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冀公消[2009]102号
发布单位 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09年11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接连发生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2009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附属文化中心工地,由于建设单位违规燃放礼花引燃可燃材料引发火灾;2008年7月、11月,山东济南在建奥体中心体育馆顶部施工两次发生火灾;2008年10月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建“经纬360度”高层商住楼双子座A座和四层裙房发生火灾。这些火灾均暴露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以及消防车通道不畅,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为深刻汲取火灾教训,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各地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障施工现场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一)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快捷畅通。

(二)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应当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三、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消防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落实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施工单位应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施工单位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等。

五、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满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要依法督促整改。各地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危害,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〇 〇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2100433B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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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公安局、建设局,冀中公安局:

现将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近期,全国一些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接连发生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从我省情况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也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共发生此类火灾事故9起,虽未造成严重损失,但也暴露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吸取教训,按照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全力抓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紧密结合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公共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两个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责任,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指导。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要明确施工单位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对于存在火灾隐患的施工现场,要依法督促整改。各地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形式,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三、严格执法,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务必做到“六个必查”:一是必须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是否落实;二是必须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施工现场是否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三是必须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灭火器材是否齐全;四是必须检查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是否分开设置,并符合防火间距要求;五是必须检查用火用电用气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六是必须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够当场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四、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素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各部门、各单位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结合宣传贯彻新修订《消防法》,广泛开展消防法规、消防知识以及自救逃生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及时通报当地火灾形势、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切实提高施工现场人员防火安全意识。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结合消防安全检查,普遍组织各施工单位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切实提高施工单位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五、加强执勤战备,提高灭火演练能力。各级消防部门要认真吸取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济南奥体中心及哈尔滨“经纬360度”火灾教训,加强执勤备战工作,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要加强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尤其是抢救疏散人员的实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迅速出动,科学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火和灭火救援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机制,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辖区中队,确保灭火预案制定准确无误。同时,要积极与辖区单位沟通,建立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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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电[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10年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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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10年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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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近期,市防火委下发了《关于2022年一季度全市火灾情况及二季度火灾预警分析的通报》,对二季度火灾防范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4月20日,谈绪祥副市长组织召开全市消防安全工作会议,重点强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当前正值春季,风干物燥,大风天气频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形势严峻,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明确各层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组织力量,下沉一线,加大面对面指导帮扶力度,要提高认识,聚焦问题,强化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措施,要明确责任,落实要求,切实织密筑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防护网。  

二、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进入二季度以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压力不断加大,各施工项目赶工期、抢进度等现象较为突出,尤其是进入春季,天气转暖,大风天气多,“五·一”小长假临近,群众外出游玩多、祭祀多等现象显著增加,诸多不利因素相互叠加,各类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显现。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强化思想认识,始终绷紧火灾事故防范安全弦,压紧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逐层级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把问题隐患找准、找全、找细,拿出切实管用的防范对策,下大力化解和排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开展以清理杨柳飞絮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季节性特点,立即开展杨柳飞絮湿化清理工作,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要明确专人负责看护,加大巡察管控力度,做到每日必清,随有随清。要深入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大临电设施、大功率电器设备、动火动焊作业等重点环节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隐患,要做到立行立改,全力提升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着力整治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

四、加强动火动焊作业管理。各单位要严格动火作业审批,认真落实看火人制度。各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使用明火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应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审批同意后进行。动火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清除周围可燃物,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木料、油漆、下脚料等易燃、可燃建筑垃圾或材料,应当及时清理,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进行焚烧。严格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配齐备足灭火器材。在高处实施电(气)焊接或切割等动火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应用防火斗等容器接装火星,严禁高处动焊下部安排交叉施工作业;动火作业1~2小时后,作业人员必须再返回进行再确认,确保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

五、加强用电设备和大功率电器管理。各单位要严密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工人宿舍、食堂等)房间、用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尤其是老化的电线和用电设备要及时废旧换新。严禁在宿舍内私接乱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电饭煲、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要严格制度落实,细化责任分工,规范用电设备,定期开展检查,坚决防范和化解因电线线路老化、超负荷运载和用电设备故障而引发的火灾事故。

六、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管理。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313号)要求,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将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进行充电,严格管理电动施工机械车辆停放充电。要加强巡逻巡控,发现违规使用、停放的问题要立即纠正,要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施工用电动车辆使用台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七、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市、区两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导力度,加强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合执法,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强对重点区域、重大项目的抽查,督促各工程参建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工作不力、隐患较多或发生火情事故的单位,要从严查处,列入差别化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平稳可控。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4月22日   

各省辖市住建(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狠抓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社会满意度。经研究决定,于2016年2月26日在南京召开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总结2015年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通报2015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省级文明示范工地创建情况;表彰2014-2015年度“扬子杯”优质工程;部署2016年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

二、参加人员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分管领导1人,质安(工程)处长、建管处长、质监站站长、安监站站长各1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住建局分管领导1人。

三、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2016年2月26日下午1:30-4:00

会议地点:南京金陵晶元大酒店晶元厅(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86号,江东北路与定淮门大街交叉口,电话:025-86203888)

请参会人员于2016年2月26日12:30前到会报到。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地于2016年2月20日前将2015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总结和2016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安排报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电子稿发送至邮箱786472013@qq.com)。

2、请各单位将参会人员回执(含驾驶员)于2016年2月20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786472013@qq.com。

联系人:罗捷,025-51868638。

 

附件:参会人员回执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15日

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要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各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企业的相关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上,确保建筑施工消防安全。

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立即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对既有建筑的改、扩建项目施工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是企业和在建项目消防安全责任制、节假日期间治安防火值班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落实情况;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的设置情况;三是建筑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四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五是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用电是否严格按照临时用电规范,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照明、取暖、电加热器具等方面的情况;六是对于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是否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

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挂牌督办。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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