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一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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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都市为例 1、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 2、办理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3、办理窗口: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施工许可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建筑许可 本章是关于建筑许可制度的规定,共八条,分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节。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本节是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共五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 1.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 七条 );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期限 (第八条 );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 (第九条 ); 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报告制度 (第十条、第十一条 )。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释义】本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一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
“办理建筑许可”指标包括了从土地取得后到项目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之间全流程的企业与政府互动的环节、时间、成本和质量控制指数,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考察指标体系中涉及部门最多、办理环节复杂、时间跨度长、质量要求高的一项测评指标,被业内公认为是最复杂指标。 2100433B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①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从业资格。
从业资格包括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两个方面。
1)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资质要求。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要求。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
本网讯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我省西安市办理建筑许可指标表现优异,荣获2020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办理建筑许可标杆城市,并有2个案例列入《优化营商环境百问百答》办理建筑许可指标专栏。按照营商环境评价,办理建筑许可指标主要对应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出台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省政府主要领导专门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到西安市进行调研检查,要求为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省住建厅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多次深入西安市调研指导工程审批改革工作,省工程审批改革办印发40余件指导性文件,推动改革持续走向深入。西安市先后出台80余件改革文件,并通过采取工程审批“百日攻坚”行动、聘请“改革体验官”及时掌握企业诉求、积极探索“标准地”改革等多种措施,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步伐。
下一步,我省将以实施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督促指导各市区认真对标国家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评价指标,聚焦短板弱项,形成改革合力,不断改革创新,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让“一网通办”加速迈向“一网好办”。(厅建管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