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 编 号 | 闽教明电〔2010〕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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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福建省教育厅 | 发布时间 |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汛期值班、灾情报告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等制度;逢台风、暴雨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期间,应按照本级政府防台、防灾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和监测;对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和山体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要设置警戒区、设立告示牌;要主动争取当地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支持,对本年度全省21所学校地质灾害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场址排查中的地质灾害点以及灾害巡查中发现的新地质灾害点进行重点防治,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确保校园(校舍)和师生人身安全。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学校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宣传,组织师生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努力提高学生防灾避险能力;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按要求及时报告学校的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抢险维护措施和效果,以及各类地质灾害的险情预兆和灾情等情况;发现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立即采取防灾避险措施,紧急转移受威胁的师生员工,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状态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组织师生员工回迁。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克服麻痹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切实加强学校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行为,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防范体系,加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努力构建文明和谐校园。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2100433B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类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警惕,严加防范;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45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要将2010年度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学校和责任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一)重点防范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发因素是5-7月份的降雨、上流水库放水等活动。预测今年地质灾害的重点主汛期是5月至7月。 (二)防治重点。根据辖区地质灾害分布,预测地质灾害发生的重...
(三)加强动态监测和险情巡查,做好预警预报。汛前,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检查,并落实好以下工作: 1、成立了街道防汛抗旱、预防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社区平安中心户长和楼幢长的作...
都是什么单位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近日出台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六条措施,以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
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1年第 5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 2011〕8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 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2001]24号
【发布日期】2001-09-10
【生效日期】2001-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1〕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是低山丘陵区,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点多、分布面广、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同时,由于人口密度大,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等原因使我省地质灾害有日趋严重的趋势。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地质灭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抓紧抓好。要建立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部门责任制。要将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一方平安。各设区的市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监测预警系统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健全以县为单元的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小组四级群测群防网络,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与防范工作。要严格执行防灾预案、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对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群测群防工作的经验、解决好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改进和提高,做好群测群防示范县建设和推广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站和预警系统的建设。在省、市、县(区)机构改革中加强专业监测机构的建设,理顺管理关系,健全监测网站。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及时有效地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与指导。
三、认真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国土资源管理责任目标,加强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排查隐患,认真制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调查与规划过程中,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因人为工程诱发的危险点和危险性大的高陡边坡,要及时通知责任主任主体采取防治措施。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纳入“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计划”的县(市、区),要加强领导和协调,认真做好调查、区划和防治规划工作。省、设区的市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市、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在今明两年内基本完成,省国土资源厅要做好规划编制的组织指导工作。
城镇人口密集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十分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计划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生在乡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自然灾害,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造福工程”建设用地的管理,严禁在未经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村镇建设和“造福工程”建设,否则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实行重点管理,严格控制有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人为工程活动。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责任界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限期进行治理和改正。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危险的山区斜坡谷地和有可能存在溶洞、土洞等隐患的平原地区进行修路、修房、采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已建工程存在隐患的,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负起责任。
五、切实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及时得到调查、监测和勘查治理。当前要重点解决好市、县(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群测群防应急调查和治理经费问题。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工程建设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列入总体设计和工程总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六、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要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干部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知识水平。特别是对山区的城镇、农村要重点进行宣传,对乡(镇)、村基层干部要重点进行培训。当前市、县(区)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变动较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对新到任干部,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情况,掌握基本知识,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不受影响。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青政办〔2014〕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检测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校舍安全鉴定范围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需要鉴定的必须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
二、鉴定专业机构的委托
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需要鉴定的中小学校舍工程及时进行相关检测鉴定,并对委托的检测鉴定专业机构承担委托连带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主要为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检测机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专业机构时,要结合前几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各鉴定专业机构的业绩及表现,应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认真负责、业绩优秀的鉴定专业机构。
三、鉴定专业机构的责任
各鉴定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中小学校舍结构可靠性、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测鉴定工作,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并对其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四、鉴定工作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特别要对鉴定范围、鉴定机构委托及鉴定的真实性加强管理。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管理,严肃查处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随意鉴定的行为,并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保障校舍安全鉴定工作质量。
五、责任追究
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工作委托单位、专业鉴定机构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影响校舍安全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其他
鉴于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2009年7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及抗震鉴定工作的通知》(青建抗〔2009〕250号)即日废止。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教育厅
2015年7月1日
气发〔2007〕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教育厅(教委):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国雷电灾害频发,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尤其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随着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学校高层建筑物不断增多,信息技术的应用也日益普及,但由于部分学校,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山区的学校防雷意识淡薄,许多建筑物和电子电器设备未及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采取适当防雷措施,一些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未按要求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已有防雷装置未进行定期检测,对存在的防雷隐患不能及时整改,致使雷击造成师生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的精神,组织做好学校防雷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