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取消、停止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 号)要求,自 2016年2月 1日起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废止的《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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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所属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1 2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 民政府令第 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 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 定执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 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 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 标表?执行(附表一) 。 四、增加“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 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 ”作为第十四 条第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筑府通[2011]8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发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价格,应对煤炭市场价格突发性波动,稳定煤炭市场,向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征集的专项资金。本县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集、管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
第四条 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根据煤炭价格变化,提出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报上级政府审定;制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
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日常管理。编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监督、检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和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开展煤炭监测工作;总结交流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协调解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 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县财政局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履行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监督职能。
第十九条 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组织财政、审计部门对完成的基金使用项目的结算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地方税务局或煤炭管理局负责追缴并每天按应缴基金总额的千分之二追缴滞纳金;未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物价局依据《价格法》和《贵州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改变基金使用的规定项目和用途,由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使用基金资格,停止拨款,收回资金。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征收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征收、解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私自截留、挪用代征的基金,依法依纪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征收、管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基金,造成基金损失,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南县煤炭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思府发[2004]70号)。
第六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原煤(含洗混煤)每吨50元,焦炭每吨70元,在销售环节征收税费时一并收取;对焦炭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时,在其原煤购进时已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凭供货者提供的已交基金有效票据,可以相应抵扣。
第七条 对销往省内的生活、生产用煤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县地方税务局或县煤炭工业局统一负责征收。
第九条 原煤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原煤生产经营者、煤炭产品转运经营者采取定额的方式征收。
县煤基办负责将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28.5%、17.5%、53.93%的比例分别缴入省、地、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第十条 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贵州省财政厅印制的《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定额专用票据》和《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县地方税务局或煤炭工业局公章。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由县地方税务局或煤炭工业局到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