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际整合与打破法学学科矩阵
一、事件整体性与法学知识割裂
二、民商法、税法与刑法之交集
三、合同法与税法之法际整合
四、法际整合中的刑法协调:以偷税罪为分析视角
第二章 契约自由与反避税
一、契约自由成为税收规避的可能工具
二、当形式背离实质时:避税行为
三、反避税司法实践:对自由的谨慎干涉
四、“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尴尬:《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五、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反思:效率与自由
六、出路:类型化下的避税行为
七、结论
第三章 税收法定主义与契约自由的兼容并蓄
一、问题的导入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不为合同法所独有
三、税法上应确立第三人代为履行
四、税收法定主义和契约自由之耦合
五、结论
第四章 经济的实然与法律的应然相分离
一、有效合同:税法当然介入
二、无效合同:税法有条件介入
三、可撤销合同:税法介入取决于合同的最终效力
四、效力待定合同:税法的介入亦待定
五、特殊行为的税法处理
六、结论
第五章 合同变动的税法适用
一、合同变动与税法变动
二、合同变更的税法评释:以三个法条为中心
三、合同转让的税法评论:以九个发函为对象
四、合同终止与税法
五、合同的双重变动
六、结论
第六章 情事变更与税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税法如何应对情事变更
三、融通中的情事变更与税法
四、情事变更涉税的困惑
五、结论
第七章 合同责任与征税
一、税法为何介入合同责任
二、合同责任主体与纳税人
三、赔偿损失的税法评价
四、违约金的税法剖析
五、强制履行的税法探讨
六、结论
第八章 类推适用在税法上的运用
一、合同法上可以类推适用
二、税法引入类推适用的困惑
三、税收立法中的类推适用
四、税法应该引入类推适用
五、税法中类推适用的技术设计
六、类推适用的滥用及预防
七、税法中类推适用的类型化
八、结论
第九章 预约定价的合同考量
一、导 论
二、预约定价与合同之关联
三、美国和澳大利亚预约定价的合同解读
四、中国预约定价的合同分析——以04规则为中心
五、结 论
第十章 担保合同的税法适用
一、主从合同的效力与税法
二、担保合同的实现方式与税法
三、担保人与税法
四、担保范围与税收实现:兼谈税收优先权
五、结论
第十一章 第三人介入的税法处理
一、问题的引入
二、代理合同的税法探析
三、委托合同的税法评判:以国税局发函为重点
四、行纪、居间合同与税法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税法适用
六、结论
第十二章 直接电子商务合同的流转税问题
一、导论
二、直接电子商务对现行流转税法的影响
三、国外直接电子商务流转税立法比较和启示
四、我国直接电子商务流转税立法建议
五、结论
附录
后记2100433B
《合同的税法考量》这本书教会读者选择去研究合同的税法考量,在合同法与税法之间寻求思维的连结。用税法的视角,去考察合同变动中,其法定成本的税收的变动。
我们选择去研究合同的税法考量,在合同法与税法之间寻求思维的连结。用税法的视角,去考察合同变动中,其法定成本的税收的变动,看到了合同法与税法在彼此依赖与保持独立之间相交错。
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地方政府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 (1)综合 专利商及设备供货商关于本装置(设备)的标准规范、安装指导性文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把构件块存盘试一下,然后新建一个工程块提取。不行的话,就导出图形文件,保存导出的图形文件即可。
总结归来有5大系列:金属护栏网系列、防护网系列、围墙网系列、异型护栏网系列、新型组装栅栏系列。其中金属护栏网系列包括:框架护栏网、双边丝护栏网、双圈护栏网、挂钩式三角防护网、护栏网片、护栏网配件、护栏...
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分 目 录 第二册 建设部颁布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65号)..........................................44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 第 79 号令)........................................................454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 第 82 号令)........................................................458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87号)..........................................46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
税法公式大全 2012-3-26 增值税 一、 境内 1、 税额=销项税 -进项税 2、 销项税 =销售额 *率 3、 视销征税无销额,( 1)当月类平均;( 2)最近类货平均,( 3)组税价 = 成本 *(1+成利率) 4、 征增税及消税: 组税价 =成本 *(1+成润率) +消税 组税价 =成本 *(1+成润率) /(1-消率) 4、含税额换 不含税销额 =含税销额 /1+率 (一般) 不含税销额 =含税销额 /1+征率(小规模) 5、 购农销农品,或向小纳人购农品: 准扣的进税 =买价*扣率( 13%) 6、 一般纳人外购货物付的运费 准扣的进税 =运费*扣除率 ** 随运付的装卸、保费不扣 7、 小纳人纳额 =销项额 *征率( 6%或 4%) ** 不扣进额 8、 小纳人不含税销额 =含额 /(1+征率) 9、 自来水公司销水( 6%) 不含税销额 =发票额 *(1+征率) 二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财产税法就是调整财产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财产,从广义上说,既包括自然资源、人类劳动产品等有形财产,也包括版权、专利权等各种无形财产。但是,由于稽征技术方面的限制,也考虑到对经济方面的影响,财产税并不对全部财产课税,而是对某些特定财产税课。一般来说,各国财产税的课征对象主要是使用、消费中的那部分财产,如房屋、汽车,而不包括生产、流通中的那部分财产,如营业设备、原材料。
综合利用避税是指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
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以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
三是废液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
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高炉散放气等生产的产品。
五是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或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与电力;
六是利用盐田水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业所生产的产品;
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国有企业以自筹资金建设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属于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制定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目录》范围以内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一是废金属,指用轻薄料、钢铁屑进行加工生产的炼钢、铸造原料,利用有色金属的灰渣、溶液和无器件提纯金属和生产的其他产品,利用废胶片、废牙膏皮、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白炽灯泡提炼的有色金属和生产的化工产品。
二是废旧造纸料,指以破旧布、麻、鞋、棉、纸类物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纸;以废化纤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三是废化工原料,指以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制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废胶粉,再生胶;以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工业原料或制品;利用碎玻璃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四是其它。
上述范围可谓是很宽松,给企业带来避税良机。企业为达到避税目的,需努力做到两个事:一是使自己的产品挂上减免税范围;二是争取得到官方认可。此二者乃避税成功的充分必要条件。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企业放弃避税的努力才是合理的,那就是以上两项努力的成本大于减免税的好处。如某企业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取减免税的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导致更大损失;又比如,为了使产品得到官方认可,花去太多的成本,也得不偿失。
三税法北宋盐法。自乾兴、天圣以来,西北兵费不足,募商人入中粮草,按太宗雍熙法给券,以茶盐偿之。后来又益以东南缗钱、香药、犀齿,谓之三税。此法视西北军费盈虚而时罢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