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检验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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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条款主要包括买方的检验权、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检验的时间与地点,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和索赔的期限等内容。
(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的时间一般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在检验条款中通常都规定,买方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或规定买方应于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并取得适当的检验证书,其检验的结果才能作为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能进行检验,买方就失去检验的权利。
检验地点也是检验条款的一项主要内容。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在FOB、CIF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检验地点一般都不是在货物的装运地点,而是在货物的目的地。
(二)检验机构和检验证书
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
1、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在中国就是中国商品检验局;
2、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或公证人;
3、生产、制造厂商或使用单位的检验部门。在订定检验条款时,对检验机构必须做出具体的规定。如在中国进行检验,则应在合同中订明“由目的港的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
进出口商品经过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后,都要由检验机构发给一定的证书,如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等,以证明商品的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这类证书称为商检证书。商品的特性不同,检验的要求及其应提供的商检证书也有所不同。对此,在检验条款中亦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此外,在检验条款中还应规定适当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的标准。同一种商品,如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或标准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往往是会有很大出入的。 2100433B
请教各位老师,为什么合同中有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呢?他们分别在合同中起什么作用?谢谢! 这是采用国家通用合同文本的缘故,里面就是这样按照合同常规条款算是通用条款,针对具体项目内容确定的是专用...
你找一个大地产公司的朋友要一个合同,不过看的头疼,太细了
总价超过正负5%,措施项目费超过15%,超出部分予以调整。这句合同应该怎样理解? 不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总价超过合同价正负5%以外部分,措施项目费超过15%以外部分,该增加就增加,该减少就减...
1 附件 F02 质量及检验条款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制造线阻件 ?板卡和整 机的产品质量及检验条款等事宜达成一致 ,特订立本协议附件 ? 一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1. 原材料由甲方提供并负责检验的全部或部分 ,由甲方全权负责检验其质量 ?乙方对此 部分原材料视为全部符合生产制造要求 ,由于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以 及延迟交货 ,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 2. 原材料由乙方负责检验的全部或部分 ,由乙方全权负责检验其质量 ,并向甲方出具原材 料检验报告 ,由甲方签字确认 ?在所有必需的原材料没有齐套和 /或甲方没有书面明确可以用 于生产制造之前 ,乙方不进行生产制造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 ,由乙方负全部责 任? 3. 原材料的检验标准及方法由甲方制定 ,并以文件形式通知乙方 ? 二 ?生产制造的质量控制
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众所周知,合同是合同文件的简称。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一般有如下构成: (1)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 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其中,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 合同条款一般合称为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 为什么合同条件要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两部分呢? 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制定合同范本的普遍做法 例如:(1)全国范围内行业适用的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合同( 2007 年版),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GF-2000-0208 ),公路工程 施工合同(国内招标、 2003 年版)等等;( 2)地方范围内适用的范本:上海市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例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第197条第2款),该条款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一)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二)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三)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合同条款的补充,又称合同漏洞的填补。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当合同欠缺必要条款无法成立时,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合同漏洞进行填补,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此,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合同条款的补充作出了规定。
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2100433B
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便无从谈起,因此,订立合同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当事人由其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体合同条款的草拟必须写清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执行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可见,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目前,多数说认为合同关系的标的为给付行为,而《合同法》第12条所谓标的,主要指标的物,因而规定有所谓标的的质量、标的的数量。所以,对于《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所说的标的,时常需要按标的物理解。
三、质量与数量
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物)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物)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物)的具体特征。标的(物)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如标的(物)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要明确。标的(物)的数量要确切。首先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其次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再次应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标的物的数量为主要条款;标的物的质量若能通过有关规则及方式推定出来,则合同欠缺这样的条款也不影响成立(《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
四、价款或酬金
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它们由哪一方支付,需在价款条款中写明。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及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应写明每期的准确时间。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对于涉外合同纠纷,它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依据,十分重要。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事关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写明,但对于大多数合同来说,它不是主要条款。
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若能通过有关方式推定,则合同即使欠缺它们也不影响成立。
六、争议解决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有关解决争议运用什么程序、适用何种法律、选择那家检验或者鉴定的机构等内容。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选择诉讼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或者鉴定机构的条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等,均属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
合同条款依其作用可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