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六日劳动人事部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业经修订,并易名为《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现予以公布,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开始生效。生效前已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在资格有效期内仍然有

效。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质量,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是在劳动部门领导下,专门从事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检测(RT);超声波检测(UT);磁粉检测(MT);涡流检测(ET);渗透检测(PT)。

第二章 无损检测人员技术等级和职责要求

第五条 无损检测人员按技术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按本规则取得不同无损检测方法的各技术等级人员,只能从事与该方法、该等级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并负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六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是: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理论和技术法则,勤于实践,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二)严格执行有关条例、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工作质量。

(三)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决抵制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

第七条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职责是:

(一)编制检测方案,协助制定验收标准。

(二)解释检测结果,审核签发检测报告,仲裁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三)指导检查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工作,培训考核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

(四)协助制定和监督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要求是:

(一)较熟练的掌握有关条例、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较全面的金属材料、产品制造工艺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基础知识。

(三)具有全面的无损检测知识,系统掌握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理论和技术,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备综合分析、解决重大或复杂的无损检测技术问题的能力。

(五)能从事无损检测技术管理和培训、考核工作。

第八条 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职责是:

(一)编制一般的检测程序,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二)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

(三)指导培训Ⅲ级无损检测人员。

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要求是:

(一)掌握有关条例、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无损检测的基本知识。

(二)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和金属材料、产品制造工艺的一般知识。

(三)基本掌握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原理,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能正确评定检测结果,有分析、解决一般无损检测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能培训、考核Ⅲ级无损检测人员。

(五)熟悉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职责是:

(一)在Ⅰ、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检测操作。

(二)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初步评定检测结果。

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要求是:

(一)了解有关条例、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的要点和锅炉压力容器的一般知识。

(二)熟悉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技术。

(三)正确调整和使用仪器。

(四)了解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 无损检测人员报考条件

第十条 报考各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人员,应符合下表规定的条件:

报 考 条 件

Ⅰ级

1.理工科大学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两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或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一年以上者。

2.理工科大学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四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或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两年以上者。

3.中等专业学校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三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或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两年以上者。

4.中等专业学校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六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或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三年以上者。

5.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五年以上者。

Ⅱ级

1.理工科大学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2.理工科大学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3.中等专业学校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4.中等专业学校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两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5.高中或技工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四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6.取得本专业Ⅲ级资格两年以上者。

Ⅲ级

1.中等专业学校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2.中等专业学校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半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3.高中或技工专业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4.初中毕业,并具有连续两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第十一条 报考各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人员应填写报名表,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连同学历证明一并报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审查。

第四章 考核方法、内容及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包括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其中笔试又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方法考试。

(一)基础考试内容是:

1.有关条例、规程、规则(占总分的20%)。

2.金属材料、产品制造工艺及锅炉压力容器基础知识(占总分的35%)。

3.相当于Ⅱ级技术水平的其它非报考的无损检测方法知识(占总分的45%)。

(二)专业方法考试内容是:

1.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理论、工艺、设备及安全防护知识(占总分的60%)。

2.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标准、技术规范及技术管理知识(占总分的40%)。

(三)基础考试试题不得少于45道,专业方法考试试题不得少于50道。

(四)基础考试和专业方法考试试题分为选择题、是非题、填空题、问答题和计算题。其中问答题和计算题所占分数比例不得少于35%。

(五)口试主要是综合考察应试者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业绩。应试者在报名时应提交一份有关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论文及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简历。口试以答辩形式进行。

(六)实际操作考试主要是考核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主要内容是:

1.检测仪器的调整与校正。

2.试块的应用、检测规范和方法的制定与选择。

3.典型检测对象的检测操作。

4.判别解释缺陷的影像、信号和痕迹,依据标准评定、分析检测结果。

5.填写检测报告。

6.提出改进产品质量和检测工作质量的措施。

第十三条 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包括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一)笔试的内容是:

1.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基础理论和检测工艺(占总分的40%)。

2.有关条例、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占总分的35%)。

3.该种无损检测方法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安全防护知识(占总分的10%)。

4.无损检测概论、金属材料、产品制造工艺及锅炉压力容器基本知识(占总分的15%)。

(二)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笔试试题不得少于40道,磁粉检测、渗透检测和涡流检测笔试试题不得少于30道。

(三)笔试试题分为选择题、是非题、填空题、问答题和计算题。其中问答题和计算题所占分数比例不得少于30%。

(四)实际操作考试主要是考试应试者的实际操作技能,主要内容是:

1.检测仪器的调整与校正。

2.试块的应用、检测规范和方法的选择。

3.典型检测对象的检测操作。

4.识别缺陷的影像、信号和痕迹,根据标准评定检测结果。

5.填写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笔试中基础考试和专业方法考试的平均成绩达到80分,单项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达到八十分为合格。口试采用优、良、中、差评分,成绩达到良为合格。笔试合格,其他两科成绩中有一科不

合格,可进行补考,其他科目成绩保留一年。

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两科成绩分别达到八十分为合格。单科成绩不合格,可进行补考,另一科目成绩保留一年。

第五章 资格鉴定考核组织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组织为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会);有条件的重点地、市或企事业单位,也可建立该

地、市或企事业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或企事业单位考委会)。各级考委会秘书处(组)负责处理考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会受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领导,并由该局商请有关部、委、专业学术团体的代表和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全国考委会秘书处设在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全国考委会的职责是:

(一)协调有关部、委无损检测人员培训、资格鉴定和考核工作。

(二)负责Ⅰ级无损检测人员(必要时负责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考核,并受权颁发Ⅰ级(Ⅱ级)资格证书。

(三)指导、检查省级考委会的工作。

(四)组织编写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教材和考核大纲。

(五)检查各技术等级无损检测人员的工作质量。

(六)促进国内外无损检测技术交流,负责对外联络。

第十七条 省级考委会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领导,并由该厅、局商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Ⅰ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名。

省级考委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Ⅱ级无损检测人员(必要时负责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考核,并受权颁发Ⅱ级(Ⅲ级)资格证书。

(二)指导、检查市级或企事业单位考委会的工作。

(三)检查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市级考委会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批准建立。市级考委会受本地、市劳动人事局(劳动局)领导,并由该局商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Ⅱ级以上的无损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名。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立企事业单位考委会:

(一)连续开展无损检测工作7年以上。

(二)无损检测人员超过20名。

(三)有5名Ⅱ级以上的无损检测人员。

企事业单位考委会需经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企事业单位考委会受所在地、市或省级劳动部门和该企事业单位共同领导,并由该企事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劳动工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和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Ⅱ级以上的无

损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名。

市级或企事业单位考委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考核,并受权颁发Ⅲ级资格证书。

(二)检查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省级、市级或企事业单位考委会的委员名单应报上一级考委会认可,考核计划、内容和颁发资格证书等应报上一级考委会备案。

第六章 资格证书和有效期。

第二十条 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的无损检测人员,其资格证书由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负责签署,并呈报领导该考委会的劳动部门审批盖章后,由考委会统一颁发。资格证书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在有效期满前1至3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免于考核,延长有效期3年。延长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仅限一次。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持证人员其资格证书可以延长有效期:

(一)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始终从事无损检测工作。

(二)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未发生过责任事故或重大技术失误。

(三)身体健康,能继续胜任与资格证书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若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降低合格标准,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应根据情节轻重,吊销或暂时收回其资格证书。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1年以内不准参加资格鉴定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同时废止。

1987年3月23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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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培训和技术资格鉴定工作的补充意见 机械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培训和技术资格鉴定工作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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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 机械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培 训和技术资格鉴定工作的补充意见 【颁布部门】机械工业部 (已变更)/ 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颁布时间】1984-11-16 【实施时间】1984-11-16 【时 效 性】有效   机械工业部、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于一九八四年六月六日以 [84] 机技联字 150号《关于实施无损检测人员培训和技术资格鉴定制度的通知》,对锅炉、压 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培训和技术资格鉴定工作作了安排。为搞好工作经两部共同 商定,再作如下补充:   一、为使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人员,在培训和进行技术资格鉴定 时不致重复和增加负担,今后进行培训和资格鉴定请遵照下述办法办理,由机械 部系统举办的培训班,经考核和鉴定合格后的一、二、三级人员的认可,按 [84] 机技联字150号文规定办理;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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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的无损检测 锅炉压力容器的无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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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对其进行检测时,需要考虑其自身的特征,不能对容器进行拆卸,破坏其原有结构。无损检测技术因其独有的无损伤、不破坏、科学准确的优势,从而被广泛的应用于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测中。虽然无损检测技术具有很大的优势,但为了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可靠性,无损检测还存在一定的弊端,需以科学的方式对压力容器进行"破坏",实现无损与"有损"的有效融合,这样就能够得出更加全面、科学、准确的数据。各种无损检测方法要合理选用、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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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促进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本规则所规定的内容,依法对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开展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凡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查处。

第二章 规章制度检查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督促检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督促检查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检查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学习贯彻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督促同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及被直接监督的矿山企业按期报送有关矿山安全的计划、统计数据和技术资料。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参与同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及被直接监督的矿山企业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和参加其安全生产的会议。

第三章 工程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计划,制定本部门参加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计划,并通告相关的部门、单位。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参加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审查:

(一)对矿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含矿山安全卫生专篇)及有关资料,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研究分析,形成书面意见;

(二)凡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应当在收到初步设计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建设、设计和组织审查单位,提出修改意见,交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

(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上,应提出审查意见或修改要求;

(四)经审查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须经原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以下规定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一)收到矿山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在三十日内,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所报材料进行研究,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应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对照有关规定和批准的《矿山安全卫生专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提出意见;

凡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应要求限期改正;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方式和检查周期,并制定有关制度。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员进入现场检查,应向被检查的矿山企业出示矿山安全监察员证件。

进入现场检查的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对被检查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的时间、目的、内容、结果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应有被检查矿山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下列规定检查矿山企业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一)培训的组织机构、场所、设施、师资、设备和经费;

(二)培训制度、大纲、教材、内容和周期的执行;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安全操作资格证上岗及矿长持安全资格证任职的情况;

(四)职工掌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知识及安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五)职工掌握作业规程和预防事故措施的情况。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下列规定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一)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二)费用提取与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下列规定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设施:

(一)矿山设计规定的各类矿柱、岩柱的保留和保护;

(二)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配备以及使用、检查、维修和管理;

(三)矿山企业对作业场所的通风、气候条件以及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的检测、监测情况,和负责人审阅有关记录的情况,并可授权检测检验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重点检查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和针对这些事故隐患需采取的预防措施(包括避灾路线):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煤尘爆炸;

(三)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必须下达《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令其解决的期限。《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一式三联,由矿山安全监察员及被检查的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一联由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联交被检查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另一联交被检查的矿山企业。

劳动行政部门应检查《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检查出的有关违法行为必须下达《违反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通知书》。《违反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通知书》应写明违法的事实和处罚的依据。

凡不执行《违反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矿山企业的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劳动行政部门。

对不及时或不如实报告事故的矿山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死亡或一次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按规定派员赶到事故现场,并根据有关规定,尽快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参加并监督事故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在不影响事故抢救的情况下,应及时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过程、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应分清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责任者处理和防范措施等进行审核。对于调查有误、原因不清或建议不妥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交有关部门执行。批复文件按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第二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督促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事故批复文件,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于提请司法机关处理但免予起诉的事故责任者,劳动行政部门应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分,并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的情况。

第六章 事故统计与分析

第二十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填写矿山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并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定期分析所辖地区的伤亡事故情况,研究变化趋势,找出原因,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的矿山伤亡事故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以下档案:

(一)矿山企业安全状况档案。内容应包括所辖地区内各类矿山个数、类别以及各矿山企业的名称、地址、所有制状况、法人代表、生产能力、职工人数、安全机构的设置、安全工作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状况、各大生产系统的状况、主要危害及其预防措施、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资料等。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档案内容还应包括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指数、自燃发火期等情况。

(二)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档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准文件、验收交接鉴定书、会议纪要。

(三)现场检查档案。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内容应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下达的《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和《违反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通知书》及其落实情况。

(四)事故处理档案。内容应包括分管的各起事故的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以及有关资料。

(五)事故统计档案。内容应包括各类矿山事故统计报表、矿山事故及安全形势定期分析等。

(六)根据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应建立的其他档案。

第三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13日,《无损检测—航空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发布。

2019年2月1日,《无损检测—航空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实施。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部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劳部发[1993]4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初试申请表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式样

3.证件编号规定

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申请表

5.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延期申请

6.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件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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