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1〕115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相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首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法严厉打击房屋销售、租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针对近期群众反映强烈的机构炒作学区房、经营贷违规进入楼市、群租房治理等问题,依法从严惩处,形成高压态势,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守法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推动解决重点民生诉求,研究形成巩固成果、防止问题反弹的日常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安排
以群众反映、媒体报道、舆情关注为线索,结合“每月一题”工作要求,综合采取集中约谈、巡检暗访、“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重点复查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治理、从严惩处、公示曝光。对违法违规中介机构,从严惩处直至“停店、停网、停业”(门店停业整改,暂停房源信息发布和网签,取消从业资格纳入黑名单)。
整治工作即日起至年底结束。4月底前,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做好统筹部署,加大培训宣贯,形成治理声势。5月至6月底,全面开展重点整治,依法从严惩处,分批公示曝光,取得治理成效。下半年持续深入开展整治工作,查漏补缺,巩固提升整治成效,研究长效监管机制。
三、整治重点
(一)新房销售方面
1.无证售房。查处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收取购房款、首付款、订金、诚意金、预付款或以借款、抵押房等形式变相违规收取购房款的行为。重点对资金链紧张存在经营风险、手续不全急于销售回款的开发项目加强日常巡查。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无证销售危害的宣传力度,明确告知购买未取得销售许可房屋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和法律责任。
2.不实宣传。继续加大对项目围挡、路边广告,销售现场沙盘、楼书、户型图等不实宣传的查处力度。主要包括:违规宣传学区房、综合医疗、轨道交通等配套设施;样板间展示内容与规划设计及合同约定不符,重点查处 “限房价、竞地价”“装配式”项目样板间和装修标准不一致行为;补充协议中约定宣传广告及销售人员的沟通承诺不作为合同邀请要约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未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售楼场所公示信息不全或公示虚假信息的。其中,构成虚假广告线索的,移转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3.合同欺诈和不平等条款。对改变和修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减轻或免除开发企业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重点检查违约赔偿不对等、擅自处分物业公共部位(公共绿地、公共部位)、擅自改变规划设计不通知买受人、延期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宣传广告不作为合同邀请要约、除分摊以外的建筑物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使用公共部位做广告、合同与补充协议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该列入交房条件的未列入交房条件等。
4.预售资金违规存取。检查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重点检查:未按规定收存、支取预售资金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未按规定向购房人贷款银行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的;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5.捆绑销售和违规分销。对开发企业捆绑车位、储藏间、装修等变相加价等行为依法查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规定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禁止开发企业委托没有备案的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对违规销售的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6.违规“工改住”、“商改住”销售。重点检查违规工改住、商改住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施工、擅自拆改、经纪机构参与出租销售等行为,对发现的此类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将相关线索移送规自部门。
(二)存量房销售方面
7.借学区房等炒作房价。检查经纪机构是否渲染烘托成交信息,引导出售方随意提高报价;是否向出售方和看房客户散布房源紧缺、房价上涨信息;是否以“学区、学区房、学区名额”等为名宣传推广房源;是否在微信朋友圈、自媒体渠道发布制造购房恐慌情绪的文章等行为;展示房源价格是否与业主书面委托价格一致;是否发布挂牌价格明显高于合理成交价格的房屋信息。
8.信贷资金违规购房。检查经纪机构是否向购房人推介或怂恿违规使用经营贷、信用贷等金融产品购房;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是否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
(三)住房租赁方面
9.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检查从事住房租赁居间、代理或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情况。重点检查合同备案是否及时,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发布的房源信息有无业主签署的委托书,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完成收房合同备案。
10.违法群租房、短租房。重点围绕医院学校、市场商圈、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周边等违法群租集中区域以及投诉集中小区开展整治工作,持续加大违法群租房执法检查力度。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我市尤其是核心区短租住房联合监管执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线上抽查各平台短租住房信息发布情况,线下到企业办公场所现场检查。
11.群众投诉反映集中租赁中介。重点检查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被投诉的问题是否涉嫌违法违规,对于存在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和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立案处罚。对于存在威胁恐吓承租人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转公安部门查处。对多次无法取得联系、存在违规收费等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按责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日常监管中,群众投诉强烈、违法行为较多且无法联系或拒不改正的租赁中介企业,暂停信息公示并要求互联网平台暂停企业房源发布,待整改完成后恢复。
(四)网络房源信息发布方面
12.虚假、违规房源信息发布。对发布我市房源信息的主要互联网平台、房产网站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虚假房源信息第一时间要求平台下架,并对发布违规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限制房源发布,依法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牢固树立维护首都房地产市场和谐稳定的大局意识,将群众反映强烈、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作为联合检查工作重点,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强化组织领导,合理调度执法力量,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与属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细化专项工作方案,加强工作任务部署,加大排查整治力度。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组建联合执法队伍,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形成条块结合、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不推诿、不扯皮,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共同解决突出问题。
(三)严格依法查处,形成震慑态势。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约束、联动响应机制,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努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建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注重收集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主动开展宣传教育,形成治理声势。
(四)加强信息报送,加强督导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并将联系表(附件)于4月26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时按照整治时间阶段,加强情况反馈和信息报送。各区、各部门要就治理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遇到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突发情况要及时做好上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项督查,督导检查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落实情况。
附件: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联系表.docx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
2022年4月20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宣布自即日起启动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整治工作将持续到今年年底。
本轮专项整治范围覆盖新房、二手房及租赁三级市场,将结合“每月一题”工作要求,综合采取集中约谈、巡检暗访、“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重点复查等方式。
从内容上看,一是规范新房、存量房销售,重点整治无证售房、不实宣传、合同欺诈和不平等条款等8个方面。二是规范住房租赁市场,重点整治违法群租房、短租房,群众投诉反映集中的租赁中介等。三是整治网络房源信息发布乱象,重点整治互联网平台发布的违规、虚假房源信息,一经发现即要求网站下架,并对发布违规房源的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限制房源信息发布,依法从严处罚。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轮专项整治将以群众反映、媒体报道为线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此前集中反映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问题、机构炒作学区房等问题均在本轮专项整治当中,旨在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推动重点民生诉求的解决。
此外,本轮专项整治还将强化市、区、部门统筹联动,多部门合力形成执法高压态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治理,建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形成震慑态势,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红线意识,确保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平稳、有序、健康。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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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字, 2002? 33 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屋租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印发汕头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7]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五月九日
汕头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及汕头市党风康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关于市直有关单位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分工的通知》(汕责任制发[2007]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 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 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用地、开发、报建、施工、交易销售、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 制,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市房地产领域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关行政审批程序得到明显规范,行政效能得到明显提高。
二、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4月)
1、制定工作方案。市房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2.市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本系统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具体丁工方案和时间表,并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办公地址、信箱 (包括电子信箱)、政务网站网址,落实专人认真处理举报投诉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5月一2008年1月)
1.在5月~6月 份期间,各职能部门要按各自整治工作职责,对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县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列出清查范围的开发项目清单, 同时通知相关房地产企业进行自查。组织下属各级管理单位,重点查找并纠正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行为,以及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以上自查工在5月前完成。
自查结束后,下级管理部门向上级主管门报告自查结果;相关房地产企业向各职能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各职能部门将自查情况书面送市政府。市各职能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在自查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于7~8月 份组织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尤其对投诉举报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各职能部门 进行整改或移送有关部门整改、处理;对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钱权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移交监察、检察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同时将情况报告市政 府。
3.根据各部门、各区县的检查情况,市政府于9~10月份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中心城区和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的工作和项目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抽查结束后,按要求将情况上报省建设厅。
4.2~7年11月~200g年1月期间,由政府将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动该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8年2~3月)
1.总结专项整治成果,表彰整治效果显著的单位,通报整治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房地产企业及其中介机构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文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
(一)组 织全面检查。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 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违规预售、恶意炒作、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查 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各职能部门要落实专人认真处理举报投诉工作。要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 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 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开展警示教育。对清查中发现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要记入该企业不良记录,并依法予以公示。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但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贯彻落实《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为契机,从落实调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景入手,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完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制度,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专项整治的任务分工
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发展改革、物价、工商、旧城办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憋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具体分工为:
市房产管理局: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合同备案管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加快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推广二物房交易资金监管;严肃查处房地产预销售、交易转让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市建设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施工可等方面的专项整台工作;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违法违规问题。
市规划局:贯彻《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落实住房结构比例要求;严肃查处房地产规划审批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贯彻《汕头巾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落实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问题,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用地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查处房地产财税征收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市审计局: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市监察局: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根据征管职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市发展改革局: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市物价局: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
市 工商局:严格房地产巾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作为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发布 监督,查处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建立健全《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制度。会同市房产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 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市旧城办:查处房地产拆迁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参照以上整治职
责分工开展整治工作。
五、其他要求
1,本次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负责具体处理存在问题的职能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对于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予以妥善处理。
2.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工作,集中一段时间,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意义、查处重点和拟采取的措施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宣传功 势,对严重违法违规案例予以曝光,使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家喻户晓,提高开发企业和社会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效能。
3.经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一律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4.各区(县)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要以本次整治工作为契机,对本地区、本部门在涉及房地产巾场管理的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效能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确定的工作任务,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2010]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三、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监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市、县按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尽快编制建设项目、落实资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依据项目确定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四、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一)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出具的时间逾期一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善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二)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发[2010]10号文件规定,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和上述规定,要及时将发现并核实有违法违规违约企业的名单、问题和查处结果入网上传到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不执行或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规纪律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条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违反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应约定的条件、规定和要求的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连同土地受让人对上述内容的承诺一并写入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确保以保障性为重点的各类住房用地、建设和销售等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监管
(一)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协商规范合同约定内容,统一电子配号后方可签定合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二)加强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过程的动态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管。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审核审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必须终止企业相关行为、停办相关手续,及时通告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共同依法依规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查处力度
(一)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督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快查清处理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限期查办。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转让房地产用地等囤地炒地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规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部门和人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二)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开发宗地进行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核验。对已供土地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必须符合容积率指标要求。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等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严格查处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约企业名单。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实地检查,在商品住房预售环节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约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及时查处违反规定向别墅项目供地和未经批准改变项目规划建设条件建设别墅的行为。
(四)加大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信息公开。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将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的情况,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名单,及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工商、金融及监管、证券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每季度末,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向社会通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国发10号文件的要求,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