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业概述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它具有流动性大,建筑产品多样、施工条件多变,施工周期较长等特点。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指将工程总承包单位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行为。
二·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一、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一)建筑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
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窑炉及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业。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几项具体规定
根据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现行税法中对下列具体项目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具体规定,是指根据基本规定,对一些认识上容易产生分歧的事物进行的具体认定。
1、代办电讯工程
2、打井工程
3、以工代赈问题
4、内部工程问题(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关于自建行为的征税问题
所谓自建行为,是指拥有施工能力的单位自行建造建筑物后使用或销售的行为。按照营业税的基本原理来看,自建行为因其未对外提供应税劳务,因而对其中间的建筑行为是不应征税的。
(二)关于疏浚工程
疏浚是以人工或机械的方法清除航道、港口、码头、水库等淤塞、挖深河槽,以通畅水流或改善通航条件等业务。
(三)关于安装有线电视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这项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四)关于燃气初装费
财税[2003]16号,“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105号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是紧密相连的,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税目中的“其他工程作业”,因此绿化工程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注意问题:承包整个绿化工程,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收建筑业营业税。不得扣除购买的绿化树苗、花等原材料。
(六)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发[1995]156号)
(七)关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工程
根据财税[2001]187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从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问题
建筑业务征税问题: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近设置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和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和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一)对不动产的修缮与对有形动产的修理的划分问题
按现行流转税制的规定,对不动产的维修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业务,对有形动产的维修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修理修配业务。
(二)工业企业为用户安装自产产品的征税问题
按照细则第七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规定来处理,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三)建筑业与营业税其他税目划分问题
纳税人对建筑、设计等业务实行总承包的,应分别按建筑业与服务业税目征税,(如将设计劳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费支出可以从其总承包额中减除。)分包设计劳务的纳税人,其从事设计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设计”项目征收营业税,并由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三·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2、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 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四·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承包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筑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4)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5)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道,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税务情况列举。
五·税率
1、营业税
按照工程收入的3%的计算缴纳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3、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6、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所得税法,所得税税率为25%。
7、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8、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六·建筑业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营业税额=建筑业计税营业额×3%
例1 某建筑队承包工程一项,共使用原材料60万元,其他物资和动力20万元,并于2001年12月完工,验收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收入280万元,适用税率为3%。
其应纳营业税税额=[(60 20) 280]×3%=10.8万元
例2 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为5 500万元,其中将2 000万元土建工程分包给B施工企业。由于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该工程提前竣工,建设单位付给A建筑公司材料差价款500万元,提前竣工奖200万元。A建筑公司又将其中的材料差价款应纳税100万元和提前竣工奖100万元付给B企业。计算A建筑公司应缴的营业税额和代扣代缴B企业营业税额。
(1) A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5 500-2000) (500-100) (200一100)]×3%=120(万元)。
(2) A建筑公司应代扣代缴B企业营业税=(2000 100 100)×3%=66(万元)。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3、纳税人自荐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带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八·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
2、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 ,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为内提供建筑也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6、纳税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得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六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一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7、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收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一、建筑业概述
二、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三、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四、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五、建筑业的税率
六、建筑业应纳税额计算
七、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八、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1、转让营业税5%; 2、建筑业营业税3%; 3、城建税按缴纳营业税7%; 4、教育费附加按缴纳营业税3%; 5、教育费附加按缴纳营业税1%; 6、土增值税(高税率略); &...
在施工企业为发包方的情况下,才需要代扣代缴承包方的营来税的。 如果当你们的承包方,而没有再分包的话,你们是不用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因为没有可代扣代缴的纳税义务人了。 你们在代扣时应该冲减你们应付给对...
不一样的
一、建筑业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至于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作了进一步解释:"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营业税征税方式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就建筑营业税征税方式展开探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召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宣贯会的通知
自今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为了保证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厅出台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为确保相关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调整规则,确保“营改增”顺利推进,我厅决定召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宣贯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内容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宣贯及计价软件演示。
二、 时间地点
时间:6月15日(星期三)上午9:00;
地点:海南新燕泰大酒店三楼大宴会厅(海口海甸岛五东路18号)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会人员请于6月14日15:00-18:00到酒店大堂报到。
海口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企业参会人员6月15日8:40分前到会场签到参加学习。
三、 参会人员
(一)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派1-2名人员参加;
(二)各有关企业选派1-2名负责有关工作的同志参加。
四、 其他事宜
(一)本次会议规模控制在400人左右,各部门、企业请于2016年6月12日17:30前将参会人员回执(见附件)发送电子邮件至510678045@qq.com,人数超出不再受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会人员伙食费由我厅支付,往返交通、住宿费自理;企业免交宣贯培训费,食宿自理。请参会人员自带书写工具。
五、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旭
联系电话: 65346940 13648607453
附件:参会回执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意见》
宣贯会参会回执
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单位(部门)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是否需要预留住宿客房(注明单或双人间) |
|
|
|
|
|
|
建标〔2016〕67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精神,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实我省实际情况,对现行计价依据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的原则
根据营改增税制改制的精神,按照“价税分离”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则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后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各项费用组成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我省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的相关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各市要做好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宣贯工作。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5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宁建(科)发〔2016〕16号
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价税分离”原则组织测算,制定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3宁夏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维修工程计价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宁夏工程造价》)的建设工程,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调整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发布招标公告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2016年5月1日之前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价款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属于计价依据调整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竣工结算等编制应执行本实施意见,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调整内容
(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之和组成,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材料预算价格,包括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及采购保管费,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三)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其他费用,其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四)企业管理费及措施项目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在原费用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附加税。
(五)税金是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六)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七)总承包工程合同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专业承包工程合同下的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四、有关说明
(一)计价定额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和调整方法的要求,对计价定额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测算,重新生成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定额基价。材料单价调整方法详见附件一。
(二)在重新生成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定额基价基础上,测算调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费率,使各项费用营改增前后基本一致。建设工程取费费率详见附件二。
(三)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实施意见规定外,均与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内容一致。本实施意见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
(四)本实施意见中的计价依据调整规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招标文件应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包含甲供材料。甲供材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采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编制,投标方自主选择投标报价计税方式,招标方不得指定。
(六)营改增后《2013宁夏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维修工程计价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的定额基价(估价表)不再统一生成发布。工程计价时由各工程造价软件公司和定额使用者,按照《2013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增值税电子版)》,生成工程计价所需的营改增后定额基价,并执行本实施意见附件一、二的规定。
(七)各工程计价软件公司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提供的《2013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增值税电子版)》与工程计价软件准确对接,并及时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保证工料机数据库等计价依据调整和成果文件的正确性与完整性。
(八)营改增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发布含进项税和不含进项税两种材料预算价格,不含进项税材料预算价格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含进项税材料预算价格适用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和营改增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
(九)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附件一《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方法》,调查测算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经审核后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发布。
(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大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特别是对工程计价软件企业执行计价依据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