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
总工发[2001]1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1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第五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何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
(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严重存在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隶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五)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八)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
第八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监督。
(二)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
(三)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四)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实施监督检查时,企事业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定期向其所隶属的工会汇报工作。受任命机关委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向任命机关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定期培训。
第十二条 任命机关定期考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者取消其监督检查员资格。
第十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所隶属的工会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工会经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按规定享受个人防护用品、保健津贴等待遇。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而制定的法规。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如下:(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 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青年安全监督岗的监督检查作 用,特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是群众性的青年安全监督组织,是 矿区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青年优势、培养青年关心集体、坚持原 则、敢于负责等优良品质的有效形式,也是矿区共青团组织引导 青年参与矿区安全管理的一种有力措施。 第三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 作。 第四条 各级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在各级党政和安监等部门 的指导和支持下,依据国家安全法令、煤矿安全规程、上级安全 文件、指示和本《条例》开展工作。 第五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的具体任务 1、配合安监部门,协助区、队(车间) 、生产班组宣传贯彻 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建设任务。 2、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设发[ 2004]16号 2004 年 12月 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 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 验室工作具体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按“三级建制 ,二级管理”的思路进行,即构建 校实验中心、院(系部)中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三级实验教学体系; 实施校、 院(系部)二级管理模式。 第三条 各类实验室在分管校长领导下, 由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协调有关工作。各学院(系部)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实施学院(系 部)对实验室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校实验中心、院中心实验室的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审批并任命。 专业实验室主任由专业所在院(系)的正(副)主任兼任,学院(系)审批并报 人事处和设备处备案。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参与制定涉及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积极参与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劳动保护教育。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实行监督。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企业的遵守相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要依据相关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与企业进行交涉,并要求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企业员工与企业进行劳动保护方面的集体协商以及在签订集体合同时,代表企业员工与企业行政方进行谈判协商,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处理涉及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时,有建议权和紧急处理权。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员工参加员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参与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验收并提出意见建议。
国家规定,工会组织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定期培训。也就是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其隶属的工会组织负责,工会组织对其有业务指导、组织培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