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淮委2011年批准的“三定方案”(淮委人事[2011]235号),建设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1)受委托负责治淮直属中央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系治淮中央项目的常设法人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等工作。
(2)受委托承担治淮工程设计审查等业务工作。
(3)受委托承担“代建制”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所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及预算的编制、审核或申报工作。
(5)负责组建实施项目的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并制定其职责。
(6)参与治淮直属中央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
(7)负责淮委交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8)承办淮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建设局局本部各处室和现场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局工作综合协调和督办、查办工作。
2、负责公文、电子政务(内网)信息、保密工作。
3、负责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包含局本部资料归档和指导各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
4、负责宣传、新闻发布工作。
5、负责建设局在编人员、外聘人员及工勤岗位人员人事劳动教育工作;组织签订聘用人员合同,办理有关费用支付手续。
6、负责信访工作。
7、负责联系党、团、纪检、工会、协会等社团管理有关工作。
8、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9、负责机构年审及机构资质、人员资质的注册(继续注册)工作。
10、负责印章管理、后勤保障、车辆管理等工作。
11、负责管理全局固定资产(实物);组织签订办公交通设备租赁合同,办理租赁费用支付手续。
12、负责有关会议安排及接待工作。
13、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拟定相关规章制度。
14、配合其它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2、负责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下达和调整工作,并监督实施。
3、负责编制、上报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分月用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
4、负责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对外投资和财务档案归档工作。
5、负责合同价款结算管理工作。
6、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7、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审核办公用品采购预算。
8、负责有关稽察、审计、财政评审、财务检查、税务等综合联系协调工作。
9、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0、负责组织编制基建统计报表及会计报表。
11、负责拟定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
12、配合其它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项目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负责工程招投标工作。
2、负责项目合同管理与投资控制工作。
3、负责施工图审查工作。
4、负责工程量复核工作。
5、负责合同变更与索赔工作。
6、负责设计变更工作。
7、负责动用预备费工作。
8、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编报工作。
9、负责科研工作。
10、负责工程后评估工作。
11、负责对外咨询业务工作。
12、负责拟定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
13、配合其它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质量与安全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开工报告等有关手续。
2、负责工程项目划分审核、上报工作。
3、负责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4、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负责有关应急预案、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工作,并督促落实相关措施。
7、负责工程总体及关键节点进度计划、重大施工方案、重大技术问题的审查或咨询工作。
8、负责文明工地创建、优质工程创建工作。
9、负责处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的组织协调工作。
10、负责工程有关验收工作。
11、负责拟定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
12、配合其它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驻工地代表,具体组织开展项目现场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直接责任,并对建设局负责,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主要职责如下 :
1、组织编制、审核施工图设计,配合建设局或其它部门开展好初步设计等其它阶段的前期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提供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报告等有关手续的基本资料。
4、负责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及时掌握有关资料、信息。
5、配合开展有关招标投标工作。
6、按照建设局合同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管理等有关工作;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编制、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配合建设局落实工程建设资金,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工程建设资金。
8、认真组织临时工程及主体工程的建设,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
9、组织编制、审核工程总体及关键节点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工程进度管理措施。
10、组织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1、组织制订有关应急预案,落实有关措施。
12、组织制定、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度汛安全措施,确保度汛安全,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3、组织编制、审核重大施工方案、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
14、组织编制上报重大设计变更、预备费使用等事项。
15、组织文明工地创建、优质工程创建工作。
16、编制基建统计报表及有关信息报表。
17、按规定做好工程有关验收工作,配合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8、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19、配合稽察、审计、财政评审等检查监督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20、组织开展工地党、团、工会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21、组织制订现场管理机构相关规章制度。
22、配合局本部各处室做好相关工作。
2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为深化基建管理体制改革,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在原淮委怀洪新河工程指挥部、淮委东调南下工程指挥部的基础上,淮委以《关于成立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局的通知》(人劳[1998]49号)批准成立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局,作为治淮中央直属工程的常设项目法人机构。
2002年元月水利部人教司以《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人教劳[2002]3号)批准淮河水利委员会设置治淮工程建设局,并将其更名为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2002年2月水利部人教司以《关于明确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规格的通知》(人教劳[2002]12号)将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定为副局级单位。
2002年4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39号)批准淮河水利委员会设置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作为淮委的直属事业单位。
2004年6月,水利部以《关于同意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增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牌子的批复》(人教劳[2004]39号)同意我局增挂“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的牌子,并取得工程咨询甲级资格证书。
淮委建设局机构设置:
1、建设局下设综合处、计划财务处、项目管理处(招标投标办公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处。招标投标办公室挂靠在项目管理处。
2、建管中心下设综合部、人事劳动部、财务部、项目部。
3、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经淮委批准组建工程现场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驻工地代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先后组建的现场管理机构:淮委怀洪新河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东调南下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石梁河水库扩大泄量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蚌埠闸扩建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省界河道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入海水道工程建设管理局、淮委淮河防汛调度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洪汝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建管局、淮委淮干整治及堤防加固工程建管处、淮委刘家道口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淮委沙颍河治理工程建管局、淮委南水北调中线一期陶岔渠首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
4、 各处根据需要设置科室。
现任局领导:
局 长: 陈光临
副 局 长: 宁 勇 刘 虎
总工程师: 闪 黎
现任建管中心领导:
主 任: 陈光临
副 主 任: 宁 勇 刘 虎
总工程师: 李卫东
副总工程师: 孙业文 王诗祥 王永雷 赵宏郎 章武伟2100433B
是的,地址就在寿春路东头
国有企业,前进不错
根据最新的政府性组价政策,设备费应该计入工程费。工程费应该就是投标总价。
<正>山西省漳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成立于2011年10月,为正处级建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加挂山西省漳河流域管理中心牌子。核定编制50名,局机关设11个科室,主要职责任务为负责漳河流域内辛安泉供水改扩建、淜头水电站及其他省属新建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同时受省水利厅委托,承担省内漳河流域综合规划、水事协调、水资源管理等工作。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简称建设局)是为深化基建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水利公益性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于1998年12月在原有工程指挥部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治淮中央直属工程的常设项目法人机构,主要承担治淮省际矛盾工程及控制性枢纽工程的建设管理任务。建设局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人员80余人,70%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职工平均年龄40岁。
2016年12月14日建设局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淮委党组成员巡视员汪斌主持会议,党组书记、主任肖幼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会上传达了水利部党组关于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调整的决定,任命张旸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局长(主任);免去李玉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局长(主任)职务。李玉强同志作了离职发言,张旸同志作为新任局长作了履职发言。
为深化基建管理体制改革,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在原淮委怀洪新河工程指挥部、淮委东调南下工程指挥部的基础上,淮委以《关于成立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局的通知》(人劳[1998]49号)批准成立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局,作为治淮中央直属工程的常设项目法人机构。
2002年元月水利部人教司以《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人教劳[2002]3号)批准淮河水利委员会设置治淮工程建设局,并将其更名为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2002年2月水利部人教司以《关于明确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规格的通知》(人教劳[2002]12号)将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定为副局级单位。
2002年4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39号)批准淮河水利委员会设置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作为淮委的直属事业单位。
2002年8月水利部以《关于印发〈淮河水利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水人教[2002]324号)核定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编制为55人。
2004年6月,水利部以《关于同意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增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牌子的批复》(人教劳[2004]39号)同意我局增挂“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的牌子,并取得工程咨询甲级资格证书。
2011年9月淮委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淮河水利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水人事[2009]644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公益事业人员编制50人。
1、办公室(科技外事处)
2、规划计划处
3、水政与安全监督处(水政监察总队)
4、水资源处
5、财务处
6、人事处
7、建设与管理处
8、水土保持处
9、防汛抗旱办公室
10、监察
11、审计处(与监察处合署办公)
12、离退休职工管理处
13、直属机关党委
14、淮河工会(中国农林水利工会淮河委员会)(与直属机关党委合署办公)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副局级)
1、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正局级)
2、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副局级)
3、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信息中心)(副局级)
4、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正处级)
5、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档案馆(治淮宣传中心)(正处级)
6、淮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正处级)
7、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正处级)
8、淮河水利委员会综合事业发展中心(正处级)
9、淮河水利委员会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
(一)淮河水利委员会事业编制总数为1710名,其中行政执行人员编制710名,公益事业人员编制1000名.
(二)领导职数
委领导职数6名。
委机关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43名(含副总工程师3名)。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领导职数4名,其中副局级领导职数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名。
委属二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32名,其中局级领导职数8名,处级领导职数24名。
淮河水利委员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各级机关人员编制分配表
序号 |
机构名称 |
行政执行 人员编制 |
一 |
委机关 |
170 |
二 |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机关) |
40 |
三 |
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机关) |
100 |
1 |
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机关) |
48 |
(1) |
二级坝水利枢纽管理局 |
15 |
(2) |
韩庄水利枢纽管理局 |
15 |
(3) |
下级湖水利管理局 |
15 |
(4) |
韩庄运河水利管理局 |
15 |
(5) |
上级湖水利管理局 |
15 |
(6) |
蔺家坝水利枢纽管理局 |
12 |
2 |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机关) |
48 |
(1) |
沂河水利管理局 |
18 |
(2) |
沭河水利管理局 |
18 |
(3) |
大官庄水利枢纽管理局 |
12 |
(4) |
彭道口水利枢纽管理局 |
10 |
(5) |
江风口分洪闸管理局 |
8 |
(6) |
郯城河道管理局 |
10 |
(7) |
河东河道管理局 |
12 |
3 |
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机关) |
48 |
(1) |
邳州河道管理局 |
15 |
(2) |
新沂河道管理局 |
14 |
(3) |
沭阳河道管理局 |
14 |
(4) |
灌南河道管理局 |
14 |
(5) |
嶂山闸管理局 |
12 |
(6) |
宿迁水利枢纽管理局 |
12 |
合 计 |
710 |
(来源:水利部文件 水人事【2009】6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