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效率的要求日渐提高。为此一个简单易懂且操作简单的资产跟踪系统便成了需要。资产跟踪管理系统适用于所有企业、事业和政府机关,帮助行政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随时掌握资产动态信息,进行资产日常管理和核算,并轻松完成资产盘点工作。(摘要:加拿大GAO RFID INC开发了基于RFID技术的资产跟踪管理系统。GAO旗下的常州高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该系统在中国的引进,推广和支持。该系统可实现庞大数量的资产管理,准确方便地处理资产出入库、资产新增、资产调拨、资产变更、资产维修、资产盘点、资产折旧和资产报废等环节。系统可以支持树形的资产分类,能够存储资产图像,可按照部门或地点对资产进行分别管理,记录并跟踪所有系统操作过程。提高了管理员的工作效率,改进了资产管理的工作方式)
资产跟踪管理系统的工作流程非常简单,首先在电子标签内写入详细的资产信息,然后把电子标签粘贴在相应的资产上,当需要对资产进行新增、调拨、闲置、报废、维修和盘点等操作时,读写器就会读取资产上电子标签的信息并将信息传送到服务器上,从而实现对资产的跟踪管理。
在医疗保健行业通常使用RFID技术来追踪和定位重要的资产以及改善病人的护理情况和监测新生儿和特护患者的情况。例如超高频阅读器和标签结合Locate Ware ™软件可以用来追踪院内资产流动去向和用来进行物品定位,可以用来进行物品定位,只要在其监测范围内,无论某物品是在室内还是在室外,都可以准确的被找到。
GAO推出的RFID产品可帮助制造商跟踪工作进展及生产线上的部件品和工具。有源RFID产品和Locate Ware ™软件搭配使用可以解决有关批量存储和产品查找问题,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生活的时代对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 RFID技术可以用来追踪保障安全重地人与物的出入安全,还可以被用来监测和控制特定区域车辆进出与人员进出的情况。
RFID产品被广泛用来跟踪和定位贵重物品,如电脑和电脑室的设备。现在许多博物馆和美术馆也使用RFID技术,通过把电子标签贴在文物上来实现对珍贵文物的跟踪管理,保障了文物的安全。
1、远距离快速识别,可靠性高,保密性好,易操作,可独立运行
2、通过高新技术加强资产管理,合理调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防止资产流失
3、资产管理整齐有序,实时性好,使企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得到质的提高
4、充分利用RFID自动采集和实时更新信息功能,实现资产变动信息与系统信息的实时一致,这样管理人员在办公室就可以及时了解到资产的详细情况
5、RFID的追踪和快速定位功能使管理人员可以快速找到所需物品,节省了大量时间,提高了管理效率2100433B
房屋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项目背景----1995年初起,川大软件与成都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展开全面合作,从事房屋产权产籍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研发工作。早期的系统是基于Foxpro数据库和Novell网络平台...
是以前的计价软件,目前基本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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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厚钢板的生产工艺复杂、生产过程繁琐、且具有独特的生产特点,因此开发中厚钢板跟踪管理系统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本文主要介绍中厚钢板跟踪管理系统的功能、系统设计的几个关键环节和系统的程序设计。
由济钢自主研发的备件材料实物跟踪管理系统于2009年5月6日上线运行。该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了集团公司的备件、材料实物精细化管理,盘活了存量资
环境影响的后评价与跟踪管理:
项目的建设与运作过程中,产生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的情况,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发布单位】82203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93-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规程
(1993年3月29日贵州省土地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实施,实现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做好跟踪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的内容包括: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划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使用、土地复垦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划拨土地
第四条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批准文件一次或分期现场划拨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准予用地单位使用土地。
第五条划拨土地的程序:
1、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向用地单位发送《划拨土地通知单》,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征(拨)地各项税费。
2、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召集征地双方和当地乡(镇)政府有关人员,按批准文件及附件现场划拨土地,划界定桩并编桩号,在征地地形图上注记。
3、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六条待划拨用地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需要使用的,用地单位应提前半年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按本章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暂不使用的,可以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后继续由农民耕种。工程建设需要使用时,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土地管理部门现场划拨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被征(拨)单位必须及时交出土地,严禁阻挠施工。
第八条未按规定缴纳征(拨)地费用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划拨土地。
第三章 征地费用管理
第九条土地管理部门应监督各项征地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会同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应监督安置方案的落实,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用地单位必须积极配合。
第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经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及时拨付各项征地费用,实行征地包干的,按承包协议办理。
第十一条属于补偿个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发放,领取时应在付款清册上签字或盖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乡级人民政府代管,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监督”的管理制度,专产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除转拨给吸收剩余劳动力单位和安置补助费外,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由被征地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资金使用手续。使用较大数额资金兴办乡镇企业、联办企业的,应征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实行征地包干的,各项征地费用应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定用于安进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严禁挪用、平调。
第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移民安置,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用地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划拨土地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监督土地使用和做好跟踪服务,及时制止和处理阻挠施工或违法用地,协调和解决施工过程中涉及用地的有关问题。
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动态监察。
第十四条对建设项目施工中确需增加用地的,应依法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同时抄报原批准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用地单位撤消、建设项目停建或未经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核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条对超出批准面积、范围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制止,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确需使用的,由用地单位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对擅自异地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确需使用的,由用地单位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由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已征而未用的土地使用权,更换《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对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建设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核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对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予处罚,同时由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九条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复垦任务的,应依据土地复垦规划和设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部门应监督检查土地复垦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用地单位的土地复垦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乡(镇)村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贵州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