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 发文单位 | 中华全国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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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 2001年12月31日 | 实行时间 | 2001年12月31日 |
第一条 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第五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何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
(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严重存在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隶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五)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八)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
第八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监督。
(二)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
(三)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四)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实施监督检查时,企事业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定期向其所隶属的工会汇报工作。受任命机关委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向任命机关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定期培训。
第十二条 任命机关定期考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者取消其监督检查员资格。
第十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所隶属的工会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工会经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按规定享受个人防护用品、保健津贴等待遇。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
总工发[2001]1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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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巡视工作记录表 时间 2013 年 4 月 2日 检查项目 三树新城一期工程项目 检查内容: 1、 劳动保护制度是否健全。 (制度健全) 2、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状况。 (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 食堂卫生状况。 (食堂卫生状况合格、体检、上岗证齐全,食品留样合格、冷热、生熟分开存放) 4、 宿舍卫生状况。 (宿舍区内卫生不合格,打扫不及时;宿舍内比较凌乱,宿舍值班人员未切实履行职责) 整改建议: 针对宿舍区卫生状况,增加一名打扫人员,做到定人定时打扫,以确保宿舍区内的卫生合格。 加强施工人员素质教育,以及班组教育,做到值班制度切实实施有效。 整改结果: 复查结果良好。 检查人签字: 施工现场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每隔一定的时间间隔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一次,对每一次的监督检 查应进行记录,此检查也可以结合安全检查一同进行,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参与制定涉及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积极参与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劳动保护教育。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实行监督。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企业的遵守相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要依据相关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与企业进行交涉,并要求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企业员工与企业进行劳动保护方面的集体协商以及在签订集体合同时,代表企业员工与企业行政方进行谈判协商,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处理涉及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时,有建议权和紧急处理权。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员工参加员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参与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验收并提出意见建议。
国家规定,工会组织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定期培训。也就是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其隶属的工会组织负责,工会组织对其有业务指导、组织培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