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淮河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确保2008年年底前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并运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的稳步好转,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07]41号),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第二条 淮河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补助标准为每万吨处理能力原则上补助300万元,计划分两次拨付。
第三条 淮河流域县(市)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第一笔以奖代补资金,每万吨处理能力补助150万元:
1、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已经开工,或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已运行;
2、制定了生活、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含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且综合平均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落实了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和考核办法,并已实际运作。
第四条 淮河流域县(市)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第二笔以奖代补资金,每万吨处理能力补助150万元:
1、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考核目标要求(建成后第一年达到60%以上,三年后达75%以上);
2、在建的污水处理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建成,并连续稳定运行,达到省政府考核目标要求;
3、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分别达到80%和40%以上。
第五条 淮河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第三、四条规定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六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等部门对各地申报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前述规定要求的,省财政厅将及时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第七条 淮河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八条 每年年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对淮河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违规申报和使用以奖代补资金的,已补助的资金省财政将予以扣除。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9月1日开始施行。适用于淮河流域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六安市(除舒城县)所辖各县(市),以及滁州市定远县、凤阳县、明光市、天长市,合肥市长丰县。
关于印发《淮河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建城明电[2007]40号
淮河流域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快淮河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确保省政府确定的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成投运年度目标的实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07]41号),我们制定了《淮河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考核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河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考核实施办法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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