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建设是依据国家《人民防空法》实施的。人防工程有很多类型,地方政府一般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10%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地下室。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防工程建设体量特别巨大。其中防空地下室又占各类人防工程总面积的95%以上,*典型的平战结合工程是平时作汽车库,战时转换为人员掩蔽所或物资库。由于历史原因,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维护管理等市场,在体系内相对垄断和封闭。从业人员一般需参加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考核颁发相关的从业许可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多数由人防专业设计院承担。随着改革的深入,人防建设市场也逐渐放开,如在工程设计行业,国家大力推广浙江省 “*多跑一次”的做法,人防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由政府统一购买服务,不再向设计企业收费,人防设计图纸不再单独进行审查,而是和地面建筑的设计图纸一并由一家审图单位集中审查;还有不少地区出台政策,防空地下室的设计,不得分包,这实际上也就限制了人防专业设计院的垄断。类似这些政策的出台,其趋势是防空地下室越来越多地由一般民用建筑设计院和地面建筑统一进行设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从事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工作。
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由于政府、军队被严格控制从事对外培训和对外技术服务,原来的设计、审查类培训班从2015年开始已停办,但社会上对防空地下室给排水专业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等知识培训或自学仍有较大的需求,目前缺乏公开出版的、便于读者自学的专业教材。
第1章 绪论
1.1 人民防空工程概论
1.2 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第2章 武器效应
2.1 核武器毁伤效应及防护
2.2 化学与生物武器
2.3 常规武器
第3章 相关专业知识概论
3.1 建筑与结构
3.2 通风
3.3 供电
第4章 防空地下室供水水源
4.1 水资源基本概念
4.2 地下水及其运动
4.3 典型地貌地下水分布特征
4.4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4.5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4.6 防空地下室自备水源设计
4.7 水质标准及给水处理
第5章 给水排水系统的防护及原理
5.1 防爆波阀门的结构及原理
5.2 普通闸板阀抗冲击波性能试验
5.3 防爆地漏的结构及原理
5.4 防爆清扫口
5.5 管道穿墙的防护密闭措施及原理
5.6 特殊防护措施及原理
5.7 给水排水管材的选择及施工要求
5.8 管道防电磁脉冲措施
5.9 管道穿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一般防护措施
第6章 战时给水系统
6.1 给水系统分类及给水方式
6.2 给水系统设计计算
第7章 排水系统
7.1 排水分类及方式
7.2 污废水池与抽升设备
7.3 排水管道布置、敷设及附件选用
7.4 透气管的设置
7.5 排水管道的水力计算
7.6 干厕
第8章 洗消给水排水设计
8.1 洗消的任务
8.2 人员洗消用水量计算
8.3 热水器选择计算
8.4 墙面、地面洗消
8.5 典型口部洗消给水排水设计
第9章 柴油电站给水排水及供油系统设计
9.1 概述
9.2 水冷电站设计
9.3 风冷电站设计
9.4 风冷电站的应急冷却
9.5 柴油电站烟气的冷却
9.6 柴油电站冷却水的贮存
9.7 柴油电站给水排水设计的一般要求
9.8 柴油电站的供油设计
第10章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10.1 应用规范
10.2 防空地下室火灾的特点
10.3 消火栓给水系统
1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5 气体灭火系统
10.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第11章 平战转换
11.1 规范相关要求
11.2 平战转换管理规定
11.3 平战转换设计编制要素
11.4 平战转换设计示例
第12章 防空地下室设计示例
12.1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12.2 专业队队员掩蔽工程
12.3 物资库工程
12.4 柴油电站
12.5 医疗救护站
第13章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
13.1 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
13.2 施工图审查要点
第14章 防空地下室给水排水施工监理
14.1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
14.2 防空地下室给水排水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示例
第15章 防空地下室给水排水维护管理
15.1 水源及给水系统维护管理
15.2 排水系统维护管理
15.3 洗消设施系统维护管理
15.4 柴油电站给水排水及供油系统维护管理
15.5 消防系统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
第16章 常见问题及分析
16.1 设计常见问题及分析
16.2 施工常见问题及分析
16.3 维护管理常见问题及分析
参考文献
人民防空地下室是钢筋混凝土密闭的六面体,战争期间可以躲在里面,不过有的不能躲人,只能藏物资。有的可以防核武器,有的只能防常规武器。
一、规范、规程、标准类执业资格适前十公布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4、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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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人防地下室给排水设计应该能够满足工程类别和抗力级别对应的战时防护和给排水的功能需求,此外,还需要满足人防工程正常功能的要求
对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以及消防管网设计的相关概念分别进行阐述,希望能够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提供一定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单位应确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各项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防空地下室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对可能造成防空地下室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环境整洁,无渗漏水,空气、饮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
(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消防设施、孔口伪装设备完好;
第二十条 严禁下列侵害防空地下室的行为:
(一)在防空地下室内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向防空地下室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三)堵塞防空地下室的连接通道、进出口或通风口;
(四)改变防空地下室的主体结构;
(五)在防空地下室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等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的行为。
(六)其它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和降低防空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需要有下列行为的,经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防空地下室安全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建筑物;
(二)改造防空地下室内部非主体结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拆除防空地下室及其附属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经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者补建、维修或补偿。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防空地下室进行经营活动的,应报经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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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805
【发布文号】第101号
【生效日期】1998-1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武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11月6日
武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指在修建民用建筑的同时,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防空部门主管各自辖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
计划、建设、土地、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划,由市人民防空部门拟订,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防空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
(二)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三)规划确定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开发区和单位规划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修建;其中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修建。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可以由建设单位易地修建,或者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面埋深小于3米,楼层在10层以上的;
(二)建设地段内房屋及其地下管网密集,施工困难,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不能根据《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安排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的;
(四)房屋基础处在岩基、流沙等地带的。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民用建筑外,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照规定权限报人民防空部门审批,并由拆除单位按照规定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空地下室的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办理规划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由市规划部门审批规划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由市人民防空部门办理;由区规划部门审批规划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由区人民防空部门办理。
建设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违法新建民用建筑,补办规划手续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补交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当由具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应当符合《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防空地下室防火设计规范》和战术技术要求。设计文件应当报人民防空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并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施设备,必须使用国家人民防空部门批准的定点厂家生产的专用产品。
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由人民防空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修补或者返工;修补或者返工后仍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部门补交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列入建设单位固定资产,并加强维护管理,维护管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未经批准拆除、转让防空地下室,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七条建成后的防空地下室,纳入城市防空体系。平时使用防空地下室,应当到人民防空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战时使用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按照规定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防空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