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河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 | 8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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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 发布日期 | 1995-11-03 |
生效日期 | 1995-11-03 | 所属类别 |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河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10月27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河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市、区)长领导下,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对本省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及下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完善国家预算管理体系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以及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的各项税收及返还收入、企业缴纳的利润、专项收入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本级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财政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省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七)有预算收入缴纳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缴纳预算收入情况;
(八)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省长、市长、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十)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以及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分配使用上一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下一级预算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关系本级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每一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并分别向省长、市长、县(市、区)长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其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机关应当按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时向其报送审计工作报告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和其他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地方税务部门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地方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
(四)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五)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六)其他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计划,由人民政府下达给本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
第十一条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其出具审计意见书,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依法做出审计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发布日期】1995-11-03
【生效日期】1995-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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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的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1号现发布《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鹏 1995年7月19日
现发布《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我省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并参照《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省县(含县级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本级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本级地方预算在全省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对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掌握本级财政收支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情况,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有利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下级人民政府的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对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地方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地方预算执行中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各级财政、地方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税收收入、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退库拨补地方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地方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省、市、县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并对重点支出资金的到位和专款专用情况进行延伸审计;
(四)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办理结算以及往来款项的清理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本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省长、市长、县长、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地方财政收支情况;
(八)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对地方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信用资金的情况;
(二)省、市、县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八条 为了做好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对各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分配使用地方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省、市、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关系我省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九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省、市、县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已经实施的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进行预审;在翌前4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本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未审部分进行审计,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县级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经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不进行预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要依法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向同级审计机关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预算,本级财政部门向同级各部门批复的地方预算,本级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地方预算;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预算调整方案;
(三)本级地方预算收支、地方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
(四)本级财政信用资金运用情况和各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
(五)本级财政、地方税务工作情况简报和综合性统计年报;
(六)本级各部门制定的财政、地方预算、地方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七)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八)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对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地方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其他部门发布的财政规章、制度和办法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para" label-module="para">
长政发〔200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para" label-module="para">
现将《长沙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ara" label-module="para">
长沙市人民政府"para" label-module="para">
二○○七年二月二日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发布日期】1996-03-25
【生效日期】1996-03-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甘肃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3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吾乐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对省内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州长(专员)、市长、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级各部门、单位及下级政府严格执行预算法,充分发挥财政预算在我省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全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有利于提高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更加有效合理地分配使用各项财政资金。
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各级财政、地方税务局等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本级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以及按实际需要融通和调度本级预算资金的情况;
(四)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和返还下级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本级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各级财政、地方税务局等直接管理执行预算机关及有关银行、金库等参与组织执行预算部门,为完成收支预算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
(七)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八)地方金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省长、州长(专员)、市长、县(区)长授权审计的本级某些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为了做好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地方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省审计厅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对上年底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各部门管理、组织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就地审计,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各级审计部门每年在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对本级各部门的抽审面不低于30%。
省审计厅应当于每年四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对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并于每年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上一年度省级财政决算草案前,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对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地、县审计机关也应当于每年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上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前,结束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就地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完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根据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省内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和本级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地方税务局的年度征收计划,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或财政资金使用分配计划;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有关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季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税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十条对各级财税部门和本级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法或者其他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各级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对各级财税及其他部门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颁发的财政规章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其他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重大问题由省审计厅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