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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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介绍说,支撑城市群众生产生活的,主要是7大种、30多类的地下管线。这些管线的投资主体分离,部门不同,建设时序不一致,每每建设或者修理时,就要对路面开膛破肚,形成“马路拉链”。这不仅很不美观,也给群众出行与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意见》专门提出,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并具体从统筹规划、有序建设、严格管理、支持政策等4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意见》明确,应划定建设区域,要求从2015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专家表示,综合管廊建设不仅是重大的民生工程,还是重大的发展工程。按照《意见》要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需要同步建设综合管廊。据测算,目前每年新建的这些道路有1.5万公里,如果20%至30%配建综合管廊,仅这部分就有4000公里左右。根据管廊截面不同,投资是不一样的。大体上,1公里廊体加上入廊管线,大概需要投资1.2亿元左右。
8月10日讯报道:今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中国城市众多,随着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推进以及老旧管网的改造,地下管廊建设市场空间巨大。在政府政策以及创新的PPP投融资模式的支持下,地下管廊建设有望快马加鞭,产业链个股有望受益。随着地下管廊建设全面启动...
综合管廊(日本称"共同沟"、台湾称"共同管道"),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工程管线集于一体...
综合管廊(日本称"共同沟"、台湾称"共同管道"),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工程管线集于一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10日正式公布。意见提出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继续做好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专业人士认为,落实意见精神,突出重点、技术突破、激活市场,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革命”时机已经成熟。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务与工程院副院长谢映霞说,意见强调划定建设区域,从今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现在看来,应当突出的重点是城市开发密度高的地区,交通运输特别繁忙的地段。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做好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无论城市开发密度高地区还是交通运输繁忙地段,作为市政工程,城市政府都要发挥主导作用,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角度,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商业性地下空间开发,同地下管廊市政建设可以统筹考虑。如商业性地下空间的两侧或再往下层,很多可以开发为地下管廊。不同的城市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目前我国城市地下管廊已突破1000公里,技术上已经突破,相关经验、人才储备可以大规模复制推广。在此过程中,也可以进一步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跃飞说,在一些新开发城区,一般是明挖工程。在一些人口密度高、交通运输量大的繁华老城区,可以进行洞挖。这对成本、技术、管理提出新要求。按意见要求,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这样既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又能有效带动工业构件生产、施工设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发展。在运行方面,要提高智能化监控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在避免相互干扰基础上,综合利用,统筹考虑军用、民用、人防,同时前瞻性考虑公共设施与商业设施的综合开发,推动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新格局。
意见提出,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永祥说,政府主导,当务之急是建立新机制。中央政策明确,地方政策要跟进。社会资本对参与城市地下管廊建设热情非常高,需要的是地方性的制度设计和实施细则。要按部署统一“入廊”,就涉及利益机制。过去每一摊都有自己的管线人马,统一“入廊”后怎么办?意见明确,要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下一步,要考虑具体收费标准与建设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的市场化定价原则等。这是市场激活与否的关键,地方政府的规划主导,要与有关部门的政策引导高度协调。
意见内容
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指导意见》从统筹规划、有序建设、严格管理和支持政策等四方面,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一是编制专项规划。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二是完善标准规范。抓紧制定和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三是划定建设区域。从2015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四是明确实施主体。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五是确保质量安全。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六是明确入廊要求。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七是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八是提高管理水平。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九是加大政府投入。中央财政要积极引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十是完善融资支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
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指导意见》从统筹规划、有序建设、严格管理和支持政策等四方面,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一是编制专项规划。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二是完善标准规范。抓紧制定和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三是划定建设区域。从2015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四是明确实施主体。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五是确保质量安全。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六是明确入廊要求。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七是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八是提高管理水平。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九是加大政府投入。中央财政要积极引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十是完善融资支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