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发展战略、改革方案、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有关城市管理、市容、市貌、市政公用设施方面的法令、法规、条例,指导监督城市监察管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有关公用基础设施方面的政策、条例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建设行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管理建筑市场准入,设计、施工的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制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四)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标准定额,并制定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结算、建设工期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五)参与全市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规划、建设、维修、养护、管理。参与制定全市基础设施预算内投资计划,并指导、监督、检查其计划执行情况;指导与管理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与统计;参与房地产中与公用事业相关设施(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燃气、道路)的规划设施评估、论证、审查验收管理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负责全市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城建监察工作;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七)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管理,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
(八)负责市区二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二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环境监督及管理。监督安全标准和工程预算、决算取费标准执行情况。负责对全市二次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依法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受理群众对装饰装修材料、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协调处理行业活动中的纠纷。
(九)贯彻执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利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和科研、生产、产品认定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十)贯彻执行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本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行业教育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计划;负责全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社会保险、信息服务工作。
(十二)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计划,做好重大科学技术引进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十三)负责管理系统内领导班子建设、党务、群团、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财务、审计、综合统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及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河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01]77号),设置黑河市建设局,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建设行政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城市测绘与勘...
1、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技术指导和参与工程预算,并承担责任。2、主持审核投资项目的设计方案,审定设计单位的所有图纸及设计技术变更通知。3、负责审核、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成本。4、主持审批权承建单位提出...
工程监理工作任务,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三控,即质量控制(包括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和进度控制;两管,即工程合同管理和工程信息管理;一协调,即协调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的关系。
1 建设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 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 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规章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 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建设行业行政监察工作。 (二)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研究拟定 加快全市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市域城镇体系的编制、 报批工作;参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 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许可 证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对建设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法检查范围内的重大案件或影响较大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落实处理结果;受理群众举报,并对举报案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发现并报告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中的问题;指导县(市)区建设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房地产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责任。
(三)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拟订全市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研究全市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热、排水、燃气、道路)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参与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
(六)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九)管理、指导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研究拟订住宅产业化相关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城乡住宅建设新技术、新产品认证、推广,并编制新产品、部品应用和落后产品、部品淘汰目录;负责组织实施住宅性能认定和国家A级住宅、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等评定和主要技术及产品应用;负责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
(十)组织编制城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科技战略、产业政策措施;承担市城区规划的实施和科技战略、产业政策协调落实责任。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建设和住宅供应政策,组织拟订市城区住宅建设和住宅供应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有关房地产业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有关房地产业管理政策措施,并承担市城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责任;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市城区物业三级资质审批和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审核;拟订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二)监督管理全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承担市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及棚户区改造的责任;监督管理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承担市城区拆迁管理责任和拆迁许可审批、拆迁承办单位资质核准、拆迁承办单位资质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承担市城区权属登记核准发证责任;监督管理全市房屋转让交易、抵押登记实施工作,负责市城区房屋转让、交易、抵押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承担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和发证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承担市城区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责任;监督管理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承担市城区中介机构资质资格的审核责任;监督管理全市房地产行业测绘工作,承担市城区房产测绘成果核准责任;承担市城区物业维修基金征收、管理和核准使用的责任;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责任;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组织拟订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四)贯彻落实人民防空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民防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对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制提出建议,指导各县(市)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预案的落实。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市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服务和保障。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人员疏散地域(基地)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七)组织管理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制定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方案,协调利用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加强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组织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对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指导全市人防指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十九)管理全市人民防空专项经费和资产,编制、审核人防经费预决算,对各县(市)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人防干部业务培训。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黑河市土地整理中心为黑河市土地整理中心,规格为正科级。
《黑河市城市供热用热办法》业经黑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5月1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6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