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的意见 | 目 的 | 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改造步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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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 实施范围 | 六盘水市 |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改造的重要意义
电网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努力,我市电力已形成一定规模,但电网建设相对滞后,电网结构薄弱、安全可靠性差等问题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把电网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创造良好环境,及时解决电网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建立六盘水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切实加快全市电网建设改造进度。
二、切实加强对电网建设改造的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电网建设改造的领导,确保电网建设改造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与贵州电网公司共同成立六盘水市电网建设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电网建设改造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电网建设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电力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贵州电网公司一名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六盘水供电局、市重大项目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煤炭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水城公路管理局、水城军分区、六盘水车务段、钟山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发展公司、电信六盘水分公司、移动六盘水分公司、联通六盘水分公司、市开发投资公司及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以上单位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也要明确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电网建设改造有关工作。
城市电网和县城电网是电网改造和建设的重点,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专门成立协调机构,城管、建设等部门抽专人组成现场协调工作组,负责解决城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电力通道、供电设施用地、道路开挖等问题,保证城市电网建设改造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电网建设规划
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做好电网规划与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公路、铁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以及各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切实把电网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报经政府批准执行,以实现电网规划与相关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切实做到电网建设改造用地及早规划、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好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对急需且未能在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内选址的个别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程序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审查报批,保证电网建设改造用地需要。
四、加快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审批
为顺利推进电网建设改造,省将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35千伏以下的电网建设改造项目要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网建设改造的支持和协调力度,按照属地原则,为辖区内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的实施做好服务。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本着规范标准、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高效完成相关审批工作,为电网建设改造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文化、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办理并上报电网建设改造有关手续,受理各项手续报件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权限完成有关审核及上报工作。
五、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用地
在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的征地和实施建设改造阶段,电网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用地计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依法及时做好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用地相关工作,做到既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又能促进电网项目建设,努力保障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的用地需求,确保不影响电网建设改造进度。
六、发挥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作用
电网企业是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充分发挥电网企业的主体作用,是切实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改造的重要前提。电网企业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与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争取更多支持,形成合力,推进电网建设改造的顺利实施。要精心组织施工,强化质量管理,做到文明、安全施工,排定工程时间表,确保电网建设改造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对电网建设改造过程中群众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电网企业要予以满足,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要认真、耐心做好工作,争取群众理解、支持。要积极对电网建设改造项目优化设计,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提高安全可靠性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占用土地等资源,实现电网建设改造的节能降耗。
七、建立责任制和激励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重点工作进行督办、考核。对工作不力、影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进度的县(特区、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电网建设改造支持力度大、外部环境好、电网建设改造实施顺利的县(特区、区),六盘水供电局要在电网建设项目上实行投资优先保障;对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建设工程滞后的县(特区、区),要相应减少投资额度,或不安排下年度投资项目。
八、妥善处理电网建设有关问题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积极落实重点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电网建设改造涉及的有关征地及地面附着物(如房屋拆迁、树木砍伐等)的补偿要在同一区域内要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则,确定统一补偿标准,并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层层落实责任,妥善解决好电网建设改造存在的矛盾。电网企业要按照标准承担征地、拆迁补偿等有关费用。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既要保障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不合理要求而阻挠工程建设的情况发生,为保障电网项目建设改造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环境。
九、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组织开展对输电线路走廊下树木、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活动。公安机关对非法阻挠电网建设改造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施工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同时,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指导监督电力企业,划定风险等级,落实防护级别,将安全防范纳入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建立适用高效的企业内部治安防控网。电力企业要把企业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建设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电力输变电线路、设施的防范能力,确保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证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和电网建设改造重大意义的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电力设施,积极支持和配合电网建设改造,为电网建设改造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请问下下原镇腰庄村农村道路什么时候修啊,看新闻不是说新农村建设道路修理都补贴了嘛,为什么隔壁村都修好了,而我们村要什么时候修啊,路都没法走了,雨天更别提了!!
第 1页/共 6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市政发 [2005]92 号 为落实“四化”发展理念,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和人居环境,确保失 地农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 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开创城中村改造工作新局面(一)我市 187 个城 中村特别是二环以内的 57 个城中村人均耕地极少,村内公共基础设施薄弱,村 居民居住环境 “脏、乱、差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中村均已位于城市建成区内, 但由于规划、建设、管理的缺失,使城中村游离于城市的管理之外。城中村的长 期存在和无序发展已严重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约了我市城市整体 形象和品位的提升,对城中村实施全面改造已成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和“创卫”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站在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周政 [ 2011 ] 4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 〔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 设法治政府目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发 〔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 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 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努力实现建设法 治政府目标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大 《纲要》、《决定》和《意见》实施力度,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 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 和能力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电网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电网建设工作,提升电网可靠性,为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电力保障,现就加快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网作为现代社会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广大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事关“十三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大局。同时,也是加快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各市县、有关部门、供电企业要深刻认识加强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省级统筹协调、市县落实属地管理、供电企业主动沟通”三位一体的思路,形成合力,共同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快海南电网建设工作步伐。
二、主要目标
加快联网二回工程建设,增强海南电网与南方主网的联系;加强220千伏“目字形”省级主网架,保障各类电源送出,满足负荷增长需求;强化海口、三亚、洋浦等重点城市网架,建设保底电网,不断提高电网抗灾能力;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海口、三亚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序安排特色乡镇、旅游区的中压线路下地改造;建成安全可靠、结构合理、适度超前的城乡配电网,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通过实施双回路改造、配建负荷转供等,实现绝大部分负荷可以安全有效转供。同时,结合“百镇千村”建设工作,分批实施主城区、中心城镇10千伏配网电缆入地工程。
到2017年,全省246个中心村电网完成改造升级,实现村村通动力电,基本解决低电压问题。到2020年,海口、三亚中心城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小时,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城镇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0小时,农村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24小时;全网配电自动化、配网通信系统覆盖率不低于90%,低压集抄和智能电表覆盖率达到100%;农村户均配变容量不低于2.0千伏安,达到国家配电网建设改造标准。“十三五”期间完成电网投资超过170亿元,加上琼中抽水蓄能电站和联网二回工程等配网电力设施,电网投资合计超过210亿元,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增长。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电网规划管理。
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电网规划与各级总体发展规划和城乡、土地、林业等规划的衔接,是推动电网建设、保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基础。海南电网主网架规划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统筹纳入能源规划;各市县的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由各市县政府牵头,会同电网公司组织开展。电网规划要适度超前,并及时将规划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矢量图提交政府“多规合一”办公室,确保用地需求纳入“多规合一”中。
各“多规合一”办公室要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切实将电网规划纳入各级总体规划中,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安排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要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总体规划中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选定的站址和线路路径;确需调整的,要征求能源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意见,由各方协商解决。
(二)扎实推进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1.做好项目储备。海南电网公司要结合电网专项规划,长短结合,既立足当前需要,又利于长远发展,建立完善的电网项目储备制度,制定电网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形成接连不断、滚动实施的储备机制和良性循环。拟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的电网项目要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原则上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并取得相关支持文件。
2.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海南电网公司要科学制订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确电网建设项目每个关键环节的时间节点;做深、做细前期工作,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选址、选线的调整和反复;提前办理项目审批所需支持性文件。电网发展规划正式印发后要及时开展林地预审,并对规划内项目用地、用林指标进行测算,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指标调整平衡工作。
3.优化设计,提升设计理念。电网建设项目要尽量避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珍稀动植物资源集中区域、居民区及公共场所等环境敏感区,最大程度地保护生态环境;要优化电网电压等级,在提高安全可靠性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节能型、紧凑型、同杆多回线路技术,优化变电站建设模式,尽量减少占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实现节能降耗;输电线路跨越林地、林区的杆塔,要采用高塔设计,尽量减少林木采伐量;要结合海南实际,适度提高电网建设标准,大幅度提升城区、中心城镇和重要特色旅游小镇的可转供电率和电缆化率,推动电缆入地改造工程,持续做好电网防风加固工作,增强全省电网抗灾能力。
(三)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电网公司要确实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项目建设各项制度,采用设备材料、施工队伍框招等形式,提前做好项目建设的准备工作,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争取投资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开工建设。二是要全面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狠抓建设进度,明确工作目标,倒排时间节点,厘清工作责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同时要注重造价管理,优化建设方案,严格设计变更程序,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努力降低电网工程造价。三是要加强质量管理,推行设计、施工标准化,严格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四是要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四)简化电网项目审批及相关手续办理程序。
各单位、各市县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五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多规合一”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简化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加快相关手续办理。
1.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一是项目分级审批。220千伏及以上、跨市县的电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非跨市县的110千伏及以下的电网项目由属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等国家明确规定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
二是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对于政府投资的电网项目,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不需立项,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纳入规划的35千伏及以下的企业投资的电网项目,可以市县为单位,每年打捆申请项目备案,相应的土地、用林等手续可分别一并打捆审批。
三是简化部分审批程序。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新建项目按照最终规模办理环评手续,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对于不超过30%的输变电改、扩建工程采取环评备案,不再办理环评意见(即: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总数量增加不超过原数量的30%、输电线路路径长度增加不超过原路径长度30%、电压等级不变前提下对主变压器容量进行调整);线路部分改造工程项目,在电压等级不变,线路不变及仅在杆(塔)线行内增加架设多回同电压(及以下)线路的前提下,无需办理备案、规划等手续;变电站工程项目,不涉及新征地的变电站增容扩建,在电压等级不变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计量装置项目,低压入户线、计量装置项目可直接备案,原则上不再办理环评、用地预审、选址规划等手续。
2.积极支持相关手续的办理。
一是规划(住建)部门,应及时配合电网项目建设,提供项目涉及的规划地块、道路或其他规划预留项目的相关规划数据及指标。线路工程规划审查意见由线路所经过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五网”相关部门意后出具。同一级政府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可合并办理。线路路径、电压等级不发生改变的重建工程项目,无需再办理规划选址意见。
二是国土部门,要优先保障变电站建设用地,由省级层面统筹解决电网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多规合一”或土地利用规划的电网项目可直接出具预审意见。
三是林业部门,由省级层面统筹解决电网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林指标。对于已经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但在实施过程中需临时调整,调整用林面积小于2公顷的项目(不包括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可不再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仅提交现状调查表,并优先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电网规划内建设项目确需穿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需向国家林业部门申报手续的,由省林业部门按照规划,对规划内电网建设项目组织统一审核,向国家林业部门提出统一调整申请。
(五)积极做好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
1.按照属地原则各市县政府会同海南电网公司全面落实土地征收、青苗补偿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为电网建设项目土地征收、青苗补偿的工作主体责任单位。海南电网公司与各市县政府签订土地征收、青苗工作协议,并明确征收范围,与各市县政府共同推进征地、青苗补偿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问题。
2.实行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包干负责模式。新开工的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当地市县补偿标准,以总包干形式负责完成全部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所需费用由电网企业统一支付,并按照总费用5%的标准,给予各市县相关工作经费。
(六)积极推进电缆入地建设改造。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116号),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市县在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将电网项目纳入规划范围;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等地级城市、有条件的城市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要求,同步实施电缆入地;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缆线沟建设;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结合自身实际,逐步推进电缆入地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电网建设协调机制。
一是省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各有关单位,协调推进电网建设。二是省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综合协调责任,及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电网建设情况及提请需议定的事项;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并贯彻落实省政府相关要求,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三是市县级的协调机构按季度召开协调会,了解辖区内电网工程进度和建设存在困难,协调电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征地拆迁、林业、环保、用电、城乡规划、青苗补偿等问题。四是电网工程沿线的各乡镇政府按周收集工程受阻信息并予以解决处理,自身无权限协调解决的事项,或者解决过程存在困难,有可能拖延建设进度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县政府协调机构反馈。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是省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责任分工,加快审批、牵头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做好指导跟踪落实,及时上报和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二是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推进电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担当起本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的电网建设协调综合管理工作;三是电网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对项目建设负直接责任,将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工程质量、重大节点目标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主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电网建设进度。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
(三)加强督查督办。
将全省电网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省重点项目,并按属地原则将每年电网建设项目细化分解至各市县,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我省投资项目督查考核范畴内,电网规划项目前期工作作为省重点预备项目一并纳入督办事项。按照《海南省投资项目督查考核办法》、《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对电网项目建设全过程督促检查、跟踪问效;要赋予督办人员权限,确保督办组能现场解决实际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分别同公路、铁道、部队等单位协商明确重大基础设施相互交叉、相互妨碍的处理原则及审批流程、时限和补偿标准。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做好宣传引导。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宣传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电力科普宣传,消除群众对电力设施的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有效化解负面影响。全省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和防范突发事件,充分利用互联网、新闻、报纸等媒介,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海南省加快推动海南电网建设责任分工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2008年至2012年,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27.2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但也要看到,我省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较多、配套功能不全的棚户区中,居住环境和条件亟待改善。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住房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推进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精神,结合我省建设“三个陕西”的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 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兼顾其他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55万户以上,以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为标准,使群众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制定全省和市县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补助,加大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因地制宜,多式改造。按照“合理户型、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保证、安全可靠”的要求,注重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位、完善配套设施、推进绿色节能,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按照“整体重建、保护改造、综合整治”分类实施。
4.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安置相结合,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就地安置;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棚户区改造要科学界定改造范围,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5.依法征收,营造和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着力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扎实开展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51万户以上。其中,2013年改造10.171万户。应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推进重点,并将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要配建总建筑面积10%-30%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这部分住房同时享受中央和省上补贴政策,以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万户。其中,2013年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257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各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国有工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1.6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1.5766万户。大力推进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对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013-2017年完成国有垦区危房改造0.4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0.34万户。要优化垦区危房改造布局,方便生产生活,促进垦区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
三、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1.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各市(区)、省级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汇报衔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2.加大省市县政府资金支持。自2013年起,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棚户区改造的力度。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配套,积极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其他棚户区改造省级补助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市、县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各市、县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相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各级补助。
3.加大信贷支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改造。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陕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充分发挥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主体作用,加强与银行业的合作,争取更多贷款资金支持市、县棚户区改造。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建设。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5.发行各类债券。引导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和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6.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转用手续。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法,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市、县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建,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四、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市、县政府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要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订《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对相关工作加强规范指导。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充分发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职能作用,加强检查监督,对棚户区改造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省政府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市、县政府是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
(二)部门形成合力。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2013-2017年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年度任务分解、综合协调、项目推进和目标责任考核;负责出台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实施意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积极向国家争取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政策和资金等支持。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补助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做好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和土地审批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三)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将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考核办法》,坚持“月排名、季点评、年终总结”,排名在陕西日报等有关媒体进行公布的办法,对各市、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要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使棚户区改造各类系统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四)加强督查检查。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市、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的督查检查;各市、县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信息。要在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醒目位置悬挂永久性“陕西省安居工程”标志,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要注意跟踪舆情,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9日
2014年1月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