁路、公路、水运等运输方式的突发事件应急联动运输保障体系,依法健全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系统和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实现跨区域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第三十七条 物资保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结合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制定重要物资分步、分类储备规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监测网络,强化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等相关工作的协调综合管理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物资、应急救援装备、生活必需品能够满足救灾、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十八条 后勤保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突发事件现场的实际,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人员后勤保障预案,明确保障范围,做好现场突发事件处置指挥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章 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九条 坚持“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度。

第四十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组织1次演练,部门应急预案、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组织1次演练,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演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实战演练。

对于突发事件发生频次较高,或者发生频次低但发生后造成损失和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急预案演练要适当增加。

第四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要尽量减少对社会秩序和公众正常生活的影响。涉及公众参与的,要在应急预案演练前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组织,确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由原编制单位牵头组织,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应急预案演练的检查、指导,必要时派员参加应急预案演练,适时组织学习观摩活动,不断增强应急预案演练的实效。

第四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要从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结合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制定应急原演练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演练名称、目标、内容、方式、主办单位、参与单位及人员、实施时间、经费预算等。

第四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的审批或备案。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演练年度工作计划,要于上一年的第4季度上报审批或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组织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演练、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应急预案演练的审批或备案参照本条(一)、(二)款办理。

(四)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报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演练,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批,并报活动主办单位同级人民政府、活动举办地所属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演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统筹规划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并于上一年的第4季度明确下一年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

第四十六条 应急预案演练要根据需要成立领导小组及策划组、评估组、保障组等相关工作组。必要时,可成立现场指挥部。

(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演练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审批演练工作方案或脚本、经费使用、评估报告、总结报告,负责决定演练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策划组。具体负责演练的组织、协调工作,拟定演练工作方案,组织演练工作方案评审;负责拟定演练脚本,协调、指导参演单位进行演练准备、演练过程控制等工作。

(三)评估组。负责设计演练评估方案,对演练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负责演练安全保障方案的审核和论证,编写演练评估报告。

(四)保障组。负责协调演练所需物资、装备、技术、场地等保障工作,负责预案演练的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要制定演练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演练目标与要求;演练场景设计,包括模拟假象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状态、特征、涉及范围及事态变化等情况;参演单位和主要人员的任务和职责;参演工作流程和日程安排;演练评估的内容、标准和方法;演练评估与总结工作安排;相关保障,包括技术、安全等保障方案,参演单位联系方式等。

第四十八条 演练工作方案的审批或备案。

(一)针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的演练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针对各部门、各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的演练工作方案,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批。

(三)针对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制定的演练工作方案,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批,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针对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制定的演练工作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凡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的应急预案演练,其工作方案必须征得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应急预案演练可根据需要,选择拟定演练脚本。演练脚本是参演人员的具体操作手册。内容包括:演练时间、地点、场景;处置行动及执行人员;指令与对白;适时选用的技术设备;视频画面与字幕;解说词等。

第五十条 应急预案可根据需要,选择程序性、考核性、检验性演练形式实施。

(一)程序性演练。演练前,选定突发事件模拟场景,拟定演练工作方案和演练脚本。演练时,应急预案演练控制人员、参演人员根据脚本进行推演,熟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流程,并对工作流程进行检验。

(二)考核性演练。演练前,选择突发事件的多种模拟场景,拟定演练工作方案和演练脚本。演练时,应急预案演练控制人员随即调整模拟场景、下达有关信息或指令,参演人员根据信息或指令自主进行响应,对参演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进行考核。

(三)检验性演练。演练前,选择突发事件的多种模拟场景,拟定演练工作方案,但不拟定演练脚本。演练时,应急预案演练控制人员向参演人员通报突发事件概况后,随即给出突发事件的模拟时间、地点、场景等信息,参演人员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和自身应急处置工作经验自主进行响应,对参演单位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进行检验。

第五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均要进行演练评估,并编写演练评估报告。鼓励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演练评估工作。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参演人员的处置能力、演练所用设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对完善预案的建议等。

第五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的主办单位要组织参演单位和人员认真总结,并形成演练总结报告。演练总结可分为现场总结和事后总结。内容包括:演练基本情况及特点、主要收获及经验、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有关工作的建议等。

第五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的主办单位要将演练计划、工作方案、演练脚本、评估报告、总结报告等文件资料及影像资料归档保存。

第五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30日内,演练的主办单位要将总体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报告、总结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将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报告、总结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应急预案宣教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培训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通过图书、报刊、音响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无偿开展应急预案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组织应急管理和专业救援人员进行相关应急预案的技能培训,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第五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相关应急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十八条 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应急预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广泛普及应急知识,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后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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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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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文献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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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 审 核: **** 审 批: **** ****局集团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07年10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了增加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给员工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围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反应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 应急预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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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地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地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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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 1. 第十九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1.1 19.1 土方坍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采取安全预案措施: 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 设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事故作业面监督。加强安全巡查监督。 事故应急救援: 一旦出现事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立即向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及时组织指挥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挖救后保护事故现场。 施工工程土方坍塌, 必须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 路面以 下的坍塌需要安排好路面塌口的周边防护, 设置警告牌、 警示灯,用临时围挡圈 严,并设专人监护,疏导交通,以免节外再造成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 部门汇报,并组织 人力、物力、车辆赶赴事故现场。 组织指挥救援, 需要做人工呼吸的做人工呼吸, 不需要的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急救, 所涉人员不准离开单位, 为事故调查提供真 实证据。 1.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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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制定、依法规范、功能齐全、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本市绩效管理考评体系。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第七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大型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方案,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和区县有关部门牵头起草。

第九条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区县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区县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第十一条 基层应急预案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行政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街道乡镇、社区、村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二条 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分预案或保障计划,形成专项应急预案体系;教育、卫生、公安、安全监管、国资、工业、农业、商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市和区县所属国有企业、市属院校、三级甲等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纳入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体系;驻津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实际情况,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运行机制、应急处置分工、应对能力识别、应急队伍装备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三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格式规范,一般应符合市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公文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方针。

(三)加强相关地区、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保持应急预案间的衔接配合。

(四)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应本地区、本部门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急预案要素齐全、内容完整、行文简洁规范,应急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六)有涉密内容的,应标注密级,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事件分级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体系。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等。

(三)监测与预警。包括监测措施、预防手段、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分级响应、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队伍、经费、物资装备、应急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保障等。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包括应急宣传教育、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责任与奖惩、预案管理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由行政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二)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对本地区、本单位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已有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根据突发事件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情况和本单位职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所涉及单位的意见。有关单位应按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和其他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然后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审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审批、发布和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报审、发布和备案等事项。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编制说明,报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牵头起草单位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在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制或修订背景、依据、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二)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三)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经本部门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部门名义印发。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参照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以活动组委会名义印发;市有关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以活动组委会或本部门名义印发。

第二十五条 街道乡镇应急预案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居委会、村委会应急预案由居委会、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急预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本单位名义印发。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印发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规定公布应急预案简本。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国务院备案;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和区县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街道乡镇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居委会、村委会应急预案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单位应急预案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抄送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应急预案备案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非涉密的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简本,普及应急预案常识。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资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演练1次,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及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演练1次,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承办单位在活动举办前至少演练1次;基层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适时开展。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视情简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督促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推动各专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并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4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27日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用以规范事前事故预防、事发应急响应、事中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个流程的应对程序和策略,明确“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合理利用相应资源等方面的行动指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制定,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定部门、单位组织制定。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参照省有关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

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办法,由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加强业务指导。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

第六条 省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设区市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和省的法规、规章、标准及方针政策规定;(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四)充分考虑管理机制、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五)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七)具有实效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测与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科技支撑、法制保障、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省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

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相应部门和单位提出,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省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各有关部门提出并审核。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或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行审核。

村(居)、社区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专家或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民自由的或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预案的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五条 省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和省政府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省政府文件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政府文件发布。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审议。审议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以部门文件发布。

第十九条 审议通过的省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审议通过的各设区市、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村(居)、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无涉密内容的不设密级。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预案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遵守保密规定,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村(居)、社区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

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五)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预案制定单位。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之间应当保持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负责协调;必要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

第二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按规定上报事件信息,适时发出预警。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分析突发事件级别分类,按实际需要,及时启动本级预案。属于上一级预案适用范围的,应及时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总体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出响应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省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省政府有关领导,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启动省总体应急预案的建议向省长、分管副省长、秘书长报告,经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必要时提请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启动I级响应;同时提出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调动全省各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省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涉及几个部门职责,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分管副省长报告,同时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分管副省长批准后(必要时提请省突发事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审议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省专项预案应急响应指令,调动省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涉及几位省政府分管领导的情况,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参照省总体应急预案办理。市级启动Ⅲ级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市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救援指令,启动省几个有关部门的预案,参与救援行动。县级启动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逐级报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指令,启动省有关部门的预案,参与救援行动。

第三十一条 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单位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类预案启动后,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和任务。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大预案运行控制力度,按照预案规定的处置流程,督促预案的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是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发放。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的30%以上,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演练一次,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三十七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并适时提出预案修订计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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