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SJ/T30003-93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test code for electronic computer ro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3年6月11日发布 1994年1月1日实施)
一 总 则 二 室内装修 三 空气调节 四 电气装置
五 消除系统 六 电磁屏蔽 七 综合测试 八工程交接验收
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录C 结论表
一 总 则
1.0.1 为了确保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施工质量, 统一施工及验收要求, 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主体工程已完成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施工及验收。
1.0.3 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要求应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规定执行。
1.0.4 承接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的施工单位, 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签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1.0.5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施工、设计变更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或签证。
1.0.6 施工单位必须作出施工组织设计。
1.0.7 工程所用材料应检验, 其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有出厂合格证。
1.0.8 工程所用设备、装备均应开箱检查, 其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附件、备件和技术文件齐全。
1.0.9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装置的储存环境和方法及装卸搬运方式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规定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1.0.10 所有隐蔽工程必须有现场施工记录或相应资料, 并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1.0.11 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标准规范。
二 室内装修
2.1 一般规定
2.1.1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室内装修工程施工验收主要包括吊顶、隔断墙、门、窗、壁纸、地面、活动地板的施工和验收入其它室内作业。
2.1.2 室内装修作业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1.3 对有空气含尘浓度要求的空间, 在施工时应保证现场、材料和设备的清洁。
2.1.4 机房所有管线穿墙处的缝隙必须用密封材料填堵。
2.1.5 在裱糊壁纸、粘接贴面及进行其它涂复施工时, 其环境条件应符合材料说明书的规定。
2.2 吊顶
2.2.1 电子计算机机房吊顶板表面应平整, 不得起尘、变色和腐蚀; 其边缘应整齐, 无翘曲; 封边处理后不得脱胶; 填充顶棚的保温、隔音材料应平整, 干燥, 并作包封处理。
2.2.2 按设计标高及安装位置严格放线。吊顶及马道应坚固、平直, 并有可靠的防锈涂复。金属连接件、锚固件除锈后应涂两遍防锈漆。
2.2.3 吊顶上的灯具、各种风口、火灾探测器底座及灭火喷嘴等应与龙骨和吊顶板紧密配合安装。
2.2.4 吊顶内空间作为静压箱时, 其内表面应按设计要求做防尘处理, 不得起皮和龟裂。
2.2.5 固定式吊顶的顶板应与龙骨垂直安装。双层顶板的接缝不得落在同一根龙骨上。
2.2.6 用自攻螺钉固定吊顶板, 不得损坏板面。当设计未作明确规定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2.2.6.1 螺钉帽拧入板内0.5mm;
2.2.6.2 螺钉间距: 沿板周边间距为150~200mm, 中部间距为200~300mm, 均匀布置;
2.2.6.3 螺钉距板边10~15mm。
2.2.7 钉眼、接缝和阴阳角处必须根据顶板材质用相应的材料嵌平、磨光。
2.2.8 保温吊顶的检修盖板应用与保温吊顶相同的材料制作。
2.2.9 活动式顶板的安装必须牢固, 下表面平整, 接缝紧密平直,靠墙、柱处按实际尺寸裁板镶补, 根据顶板材质作相应的封边处理。
2.2.10 安装过程中应随时擦拭顶板材料表面, 并及时清除顶板内的余料和杂物。
2.3 隔断墙
2.3.1 电子计算机机房隔断墙的沿地、沿顶及沿墙龙骨与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之间应衬垫弹性密封材料后固定, 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800mm。
2.3.2 竖龙骨准确定位并校正垂直后与沿地、沿顶龙骨可靠固定。
2.3.3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隔断墙竖龙骨的长度应比隔断墙的实际高度短30mm, 使上、下分别形成15mm膨胀缝, 其间用难燃弹性材料填实。
2.3.4 安装隔断墙板时, 板边与建筑墙面间间隙应用嵌缝材料可靠密封。
2.3.5 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 用自攻螺钉固定墙板宜符合下列要求:
2.3.5.1 螺钉间距: 沿板周边间距不大于200mm, 板中部间距不大于300mm, 均匀布置;
2.3.5.2 其它要求同本规范2.2.6条。
2.3.6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隔断墙板应与竖龙骨平行铺设, 不得与沿地、沿顶龙骨固定。
2.3.7 隔断墙两面墙板接缝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 每面的双层墙板接缝亦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
2.3.8 轻钢龙骨石膏板隔断墙内的管、线安装应与墙板保留间隙。
2.3.9 安装在隔断墙上的设备和电气装置应固定在龙骨上, 墙板不得受力。
2.3.10 隔断墙上需安装门窗时, 门框、窗框应固定在龙骨上,按设计要求对其缝隙进行密封。
2.4 铝合金门、窗和隔断
2.4.1 铝合金门框、窗框及隔断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应牢固平整, 其间隙用非腐蚀性材料密封。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隔断的沿墙立柱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800mm。
2.4.2 门扇、窗扇应平整, 接缝严密, 安装牢固, 开闭自如, 推拉灵活。
2.4.3 施工过程中对铝合金门窗及隔断的断饰面应采取保护措施。
2.4.4 安装玻璃的槽口应清洁, 下槽口应衬垫软性材料。玻璃与扣条间按设计要求填塞弹性密封资料, 应牢固严密。
2.5 活动地板
2.5.1 活动地板的铺设应在机房内各类装修施工及固定设施安装完成并对地面清洁处理后进行。
2.5.2 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清洁、干燥。活动地板下空间作为静压箱时, 四壁及地面均应作防尘处理, 不得起皮或龟裂。
2.5.3 现场切割的地板, 周边应光滑、无毛刺, 并按原产品的技术要求作相应处理。
2.5.4 活动地板铺设前应按设计标高及地板布置严格放线, 将支撑部件调整至设计高度。
2.5.5 活动地板铺设过程中应随时调整水平, 遇到障碍物或不规则墙面, 应按实际尺寸镶补并附加支撑部件。
2.5.6 在活动地板上搬运、安装设备时, 应对地板表面采取防护措施。
2.6 施工验收
2.6.1 施工交接验收时, 施工单位应提供:
2.6.1.1 竣工图;
2.6.1.2 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
2.6.1.3 隐蔽工程记录。
2.6.2 吊顶龙骨与建筑顶板或桁梁相接必须牢固。
2.6.3 吊顶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6.3.1 吊顶板的品种、规格、花饰、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2.6.3.2 吊顶下表面应平整, 不平度不大于3mm。板面不得有污染、裂纹、受潮变形、锤伤等缺陷, 饰面、吊顶板面不得脱层和起鼓。
2.6.3.3 铝合金或其它金属明龙骨安装应牢固、平直, 不得有污染变形现象。
2.6.4 隔断墙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6.4.1 隔断墙与建筑结构表面必须相接牢固;
2.6.4.2 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和隔断墙安装等符合设计要求;
2.6.4.3 铝合金隔断表面应光洁、无腐蚀、色泽一致, 配件及连接件安装应牢固;
2.6.4.4 隔断墙垂直偏差不大于2mm/2m。
2.6.5 铝合金隔断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2.6.5.1 立柱正、侧面垂直度偏差不大于2mm/m;
2.6.5.2 横撑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5mm/2m。
2.6.6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第十章第十节的优良标准。
表2.6.7 活动地板铺设允许偏差
项 次 内 容 允许偏差(mm)
铝地板 钢、木、复合地板
1 接缝宽度 ≤0.5 ≤1.0
2 相邻边缘高差 ≤0.5 ≤1.0
3 地板不平度 ≤2.0 ≤2.0
2.6.7 活动地板铺设接缝应横平竖直, 铺设偏差应符合表2.6.7的规定:
2.6.8 检验及抽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2.6.8.1 不平度用2m直尺和楔形塞尺沿纵、横、斜三方向测量。抽样比例为15%, 但不少于102m, 抽样点应包括门口处;
2.6.8.2 垂直度用2m托线板逐墙检查, 每面墙不少于三处;
2.6.8.3 接缝宽度用塞尺检查, 抽样比例为15%, 但不少于十处;
2.6.8.4 水平度采用水平与塞尺配合检查, 抽样比例为15%, 但不少于五处。
2.6.9 填写验收记录。
三 空气调节
3.1 一般规定
3.1.1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空气调节系统施工验收主要包括风管及其部件制作, 空调器、管道和其他设备的安装及验收。
3.1.2 电子计算机机房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部件、设备安装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3.2 风管、部件制作及安装
3.2.1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风管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设计无规定时采用镀锌钢板。
3.2.2 镀锌钢板表面应平整, 无氧化、腐蚀等现象; 风管加工时应避免损坏镀锌层, 损坏处应涂二遍保护漆。
3.2.3 普通钢板的刷漆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表3.2.3要求进行。刷漆
表3.2.3 风管刷漆
风管类型 刷漆部位及遍数
内表面 外表面
保温风管醇酸类底漆二遍铁红底漆二遍
非保温风管 醇酸类磁漆二遍 铁红底漆二遍
调合漆二遍
前应除去油污和锈斑。
3.2.4 风管接缝宜采用咬口方式, 接缝处应严密。
3.2.5 风管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安装前必须除去内表面的油污和灰尘。
3.2.6 风管与法兰连接处的翻边尺寸为6~9mm; 翻边处应平整,不得翘起, 如有裂缝应涂密封胶。
3.2.7 风管与法兰间的连接应严密。法兰密封垫应选用不透气、不产尘、具有一定弹性的材料(如橡胶板、闭孔海棉橡胶、压敏密封胶条等)制作。
3.3 空气调节系统
3.3.1 电子计算机机房吊顶内及活动地板下空间作为静压箱时,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1 静压箱内各种管道应严格按设计施工。设计无规定时,各种管道应安装在同一水平高度上, 不得叠放。
3.3.1.2 在静压箱与各种管道接缝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做到清洁、严密。
3.3.2 在气体灭火防护区内设置的消防排风系统, 其排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严密, 风阀应安装在靠近电子计算机机房、易于操作和维修的地方, 阀门应启闭灵活。
3.3.3 电子计算机机房专用空调器安装应竖向垂直、横向水平、牢固稳定。空调器的基础台座应与建筑楼地面牢靠固定, 空调器与金属台座间应垫隔震材料。
3.3.4 空调器与风冷冷凝器之间的气体和液体管道在安装后应用氮气或干燥的压缩空气进行吹洗, 管道内不得存有异物。
3.3.5 温度、相对湿度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3.5.1 安装在室内时, 应设置在空气流通的回风气流中;
3.3.5.2 安装在活动地板下时, 应设置在离空调器出风口顺气流方向3m远处气流均匀的地方。
3.3.6 室外风冷冷凝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3.6.1 风冷冷凝器的四周应留有足够的通风及维修空间。
设计无规定时, 设备与围挡物之间及二台设备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m;
3.3.6.2 连接空调器与风冷冷凝器之间的管道保温材料, 设计无规定时可采用耐热聚乙烯管、保温泡沫橡胶管、玻璃纤维管等保温材料。
3.3.6.3 当风冷冷凝器位置高于空调器时, 连接风冷冷凝器和空调器的气体竖管上应设存油弯, 液体竖管上应设反向存油弯。设置的存油湾数量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书要求;若无规定时,在冷凝器出口处的液体管道上设一个反向存油弯,在气体管道上每隔8m设一个存油弯。
3.3.7 在安装初、中效过滤器时, 应符合下列条件:
3.3.7.1 过滤器外框的箭头应与气流方向一致;
3.3.7.2 防止损坏过滤材料, 并保持清洁。
3.4 给排水
3.4.1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安装必须不渗、不漏。暗敷的给排水管道宜用焊接连接。
3.4.2 穿过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在穿越处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道不得有接头。管子和套管间应采用非燃、不起尘的材料密封。
3.4.3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冷热管道的保温应采用难燃材料。保温层应平整、密实, 不得有裂缝、空隙。防潮层应紧贴在保温层上,密闭良好。保护层表面应光滑平整, 不起尘。
3.4.4 安装排水地漏处的楼地面应低于机房内的其它楼地面, 其蓖子顶面应低于设置处楼地面5mm。
3.4.5 安装在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空调器, 其冷凝水排水管应设有存水弯, 其高度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要求, 排水管应有足够坡度。
3.5 施工验收
3.5.1 工程交接验收时, 施工单位应提供:
3.5.1.1 竣工图;
3.5.1.2 设备的出厂合格证;
3.5.1.3 隐蔽工程记录。
3.5.2 空调器管道存油弯不得有超出管径1/3的凹陷。
3.5.3 检查所有气管焊口及装配处, 应严密无泄漏, 焊口应平整无毛刺。对空调器进行24h保压检查。
3.5.4 空调器风管材料和制作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3.2.1~3.2.4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和《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优良”规定.
3.5.5 填写验收记录。
四 电气装置
4.1 一般规定
4.1.1 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主要包括供电电源系统、配电装置、自控系统、照明装置、通信设备、接地装置及其配线的安装及验收。
4.1.2 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2 电气装置
4.2.1 电气装置的安装应作到整齐、牢固、正确、标志明确、外观良好, 内外清洁。
4.2.2 电气接线盒内无残留物, 盖板整齐、严密、紧贴墙面。同类电气设备安装高度应一致。
4.2.3 吊顶内电气装置应安装在便于维修处。
4.2.4 特种电源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并注明频率、电压等。
4.2.5电源盘、柜及其它电气装置的台座应与建筑楼地面牢靠固定。
4.2.6 空调、消防自控系统或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联锁动作正确。
4.3 配线
4.3.1 干线与电源盘、柜应采用压接端子连接。
4.3.2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电源线、信号线和通信线应分别铺设,排列整齐, 捆扎固定, 长度留有余量。
4.3.3 电源相线、中性线、保护接地线、直流工作地线、各种信号线和通讯线的颜色应各不相同, 并按设计要求编号。
4.3.4 电缆电线连接应可靠, 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
4.4 电气照明装置
4.4.1吸顶灯具底座必须紧贴吊顶, 不留缝隙。
4.4.2 嵌装灯具应固定在吊顶板预留洞孔内专设的框架上。电源线应穿钢管或金属软管, 且留有余量, 并通过绝缘垫圈进入灯具, 不应贴近灯具外壳。灯具边框外缘应紧贴在吊顶板上, 与吊顶明金属龙骨平行。
4.4.3 成排安装的灯具, 光带应平直、整齐。
4.5 接地装置
4.5.1 凡外露的正常状态下不带电的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金属壳体必须与保护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4.5.2 各类接地装置的安装及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连接正确。
4.5.3 接地装置焊接必须牢固, 需涂复部分涂层必须完整。
4.5.4 交流电源线路不得与直流工作地线紧贴平行敷设。
4.6 施工验收
4.6.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符合本规范4.1.1~4.5.4的规定。
4.6.2 施工交接验收时, 施工单位应提供:
4.6.2.1 竣工图;
4.6.2.2 设备和主要器材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
4.6.2.3 安装技术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设备与主要器材的检测记录。
4.6.3 所有电气装置、导致通电运行二小时后的温升不得超过允许值。
4.6.4 填写验收记录。
五 消除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消防系统施工及验收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安装及验收。
5.1.2 消防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标准规范。
5.1.3 消防工程所采用的器材和设备必须是经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确认合格的产品。
5.1.4 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经有关部门确认资格后, 方可施工。
5.1.5 消防工程应经有关部门验收。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线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5.2.2 火灾探测器和底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 探测器的底座安装应牢固, 其接线端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焊接时不得使用腐蚀性助焊剂。
5.2.2.2 明装的探测器确认灯应面向房间的门口处;
5.2.2.3 应先安装底座, 探测器在调试前安装。
5.2.3 引入联动控制设备的线路,若经接线盒连接则应用金属软管, 金属软管应与被联动控制设备的接线盒固定。
5.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开通调试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5.2.4.1 检查自动报警设备, 其规格、型号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产品备件和技术资料应齐全;
5.2.4.2 检查系统线路, 如发现开路、短路、虚焊等应予排除,保证线路准确无误;
5.2.4.3火灾报警装置必须通电检查,无故障后方可接入报警系统。
5.3 自动灭火系统
5.3.1 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1 安装前管道和接头内应无异物;
5.3.1.2 管道必须可靠地支撑和固定;
5.3.1.3 固定管道支架间距应符合表5.3.1要求;
5.3.1.4 阀门等附加负荷的地方应附加支撑;
5.3.1.5 管道、法兰的焊接应符合《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
5.3.1.6 输送二氧化碳灭火药剂管道中三通管件的两个出口安装后应保持水平;
5.3.1.7 管道、吊架和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均匀涂漆;
5.3.1.8 管道应良好接地。
表5.3.1 管道支架间距最大值
管道直径(mm) 支架安装间距最大值(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1.5
1.8
2.1
2.4
2.7
3.4
3.6
3.9
4.3
5.3.2 管道安装后、喷嘴安装前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 符合要求后用氮气或压缩空气进行彻底吹洗。
5.3.3 喷嘴必须牢固安装, 不得堵塞。
5.3.4 安装控制操作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3.4.1 控制操作装置的周围要留出适当空间, 不得有妨碍试验及操作的障碍物。
5.3.4.2 控制操作装置安装应牢固、平稳, 不得倾斜。
5.3.5 储存容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 储存容器的周围要留有适当的安装调试用空间, 正面操作距离不得小于1.2m;
5.3.5.2 储存容器安装必须牢固。
5.4 施工验收
5.4.1 工程交接验收时, 施工单位应提供:
5.4.1.1 竣工图;
5.4.1.2 主要器材说明书及合格证;
5.4.1.3 调试记录。
5.4.2 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4.3 应对消防系统进行外观检查, 各部分的尺寸和位置应与设计相符, 安装牢固。
5.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5.4.4.1 储存灭火药剂容器的充装量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4.4.2 按设计要求检查管道的密封和通畅性, 并提交试验报告;
5.4.4.3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功能检验;
5.4.4.4 设备的操作条件应满足设计要求;
5.4.4.5 灭火控制程序及各项操作功能、联锁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4.4.6 进行报警、控制装置同灭火装置各分系统的联动试验,检查系统每个环节, 工作状态应正常。试验可用氮气或压缩空气代替灭火剂。
5.4.5 填写验收报告。
六 电磁屏蔽
6.1 一般规定
6.1.1 电子计算机机房电磁屏蔽工程施工及验收主要包括焊接式和装配式屏蔽室的安装及验收。
6.1.2 对有电磁屏蔽要求的电子计算机机房, 应对其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进行处理, 并预留出各类孔洞。
6.1.3 整体式屏蔽壳体焊接时, 应采取有效的排烟通风措施, 焊接应符合《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6.1.4 在装修及进行其他专业施工时, 严禁损坏屏蔽壳体。穿越屏蔽壳体的金属件与壳体的接触处必须焊封。
6.1.5 施工中不得在壳体内外洒水或有腐蚀性的液体。对有防腐要求的施工应符合《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6.1.6 各种屏蔽壳体安装在建筑楼地面或室内其它表面时, 应安装牢固、绝缘可靠。
6.2 焊接式电磁屏蔽壳体
6.2.1 按设计施工图将屏蔽壳体骨架与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固定。安装过程中应保证骨架与建筑物间的绝缘。
6.2.2 按设计要求把预加工的单元金属板块焊成整体。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6.2.2.1 预加工的单元金属板块必须与支撑骨架焊接牢固;
6.2.2.2 焊缝应均匀无毛刺, 不得漏焊、虚焊。
6.2.3 屏蔽壳体焊接现场应保持清洁。
6.2.4 焊接过程中应随时对焊缝进行质量检验。
6.2.5 按设计要求对屏蔽壳体表面涂漆, 应均匀、牢固、无遗漏。
6.3 装配式电磁屏蔽壳体
6.3.1 屏蔽壳体安装楼地面应平整, 符合设计要求。
6.3.2 屏蔽壳体墙板组件和顶板组件的安装顺序与技术要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6.3.3 屏蔽壳体组装前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6.3.3.1 铜网式组件的装配接触处应预先用酒精擦洗干净。
6.3.3.2 将钢板式组件与紧固件接触处的保护膜揭掉, 并用酒精擦洗干净; 无保护膜时, 其接触处用细砂纸轻轻打磨, 出现金属光泽后再用酒精擦洗干净;
6.3.3.3 双层绝缘型的屏蔽组件, 除应保证里外两层板壁绝缘外,各层与紧固件接触处的处理应按6.3.3.2执行。
6.3.4 接缝处必须严密, 接触良好。螺钉必须紧固可靠。
6.3.5 屏蔽壳体组装过程中应随时对板壁组件进行垂直、水平校正。
6.4 屏蔽门
6.4.1 搬运、安装屏蔽门时, 应对金属密封接触件进行有效保护,避免碰撞。
6.4.2 门框安装时应进行垂直、水平校正, 与壳体门洞处的金属板块或壁板组件进行焊接或紧固必须牢固可靠、无缝隙, 不得变形。当门框与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固定时, 必须做好绝缘。
6.4.3 按设计或产品说明书安装屏蔽门的开闭自动连杆机构或电动、气动装置. 安装后应进行开闭试验, 门扇应转动灵活, 金属密封接触件接触应良好。
6.4.4 喷涂漆时应对金属密封接触件进行遮盖, 不得沾污。
6.5 波导风口和观察窗
6.5.1 安装前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6.5.1.1 应将波导风口与钢板接触面的漆层刮掉, 并均匀搪锡;
6.5.1.2 安装波导风口支架时, 不得破坏壁板; 支架应平直、牢固。
6.5.1.3 吹洗波导风口, 风口内不得有异物;
6.5.1.4 观察窗应与窗框镶嵌牢固、严密。窗框与板壁接触面应
均匀搪锡。
6.5.2 安装在壁板组件上的波导风口和观察窗应可靠、平直。
6.5.3 波导风口、观察窗与壁板间的锡焊处必须严密、平整。
6.5.4 焊口处涂漆应均匀, 无遗漏。
6.5.5 波导风口安装后应用挡板遮盖, 验收时拆除挡板。
6.6 滤波器
6.6.1 滤波器的波导联接器安装前, 应将与其接触的壁板面漆层刮掉。
6.6.2 滤波器外壳与屏壳体之间应衬垫软性导电材料, 装接应牢固、可靠。
6.6.3 滤波器的波导联接器与壳体装配必须紧密牢固, 连接处应焊接严密。
6.6.4 在接缝处涂漆应均匀无遗漏。
6.6.5 焊接滤波器输出端子接线时应速焊, 不得损坏接线端子的绝缘层,如用紧固卡固定引线, 应牢固可靠。
6.7 施工验收
6.7.1 电磁屏蔽工程应符合本规范6.2.1~6.6.5的规定。
6.7.2 屏蔽效能测试应在屏蔽工程完成后、室内装修前进行。
6.7.3 施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
6.7.3.1 竣工图;
6.7.3.2 主要器材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
6.7.3.3 安装技术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屏蔽效能测试记录。
6.7.4 填写验收记录。
七 综合测试
7.1 一般规定
7.1.1 电子计算机机房综合测试(屏蔽效能测试除外)应在室内装修完工及空气调节系统、供配电系统、消防系统等公共系统试运行后进行。
7.1.2 测试项目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7.1.3 按照《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和本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选用测试仪器仪表。测试仪器仪表必须通过国家认定的计量机构鉴定,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测试方法, 本规范未规定者按《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规定执行。
7.1.4 测试前应对电子计算机机房和空气调节系统进行彻底清洁处理, 在空气调节系统正常运行24h以后进行测试。
7.1.5 综合测试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共
同进行。
7.1.6 填写综合测试结论表(见附录C的表C.1)。
7.2 温度、湿度
7.2.1 测试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7.2.1.1温度测试仪表误差: ±0.5℃;
7.2.1.2 相对湿度测试仪表误差: ±3%。
7.2.2 测点布置: 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 对角线5点布置, 如图7.2.2。每增加20~50 m2增加3~5个测点。测点距地面0.8m, 距墙不小于1m, 并应避开送回风口处。
7.3 空气含尘浓度
7.3.1 测试仪器应为每次采样量不小于1dm3/min的尘埃粒子计数器。
图7.2.2测点布置示意图(略)
7.3.2 测点布置同第7.2.2条。
7.4 照度
7.4.1 测试仪器应为准确度二级以上的照度计。
7.4.2 测点, 在工作区内取2~4m间距布置。测点距墙面1m, 距地面0.8m。
7.5 噪声
7.5.1 测试仪器应为准确度二型以上的声级计(A声级)。
7.5.2 测点布置: 在主要操作员的位置上距地面1.2~1.5m。
7.6 电磁屏蔽
7.6.1 屏蔽效能的测试方法应按《高效能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测试方法》执行。
7.7 接地电阻
7.7.1 测试仪表应为准确度五级以上的接地电阻测试仪。
7.7.2 测试前必须将设备电源的接地引线切断。
7.8 供电电源电压、频率和波形畸变率
7.8.1 测试仪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7.8.1.1 电压测试应使用精度1.0级以上的电压表;
7.8.1.2 频率测试应使用精度0.5级以上的频率表;
7.8.1.3 波形畸变率测试应使用误差为±10%(满刻度)以内的失真度测量仪。
7.8.2 在计算机专用配电柜(盘)的输出端测量电压、频率和波形畸变率。
7.9 风量
7.9.1 测试仪器应为误差±2%(满量程)的风速仪或精度一级以上的倾斜式微压计。
7.9.2 测试方法: 电子计算机机房总送风量、总回风量、新风量的测试应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附录一的方法进行。
7.10 正压
7.10.1 测试仪器应为精度二等标准的补偿式微压计。
7.10.2 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7.10.2.1 测试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
7.10.2.2 使用补偿式微压计, 接口不应迎着气流方向;
7.10.2.3 测点布置: 室内气流扰动较小的任意点。
八 工程交接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交接验收时, 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8.1.1.1 竣工图;
8.1.1.2 设备和主要器材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
8.1.1.3 关键自制作、外协件的检验报告单;
8.1.1.4屏蔽机房主要器材和工序的验收报告。
8.1.2 在各分部工程施工验收的基础上, 应提交下列记录和报告;
8.1.2.1 隐蔽工程记录;
8.1.2.2 装修工程施工验收记录;
8.1.2.3 电气装置、空气调节、消防等工程施工验收和试运转记录;
8.1.2.4 综合测试报告。
8.1.3 工程交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消防及有关部门参加;
8.2 各分部工程验收
8.2.1 室内装修、电气装置、空气调节、消防和电磁屏蔽等工程完成后, 应对其外观进行检查。
8.2.2 以上各分部工程质量均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2至第6章的施工验收规定。
8.2.3 验收分部工程时应填写验收记录。
8.3 工程验收结论
8.3.1 参加验收的单位在检查各种记录、资料和检验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的基础上对施工质量应做出结论, 并应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盖章。
8.3.2 填写工程验收结论表(见附录C表C.2)。
附录A 名词解释
1. 隐蔽工程: 在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中是指地下、地板下、墙体内、吊顶上等表面不可见的工程。
2. 隔断墙: 将电子计算机机房分隔成较小房间的轻质、薄型、不承受载荷而又易于拆除的墙体, 主要指轻钢龙骨石膏板隔断墙、轻钢龙骨玻璃隔断墙及铝合金玻璃隔断墙等。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表示很严格, 必须这样作不可的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的词采用“可”。
附录C 结论表
综合测试结论表 表C.1
工程名称: 编号:
数据 场所
项目
测试项目
指标 实测值 结论 指标 实测值 结论 指标 实测值 结论
温度(℃)
相对湿度(%)
空气含尘浓度
(粒/dm2,≥0.5μm)
照
度 平均照度(lx)
最低照度(lx)
均匀度
噪声(dB)
屏蔽效能(dB)
接地电阻 (Ω)
(Ω)
(Ω)
供电电源 电压(V)
频率(Hz)
波形畸变率(%)
风
量 总送风量(m3/h)
总回风量(m3/h)
新风量(m3/h)
正 压 (Pa)
签
字 建设
单位 施工
单位
注: 场所项目和接地电阻只列了三栏, 根据实际需要可扩充。
工程验收结论表 表C.2
工程名称: 编号: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结论 备 注
1 竣工图
2 设备和主要器材合格证、说明书
3 关键自制件、外协件检验单
4 装修工程
5 电气工程
6 空调工程
7 消防工程
8 屏蔽工程
9 综合测度
10 其它
工程
结论
签
字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一 总 则 二 室内装修 三 空气调节 四 电气装置
五 消除系统 六 电磁屏蔽 七 综合测试 八工程交接验收
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录C 结论表
一 总 则
1.0.1 为了确保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施工质量, 统一施工及验收要求, 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主体工程已完成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施工及验收。
1.0.3 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要求应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规定执行。
1.0.4 承接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的施工单位, 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签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1.0.5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施工、设计变更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或签证。
1.0.6 施工单位必须作出施工组织设计。
1.0.7 工程所用材料应检验, 其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有出厂合格证。
1.0.8 工程所用设备、装备均应开箱检查, 其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附件、备件和技术文件齐全。
1.0.9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装置的储存环境和方法及装卸搬运方式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规定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1.0.10 所有隐蔽工程必须有现场施工记录或相应资料, 并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1.0.11 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标准规范。
二 室内装修
2.1 一般规定
2.1.1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室内装修工程施工验收主要包括吊顶、隔断墙、门、窗、壁纸、地面、活动地板的施工和验收入其它室内作业。
2.1.2 室内装修作业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1.3 对有空气含尘浓度要求的空间, 在施工时应保证现场、材料和设备的清洁。
2.1.4 机房所有管线穿墙处的缝隙必须用密封材料填堵。
2.1.5 在裱糊壁纸、粘接贴面及进行其它涂复施工时, 其环境条件应符合材料说明书的规定。
2.2 吊顶
2.2.1 电子计算机机房吊顶板表面应平整, 不得起尘、变色和腐蚀; 其边缘应整齐, 无翘曲; 封边处理后不得脱胶; 填充顶棚的保温、隔音材料应平整, 干燥, 并作包封处理。
2.2.2 按设计标高及安装位置严格放线。吊顶及马道应坚固、平直, 并有可靠的防锈涂复。金属连接件、锚固件除锈后应涂两遍防锈漆。
2.2.3 吊顶上的灯具、各种风口、火灾探测器底座及灭火喷嘴等应与龙骨和吊顶板紧密配合安装。
2.2.4 吊顶内空间作为静压箱时, 其内表面应按设计要求做防尘处理, 不得起皮和龟裂。
2.2.5 固定式吊顶的顶板应与龙骨垂直安装。双层顶板的接缝不得落在同一根龙骨上。
2.2.6 用自攻螺钉固定吊顶板, 不得损坏板面。当设计未作明确规定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2.2.6.1 螺钉帽拧入板内0.5mm;
2.2.6.2 螺钉间距: 沿板周边间距为150~200mm, 中部间距为200~300mm, 均匀布置;
2.2.6.3 螺钉距板边10~15mm。
2.2.7 钉眼、接缝和阴阳角处必须根据顶板材质用相应的材料嵌平、磨光。
2.2.8 保温吊顶的检修盖板应用与保温吊顶相同的材料制作。
2.2.9 活动式顶板的安装必须牢固, 下表面平整, 接缝紧密平直,靠墙、柱处按实际尺寸裁板镶补, 根据顶板材质作相应的封边处理。
2.2.10 安装过程中应随时擦拭顶板材料表面, 并及时清除顶板内的余料和杂物。
2.3 隔断墙
2.3.1 电子计算机机房隔断墙的沿地、沿顶及沿墙龙骨与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之间应衬垫弹性密封材料后固定, 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800mm。
2.3.2 竖龙骨准确定位并校正垂直后与沿地、沿顶龙骨可靠固定。
2.3.3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隔断墙竖龙骨的长度应比隔断墙的实际高度短30mm, 使上、下分别形成15mm膨胀缝, 其间用难燃弹性材料填实。
2.3.4 安装隔断墙板时, 板边与建筑墙面间间隙应用嵌缝材料可靠密封。
2.3.5 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 用自攻螺钉固定墙板宜符合下列要求:
2.3.5.1 螺钉间距: 沿板周边间距不大于200mm, 板中部间距不大于300mm, 均匀布置;
2.3.5.2 其它要求同本规范2.2.6条。
2.3.6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隔断墙板应与竖龙骨平行铺设, 不得与沿地、沿顶龙骨固定。
2.3.7 隔断墙两面墙板接缝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 每面的双层墙板接缝亦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
2.3.8 轻钢龙骨石膏板隔断墙内的管、线安装应与墙板保留间隙。
2.3.9 安装在隔断墙上的设备和电气装置应固定在龙骨上, 墙板不得受力。
2.3.10 隔断墙上需安装门窗时, 门框、窗框应固定在龙骨上,按设计要求对其缝隙进行密封。
2.4 铝合金门、窗和隔断
2.4.1 铝合金门框、窗框及隔断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应牢固平整, 其间隙用非腐蚀性材料密封。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隔断的沿墙立柱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800mm。
2.4.2 门扇、窗扇应平整, 接缝严密, 安装牢固, 开闭自如, 推拉灵活。
2.4.3 施工过程中对铝合金门窗及隔断的断饰面应采取保护措施。
2.4.4 安装玻璃的槽口应清洁, 下槽口应衬垫软性材料。玻璃与扣条间按设计要求填塞弹性密封资料, 应牢固严密。
2.5 活动地板
2.5.1 活动地板的铺设应在机房内各类装修施工及固定设施安装完成并对地面清洁处理后进行。
2.5.2 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清洁、干燥。活动地板下空间作为静压箱时, 四壁及地面均应作防尘处理, 不得起皮或龟裂。
2.5.3 现场切割的地板, 周边应光滑、无毛刺, 并按原产品的技术要求作相应处理。
2.5.4 活动地板铺设前应按设计标高及地板布置严格放线, 将支撑部件调整至设计高度。
2.5.5 活动地板铺设过程中应随时调整水平, 遇到障碍物或不规则墙面, 应按实际尺寸镶补并附加支撑部件。
2.5.6 在活动地板上搬运、安装设备时, 应对地板表面采取防护措施。
2.6 施工验收
2.6.1 施工交接验收时, 施工单位应提供:
2.6.1.1 竣工图;
2.6.1.2 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
2.6.1.3 隐蔽工程记录。
2.6.2 吊顶龙骨与建筑顶板或桁梁相接必须牢固。
2.6.3 吊顶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6.3.1 吊顶板的品种、规格、花饰、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2.6.3.2 吊顶下表面应平整, 不平度不大于3mm。板面不得有污染、裂纹、受潮变形、锤伤等缺陷, 饰面、吊顶板面不得脱层和起鼓。
2.6.3.3 铝合金或其它金属明龙骨安装应牢固、平直, 不得有污染变形现象。
2.6.4 隔断墙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6.4.1 隔断墙与建筑结构表面必须相接牢固;
2.6.4.2 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和隔断墙安装等符合设计要求;
2.6.4.3 铝合金隔断表面应光洁、无腐蚀、色泽一致, 配件及连接件安装应牢固;
2.6.4.4 隔断墙垂直偏差不大于2mm/2m。
2.6.5 铝合金隔断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2.6.5.1 立柱正、侧面垂直度偏差不大于2mm/m;
2.6.5.2 横撑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5mm/2m。
2.6.6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第十章第十节的优良标准。
表2.6.7 活动地板铺设允许偏差
项 次 内 容 允许偏差(mm)
铝地板 钢、木、复合地板
1 接缝宽度 ≤0.5 ≤1.0
2 相邻边缘高差 ≤0.5 ≤1.0
3 地板不平度 ≤2.0 ≤2.0
2.6.7 活动地板铺设接缝应横平竖直, 铺设偏差应符合表2.6.7的规定:
2.6.8 检验及抽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2.6.8.1 不平度用2m直尺和楔形塞尺沿纵、横、斜三方向测量。抽样比例为15%, 但不少于102m, 抽样点应包括门口处;
2.6.8.2 垂直度用2m托线板逐墙检查, 每面墙不少于三处;
2.6.8.3 接缝宽度用塞尺检查, 抽样比例为15%, 但不少于十处;
2.6.8.4 水平度采用水平与塞尺配合检查, 抽样比例为15%, 但不少于五处。
2.6.9 填写验收记录。
三 空气调节
3.1 一般规定
3.1.1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空气调节系统施工验收主要包括风管及其部件制作, 空调器、管道和其他设备的安装及验收。
3.1.2 电子计算机机房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部件、设备安装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3.2 风管、部件制作及安装
3.2.1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风管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设计无规定时采用镀锌钢板。
3.2.2 镀锌钢板表面应平整, 无氧化、腐蚀等现象; 风管加工时应避免损坏镀锌层, 损坏处应涂二遍保护漆。
3.2.3 普通钢板的刷漆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表3.2.3要求进行。刷漆
表3.2.3 风管刷漆
风管类型 刷漆部位及遍数
内表面 外表面
保温风管醇酸类底漆二遍铁红底漆二遍
非保温风管 醇酸类磁漆二遍 铁红底漆二遍
调合漆二遍
前应除去油污和锈斑。
3.2.4 风管接缝宜采用咬口方式, 接缝处应严密。
3.2.5 风管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安装前必须除去内表面的油污和灰尘。
3.2.6 风管与法兰连接处的翻边尺寸为6~9mm; 翻边处应平整,不得翘起, 如有裂缝应涂密封胶。
3.2.7 风管与法兰间的连接应严密。法兰密封垫应选用不透气、不产尘、具有一定弹性的材料(如橡胶板、闭孔海棉橡胶、压敏密封胶条等)制作。
3.3 空气调节系统
3.3.1 电子计算机机房吊顶内及活动地板下空间作为静压箱时,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1 静压箱内各种管道应严格按设计施工。设计无规定时,各种管道应安装在同一水平高度上, 不得叠放。
3.3.1.2 在静压箱与各种管道接缝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做到清洁、严密。
3.3.2 在气体灭火防护区内设置的消防排风系统, 其排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严密, 风阀应安装在靠近电子计算机机房、易于操作和维修的地方, 阀门应启闭灵活。
3.3.3 电子计算机机房专用空调器安装应竖向垂直、横向水平、牢固稳定。空调器的基础台座应与建筑楼地面牢靠固定, 空调器与金属台座间应垫隔震材料。
3.3.4 空调器与风冷冷凝器之间的气体和液体管道在安装后应用氮气或干燥的压缩空气进行吹洗, 管道内不得存有异物。
3.3.5 温度、相对湿度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3.5.1 安装在室内时, 应设置在空气流通的回风气流中;
3.3.5.2 安装在活动地板下时, 应设置在离空调器出风口顺气流方向3m远处气流均匀的地方。
3.3.6 室外风冷冷凝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3.6.1 风冷冷凝器的四周应留有足够的通风及维修空间。
设计无规定时, 设备与围挡物之间及二台设备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m;
3.3.6.2 连接空调器与风冷冷凝器之间的管道保温材料, 设计无规定时可采用耐热聚乙烯管、保温泡沫橡胶管、玻璃纤维管等保温材料。
3.3.6.3 当风冷冷凝器位置高于空调器时, 连接风冷冷凝器和空调器的气体竖管上应设存油弯, 液体竖管上应设反向存油弯。设置的存油湾数量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书要求;若无规定时,在冷凝器出口处的液体管道上设一个反向存油弯,在气体管道上每隔8m设一个存油弯。
3.3.7 在安装初、中效过滤器时, 应符合下列条件:
3.3.7.1 过滤器外框的箭头应与气流方向一致;
3.3.7.2 防止损坏过滤材料, 并保持清洁。
3.4 给排水
3.4.1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安装必须不渗、不漏。暗敷的给排水管道宜用焊接连接。
3.4.2 穿过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在穿越处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道不得有接头。管子和套管间应采用非燃、不起尘的材料密封。
3.4.3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冷热管道的保温应采用难燃材料。保温层应平整、密实, 不得有裂缝、空隙。防潮层应紧贴在保温层上,密闭良好。保护层表面应光滑平整, 不起尘。
3.4.4 安装排水地漏处的楼地面应低于机房内的其它楼地面, 其蓖子顶面应低于设置处楼地面5mm。
3.4.5 安装在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空调器, 其冷凝水排水管应设有存水弯, 其高度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要求, 排水管应有足够坡度。
3.5 施工验收
3.5.1 工程交接验收时, 施工单位应提供:
3.5.1.1 竣工图;
3.5.1.2 设备的出厂合格证;
3.5.1.3 隐蔽工程记录。
3.5.2 空调器管道存油弯不得有超出管径1/3的凹陷。
3.5.3 检查所有气管焊口及装配处, 应严密无泄漏, 焊口应平整无毛刺。对空调器进行24h保压检查。
3.5.4 空调器风管材料和制作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3.2.1~3.2.4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和《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优良"规定.
3.5.5 填写验收记录。
四 电气装置
4.1 一般规定
4.1.1 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主要包括供电电源系统、配电装置、自控系统、照明装置、通信设备、接地装置及其配线的安装及验收。
4.1.2 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2 电气装置
4.2.1 电气装置的安装应作到整齐、牢固、正确、标志明确、外观良好, 内外清洁。
4.2.2 电气接线盒内无残留物, 盖板整齐、严密、紧贴墙面。同类电气设备安装高度应一致。
4.2.3 吊顶内电气装置应安装在便于维修处。
4.2.4 特种电源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并注明频率、电压等。
4.2.5电源盘、柜及其它电气装置的台座应与建筑楼地面牢靠固定。
4.2.6 空调、消防自控系统或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联锁动作正确。
4.3 配线
4.3.1 干线与电源盘、柜应采用压接端子连接。
4.3.2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电源线、信号线和通信线应分别铺设,排列整齐, 捆扎固定, 长度留有余量。
4.3.3 电源相线、中性线、保护接地线、直流工作地线、各种信号线和通讯线的颜色应各不相同, 并按设计要求编号。
4.3.4 电缆电线连接应可靠, 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
4.4 电气照明装置
4.4.1吸顶灯具底座必须紧贴吊顶, 不留缝隙。
4.4.2 嵌装灯具应固定在吊顶板预留洞孔内专设的框架上。电源线应穿钢管或金属软管, 且留有余量, 并通过绝缘垫圈进入灯具, 不应贴近灯具外壳。灯具边框外缘应紧贴在吊顶板上, 与吊顶明金属龙骨平行。
4.4.3 成排安装的灯具, 光带应平直、整齐。
4.5 接地装置
4.5.1 凡外露的正常状态下不带电的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金属壳体必须与保护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4.5.2 各类接地装置的安装及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连接正确。
4.5.3 接地装置焊接必须牢固, 需涂复部分涂层必须完整。
4.5.4 交流电源线路不得与直流工作地线紧贴平行敷设。
4.6 施工验收
4.6.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符合本规范4.1.1~4.5.4的规定。
4.6.2 施工交接验收时, 施工单位应提供:
4.6.2.1 竣工图;
4.6.2.2 设备和主要器材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
4.6.2.3 安装技术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设备与主要器材的检测记录。
4.6.3 所有电气装置、导致通电运行二小时后的温升不得超过允许值。
4.6.4 填写验收记录。
五 消除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消防系统施工及验收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安装及验收。
5.1.2 消防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标准规范。
5.1.3 消防工程所采用的器材和设备必须是经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确认合格的产品。
5.1.4 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经有关部门确认资格后, 方可施工。
5.1.5 消防工程应经有关部门验收。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线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5.2.2 火灾探测器和底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 探测器的底座安装应牢固, 其接线端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焊接时不得使用腐蚀性助焊剂。
5.2.2.2 明装的探测器确认灯应面向房间的门口处;
5.2.2.3 应先安装底座, 探测器在调试前安装。
5.2.3 引入联动控制设备的线路,若经接线盒连接则应用金属软管, 金属软管应与被联动控制设备的接线盒固定。
5.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开通调试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5.2.4.1 检查自动报警设备, 其规格、型号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产品备件和技术资料应齐全;
5.2.4.2 检查系统线路, 如发现开路、短路、虚焊等应予排除,保证线路准确无误;
5.2.4.3火灾报警装置必须通电检查,无故障后方可接入报警系统。
5.3 自动灭火系统
5.3.1 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1 安装前管道和接头内应无异物;
5.3.1.2 管道必须可靠地支撑和固定;
5.3.1.3 固定管道支架间距应符合表5.3.1要求;
5.3.1.4 阀门等附加负荷的地方应附加支撑;
5.3.1.5 管道、法兰的焊接应符合《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
5.3.1.6 输送二氧化碳灭火药剂管道中三通管件的两个出口安装后应保持水平;
5.3.1.7 管道、吊架和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均匀涂漆;
5.3.1.8 管道应良好接地。
表5.3.1 管道支架间距最大值
管道直径(mm) 支架安装间距最大值(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1.5
1.8
2.1
2.4
2.7
3.4
3.6
3.9
4.3
5.3.2 管道安装后、喷嘴安装前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 符合要求后用氮气或压缩空气进行彻底吹洗。
5.3.3 喷嘴必须牢固安装, 不得堵塞。
5.3.4 安装控制操作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3.4.1 控制操作装置的周围要留出适当空间, 不得有妨碍试验及操作的障碍物。
5.3.4.2 控制操作装置安装应牢固、平稳, 不得倾斜。
5.3.5 储存容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 储存容器的周围要留有适当的安装调试用空间, 正面操作距离不得小于1.2m;
5.3.5.2 储存容器安装必须牢固。
5.4 施工验收
5.4.1 工程交接验收时, 施工单位应提供:
5.4.1.1 竣工图;
5.4.1.2 主要器材说明书及合格证;
5.4.1.3 调试记录。
5.4.2 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4.3 应对消防系统进行外观检查, 各部分的尺寸和位置应与设计相符, 安装牢固。
5.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5.4.4.1 储存灭火药剂容器的充装量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4.4.2 按设计要求检查管道的密封和通畅性, 并提交试验报告;
5.4.4.3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功能检验;
5.4.4.4 设备的操作条件应满足设计要求;
5.4.4.5 灭火控制程序及各项操作功能、联锁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4.4.6 进行报警、控制装置同灭火装置各分系统的联动试验,检查系统每个环节, 工作状态应正常。试验可用氮气或压缩空气代替灭火剂。
5.4.5 填写验收报告。
六 电磁屏蔽
6.1 一般规定
6.1.1 电子计算机机房电磁屏蔽工程施工及验收主要包括焊接式和装配式屏蔽室的安装及验收。
6.1.2 对有电磁屏蔽要求的电子计算机机房, 应对其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进行处理, 并预留出各类孔洞。
6.1.3 整体式屏蔽壳体焊接时, 应采取有效的排烟通风措施, 焊接应符合《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6.1.4 在装修及进行其他专业施工时, 严禁损坏屏蔽壳体。穿越屏蔽壳体的金属件与壳体的接触处必须焊封。
6.1.5 施工中不得在壳体内外洒水或有腐蚀性的液体。对有防腐要求的施工应符合《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6.1.6 各种屏蔽壳体安装在建筑楼地面或室内其它表面时, 应安装牢固、绝缘可靠。
6.2 焊接式电磁屏蔽壳体
6.2.1 按设计施工图将屏蔽壳体骨架与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固定。安装过程中应保证骨架与建筑物间的绝缘。
6.2.2 按设计要求把预加工的单元金属板块焊成整体。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6.2.2.1 预加工的单元金属板块必须与支撑骨架焊接牢固;
6.2.2.2 焊缝应均匀无毛刺, 不得漏焊、虚焊。
6.2.3 屏蔽壳体焊接现场应保持清洁。
6.2.4 焊接过程中应随时对焊缝进行质量检验。
6.2.5 按设计要求对屏蔽壳体表面涂漆, 应均匀、牢固、无遗漏。
6.3 装配式电磁屏蔽壳体
6.3.1 屏蔽壳体安装楼地面应平整, 符合设计要求。
6.3.2 屏蔽壳体墙板组件和顶板组件的安装顺序与技术要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6.3.3 屏蔽壳体组装前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6.3.3.1 铜网式组件的装配接触处应预先用酒精擦洗干净。
6.3.3.2 将钢板式组件与紧固件接触处的保护膜揭掉, 并用酒精擦洗干净; 无保护膜时, 其接触处用细砂纸轻轻打磨, 出现金属光泽后再用酒精擦洗干净;
6.3.3.3 双层绝缘型的屏蔽组件, 除应保证里外两层板壁绝缘外,各层与紧固件接触处的处理应按6.3.3.2执行。
6.3.4 接缝处必须严密, 接触良好。螺钉必须紧固可靠。
6.3.5 屏蔽壳体组装过程中应随时对板壁组件进行垂直、水平校正。
6.4 屏蔽门
6.4.1 搬运、安装屏蔽门时, 应对金属密封接触件进行有效保护,避免碰撞。
6.4.2 门框安装时应进行垂直、水平校正, 与壳体门洞处的金属板块或壁板组件进行焊接或紧固必须牢固可靠、无缝隙, 不得变形。当门框与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固定时, 必须做好绝缘。
6.4.3 按设计或产品说明书安装屏蔽门的开闭自动连杆机构或电动、气动装置. 安装后应进行开闭试验, 门扇应转动灵活, 金属密封接触件接触应良好。
6.4.4 喷涂漆时应对金属密封接触件进行遮盖, 不得沾污。
6.5 波导风口和观察窗
6.5.1 安装前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6.5.1.1 应将波导风口与钢板接触面的漆层刮掉, 并均匀搪锡;
6.5.1.2 安装波导风口支架时, 不得破坏壁板; 支架应平直、牢固。
6.5.1.3 吹洗波导风口, 风口内不得有异物;
6.5.1.4 观察窗应与窗框镶嵌牢固、严密。窗框与板壁接触面应
均匀搪锡。
6.5.2 安装在壁板组件上的波导风口和观察窗应可靠、平直。
6.5.3 波导风口、观察窗与壁板间的锡焊处必须严密、平整。
6.5.4 焊口处涂漆应均匀, 无遗漏。
6.5.5 波导风口安装后应用挡板遮盖, 验收时拆除挡板。
6.6 滤波器
6.6.1 滤波器的波导联接器安装前, 应将与其接触的壁板面漆层刮掉。
6.6.2 滤波器外壳与屏壳体之间应衬垫软性导电材料, 装接应牢固、可靠。
6.6.3 滤波器的波导联接器与壳体装配必须紧密牢固, 连接处应焊接严密。
6.6.4 在接缝处涂漆应均匀无遗漏。
6.6.5 焊接滤波器输出端子接线时应速焊, 不得损坏接线端子的绝缘层,如用紧固卡固定引线, 应牢固可靠。
6.7 施工验收
6.7.1 电磁屏蔽工程应符合本规范6.2.1~6.6.5的规定。
6.7.2 屏蔽效能测试应在屏蔽工程完成后、室内装修前进行。
6.7.3 施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
6.7.3.1 竣工图;
6.7.3.2 主要器材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
6.7.3.3 安装技术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屏蔽效能测试记录。
6.7.4 填写验收记录。
七 综合测试
7.1 一般规定
7.1.1 电子计算机机房综合测试(屏蔽效能测试除外)应在室内装修完工及空气调节系统、供配电系统、消防系统等公共系统试运行后进行。
7.1.2 测试项目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7.1.3 按照《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和本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选用测试仪器仪表。测试仪器仪表必须通过国家认定的计量机构鉴定,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测试方法, 本规范未规定者按《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规定执行。
7.1.4 测试前应对电子计算机机房和空气调节系统进行彻底清洁处理, 在空气调节系统正常运行24h以后进行测试。
7.1.5 综合测试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共
同进行。
7.1.6 填写综合测试结论表(见附录C的表C.1)。
7.2 温度、湿度
7.2.1 测试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7.2.1.1温度测试仪表误差: ±0.5℃;
7.2.1.2 相对湿度测试仪表误差: ±3%。
7.2.2 测点布置: 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 对角线5点布置, 如图7.2.2。每增加20~50 m2增加3~5个测点。测点距地面0.8m, 距墙不小于1m, 并应避开送回风口处。
7.3 空气含尘浓度
7.3.1 测试仪器应为每次采样量不小于1dm3/min的尘埃粒子计数器。
图7.2.2测点布置示意图(略)
7.3.2 测点布置同第7.2.2条。
7.4 照度
7.4.1 测试仪器应为准确度二级以上的照度计。
7.4.2 测点, 在工作区内取2~4m间距布置。测点距墙面1m, 距地面0.8m。
7.5 噪声
7.5.1 测试仪器应为准确度二型以上的声级计(A声级)。
7.5.2 测点布置: 在主要操作员的位置上距地面1.2~1.5m。
7.6 电磁屏蔽
7.6.1 屏蔽效能的测试方法应按《高效能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测试方法》执行。
7.7 接地电阻
7.7.1 测试仪表应为准确度五级以上的接地电阻测试仪。
7.7.2 测试前必须将设备电源的接地引线切断。
7.8 供电电源电压、频率和波形畸变率
7.8.1 测试仪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7.8.1.1 电压测试应使用精度1.0级以上的电压表;
7.8.1.2 频率测试应使用精度0.5级以上的频率表;
7.8.1.3 波形畸变率测试应使用误差为±10%(满刻度)以内的失真度测量仪。
7.8.2 在计算机专用配电柜(盘)的输出端测量电压、频率和波形畸变率。
7.9 风量
7.9.1 测试仪器应为误差±2%(满量程)的风速仪或精度一级以上的倾斜式微压计。
7.9.2 测试方法: 电子计算机机房总送风量、总回风量、新风量的测试应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附录一的方法进行。
7.10 正压
7.10.1 测试仪器应为精度二等标准的补偿式微压计。
7.10.2 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7.10.2.1 测试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
7.10.2.2 使用补偿式微压计, 接口不应迎着气流方向;
7.10.2.3 测点布置: 室内气流扰动较小的任意点。
八 工程交接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交接验收时, 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8.1.1.1 竣工图;
8.1.1.2 设备和主要器材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
8.1.1.3 关键自制作、外协件的检验报告单;
8.1.1.4屏蔽机房主要器材和工序的验收报告。
8.1.2 在各分部工程施工验收的基础上, 应提交下列记录和报告;
8.1.2.1 隐蔽工程记录;
8.1.2.2 装修工程施工验收记录;
8.1.2.3 电气装置、空气调节、消防等工程施工验收和试运转记录;
8.1.2.4 综合测试报告。
8.1.3 工程交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消防及有关部门参加;
8.2 各分部工程验收
8.2.1 室内装修、电气装置、空气调节、消防和电磁屏蔽等工程完成后, 应对其外观进行检查。
8.2.2 以上各分部工程质量均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2至第6章的施工验收规定。
8.2.3 验收分部工程时应填写验收记录。
8.3 工程验收结论
8.3.1 参加验收的单位在检查各种记录、资料和检验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的基础上对施工质量应做出结论, 并应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盖章。
8.3.2 填写工程验收结论表(见附录C表C.2)。
附录A 名词解释
1. 隐蔽工程: 在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中是指地下、地板下、墙体内、吊顶上等表面不可见的工程。
2. 隔断墙: 将电子计算机机房分隔成较小房间的轻质、薄型、不承受载荷而又易于拆除的墙体, 主要指轻钢龙骨石膏板隔断墙、轻钢龙骨玻璃隔断墙及铝合金玻璃隔断墙等。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表示很严格, 必须这样作不可的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的词采用"可"。
附录C 结论表
综合测试结论表 表C.1
工程名称: 编号:
数据 场所
项目
测试项目
指标 实测值 结论 指标 实测值 结论 指标 实测值 结论
温度(℃)
相对湿度(%)
空气含尘浓度
(粒/dm2,≥0.5μm)
照
度 平均照度(lx)
最低照度(lx)
均匀度
噪声(dB)
屏蔽效能(dB)
接地电阻 (Ω)
(Ω)
(Ω)
供电电源 电压(V)
频率(Hz)
波形畸变率(%)
风
量 总送风量(m3/h)
总回风量(m3/h)
新风量(m3/h)
正 压 (Pa)
签
字 建设
单位 施工
单位
注: 场所项目和接地电阻只列了三栏, 根据实际需要可扩充。
工程验收结论表 表C.2
工程名称: 编号: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结论 备 注
1 竣工图
2 设备和主要器材合格证、说明书
3 关键自制件、外协件检验单
4 装修工程
5 电气工程
6 空调工程
7 消防工程
8 屏蔽工程
9 综合测度
10 其它
工程
结论
签
字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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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SJ/T30003-93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test code for electronic computer ro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1993 年 6月 11日发布 1994 年 1月 1日实施 ) 一 总 则 1.0.1 为了确保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施工质量 , 统一施工及验收要求 , 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主体工程已完成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施工及验收。 1.0.3 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要求应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规定执行。 1.0.4 承接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的施工单位 , 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签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1.0.5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施工、设计变更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或签证。 1.0.6 施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SJ/T30003-93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test code for electronic computer ro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1993年 6月 11日发布 1994 年 1月 1日实施 ) 一 总 则 1.0.1 为了确保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施工质量 , 统一施工及验收要求 , 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主体工程已完成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施工及验收。 1.0.3 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要求应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规定执行。 1.0.4 承接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的施工单位 , 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签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1.0.5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施工、设计变更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或签证。 1.0.6 施工单位必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确保电子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及保障机房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平方m的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控制用计算机机房和微型计算机机房。
第1.0.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第一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
第2.1.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层。
第2.1.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充足、电子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讯方便,自然环境清洁;
二、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
三、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四、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第2.1.3条 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干扰或为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可采取有效的电磁屏
第五章 空气调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 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均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5.1.2条 当主机房和其它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第二节 热湿负荷计算
第5.2.1条 计算机和其它设备的散热量应按产品的技术数据进行计算。
第5.2.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空调的热湿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计算机和其它设备的散热;
二、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
三、太阳辐射热;
四、人体散热、散湿;
五、照明装置散热;
六、新风负荷。
第三节 气流组织
第5.3.1条 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应根据设备对空调的要求、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密度、设备发热量以及房间温湿度、室内风速、防尘、消声等要求,并结合建筑条件综合考虑。
第5.3.2条 气流组织形式应按计算机系统的要求确定,当未提出明确要求时,可按表
表:5.3.2 气流组织、风口及送风温差气流组织 下送上回 上送上回(或侧回) 侧送侧回送风口
1.带可调多叶阀的格栅风口
2.条形风口(带有条形风口的活动地板)
3.孔板 (散流器)
2.带扩散板风口
3.孔板
4.百叶风口
5.格栅风口 1.百叶风口
2.格栅风口(回风口)
2.百叶风口
3.网板风口
4.其它风口
送风温差 4-6℃
送风温度应高于
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6℃ 6-8℃
5.3.2选用。对设备布置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上回方式。
第5.3.3条 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出口风速不应大于3m/s,送风气流不应直对工作人员。
第四节 系统设计
第5.4.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要求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要求相近的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5.4.2条 主机房不宜设采暖散热器。如设散热器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漏措施。
第5.4.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风管及其它管道的保温和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气保温处理。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方式时,楼板应采取保温措施。
第5.4.4条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阈;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防火阈应既可手动又能自控。穿过防火墙、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5.4.5条 空调系统应设消声装置。
第5.4.6条 主机房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主机房与其它房间、走廊间的压差不应小于4.9Pa,与室外静压差不应小于9.8Pa。
第5.4.7条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三种中的最大值:
一、室内总送风量的5%;
二、按工作人员每人40m3/h;
三、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第5.4.8条 主机房的空调送风系统,应设初效、中效两级空气过滤器,中效空气过滤器计数效率应大于80%,未级过滤装置宜设在正压端或送风口。
第5.4.9条 主机房在冬季需送冷风时,可取室外新风作冷源。
第5.4.10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空气调节控制装置应满足电子计算机系统对温度、湿度以及尘对正压的要求。
第五节 设备选择
第5.5.1条 空调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和节能的原则。
第5.5.2条 空调系统和设备选择应根据计算机类型、机房面积、发热量及对温、湿度和空气含尘浓度的要求综合考虑。
第5.5.3条 空调冷冻设备宜采用带风冷冷凝器的空调机。当采用水冷机组时,对冷却水系统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5.5.4条 空调和制冷设备宜选用高效、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
第5.5.5条 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15%-20%的余量。
第5.5.6条 当计算机系统需长期连续运行时,空调系统应有备用装置。
第六章 电气技术
第一节 供配电
第6.1.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庆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6.1.2条 电子计算机供电电源质量根据电子计算机的性能、用途和运行方式(是否联网)等情况,可划分为A、B、C三级(见表6.1.2)。
表6.1.2 供电电源质量分级
项目
等级 A B C
稳态电压偏移范围(%) ±2 ±5 +7 -13
稳态频率偏移范围(Hz) ±0.2 ±0.5 ±1
电压波形畸变率(%) 3-5 5-8 8-10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ms) 0-4 4-200 200-1,500
第6.1.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供配电系统应考虑计算机系统有扩散、升级等可能性,并应预留备用容量。
第6.1.4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宜由专用电力变压器供电。
第6.1.5条 机房内其它电力负荷不得由计算机主机电源和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主机房内宜设置专用动力配电箱。
第6.1.6条 当电子计算机供电要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一、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方式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启动方式等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二、一般稳压稳频设备不能满足要求时;
三、需要保证顺序断电安全停机时;
四、电子计算机系统实时控制时;
五、电子计算机系统联网运行时。
第6.1.7条 当采用表态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和现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采取限制谐波分量措施。
第6.1.8条 当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电子计算机供电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和隔离防护措施。
第6.1.9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频率50Hz、电压220/380VTN-S或TN-C-S系统。
电子计算机主机电源系统应按设备的要求确定。
第6.1.10条 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并应使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小于20%。
第6.1.11条 电子计算机电源设备应靠近主机房设备。
第6.1.1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源进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采取防雷措施。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源应采用地下电缆进线。当不得不采用架空进线时,在低压架空电源进线处或专用电力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处,应装设低压避雷器。
第6.1.13条 主机房内应分别设置维修和测试用电源插座,两者应有明显区别标志。测试用电源插座应由计算机主机电源系统供电。其它房间内应适当设置维修用电源插座。
第6.1.14条 主机房内活动地板下部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屏蔽导线或铜芯屏蔽电缆。
第6.1.15条 活动地板下部的电源线应尽可能远离计算机信号线,并避免并排敷设.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第二节 照明
第6.2.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机房的平均照度可按200、300、500lx取值;
二、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的平均照度可按100、150、200lx取值。
三、第二、三类辅助房间应按现行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
第6.2.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度标准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间歇运行的机房取低值;
二、持续运行的机房取中值;
三、连续运行的机房取高值;
四、无窗建筑的机房取中值或高值。
第6.2.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眩光限制标准可按表6.2.3分为三级。
表6.2.3 眩光限制等级
眩光限制等级 眩光程度 适用场所
Ⅰ 无眩光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
Ⅱ 有轻微眩光 第一类辅助房间
Ⅲ 有眩光感觉 第二、三类辅助房间
第6.2.4条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6.2.4的规定。
表6.2.4 直接型灯具最小遮光角
光源种类 光源平均亮度
ι(x103cd/m2) 眩光限制等级 遮光角
管状荧光灯
ι<20 Ⅰ 20°
Ⅱ、Ⅲ 10°
透明玻璃白炽灯 ι>500 Ⅱ、Ⅲ 20°
第6.2.5条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宜采用下列措施限制工作面上的反射眩光和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
一、使视觉作业不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二、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处家具和工作房间内应采用无光泽表面。
第6.2.6条 工作区内一般照明的均匀度(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非工作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平均照度的1/5。
第6.2.7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的1/10。备用照明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第6.2.8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置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灯,其照度不应低于0.51X。
第6.2.9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第6.2.10条 大面积照明场所的灯具宜分区、分段设置开关。
第6.2.11条技术夹层内应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盘)供电。
第三节 静电防护
第6.3.1条 基本工作间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的体积电阻率均应为1.0×107 ~1.0×1010Ω·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发尘。
第6.3.2条 主机房内采用的活动地板可由钢、铝或其它阻燃性材料制成。活动地板表面应是导静电的,严禁暴露金属部分。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6.3.3条 主机房内的工作台面及坐椅垫套材料应是导静电的,其体积电阻率应为1.0×107 ~1.0×1010Ω·cm。
第6.3.4条 主机房内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联接,不得有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
第6.3.5条 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面和坐椅垫套必须进行静电接地。
第6.3.6条 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导静电地面和台面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10cm2。
第6.3.7条 静电接地可以经限流电阻及自己的连接线与接地装置相连,限流电阻的阻值宜为1MΩ。
第四节 接地
第6.4.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满足人身的安全及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行和系统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6.4.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采用下列四种接地方式:
一、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二、安全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三、直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应按计算机系统具体要求确定;
四、防雷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执行。
第6.4.3条 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防雷接地等四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若防雷接地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其余三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其中最小值,并应按现行国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要求采取防止反击措施。
第6.4.4条 对直流工作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装置的电子计算机系统,其接地电阻值及与其它接地装置的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应按计算机系统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
第6.4.5条 电子计算机系统的接地应采取单点接地并宜采取等电位措施。
第6.4.6条 当多个电子计算机系统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宜将各电子计算机系统分别采用接地线与接地体连接。
第七章 给水排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与主机房无关的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主机房。
第7.1.2条 主机房内的设备需要用水时,其给排水干管应暗敷,引入支管宜暗装。管道穿过主机房墙壁和楼板处,应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7.1.3条 主机房内如设有地漏,地漏下应加设水封装置,并有防止水封破坏的措施。
第7.1.4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应采用难燃烧材料保温。
第二节 系统和管材
第7.2.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根据设备、空调、生活、消防等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置循环和直流给水系统。
第7.2.2条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按有关规范进行水质稳定计算,并采取有效的防蚀、防腐、防垢及杀菌措施。
第7.2.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必须有可靠的防渗漏措施,暗敷的给水管道宜用无缝钢管,管道连接宜用焊接。
第7.2.4条 循环冷却水管可采用工程塑料管或镀锌钢管。
第八章 消防与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电子计算机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应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灭火系统,并应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8.1.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8.1.3条 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应与空调、通风系统联锁。空调系统所采用的电加热器,应设置无风断电保护。
第8.1.4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安全设计,除执行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
第8.1.5条 电子计算机用于非常重要的场所或发生灾害后造成非常严重损失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工程设计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二节 消防设施
第8.2.1条 凡设置二氧化碳或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及火灾探测器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其吊顶的上、下及活动地板下,均应设置探测器和喷嘴。
第8.2.2条 主机房宜采用感烟探测器。当设有固定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感烟、感温两种探测器的组合。
第8.2.3条 当主机房内设置空调设备时,应受主机房内电源切断开关的控制。机房内的电源切断开关应靠近工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或主要出入口。
第三节 安全措施
第8.3.1条 主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
第8.3.2条 凡设有卤代烷灭火装置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应配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第8.3.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存放废弃物应采用有防火盖的金属容器。
第8.3.4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存放记录介质应采用金属柜或其它能防火的容器。
第8.3.5条 根据主机房的重要性,可设警卫室或保安设施。
第8.3.6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有防鼠、防虫措施。
附录一 名词解释
电子计算机机房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第一辅助房间、第二类辅助房间及第三类辅助房间的总称
主机房
计算机主机、操作控制台和主要外部设备(磁盘机、磁带机、软盘输入机、激光打印机、宽行打印机、绘图机、通信控制器、监视器等)的安装场地
基本工作间
用于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的技术作业的处所。其中包括:终端室、数据录入室、通信机室、已记录磁介质库、已记录纸介质库等
第一类辅助房间
直接为计算机硬件维修、软件研究服务的处所。其中包括:硬件维修室、软件分析修改室、仪器仪表室、备件库、随机资料室、未记录磁介质库、示记录纸介质库、硬件人员办公室、软件人员办公室、上机准备室和外来用户工作室等
第二类辅助房间
为保证电子计算机机房达到各项工艺环境要求所必需的各公用专业技术用房。其中包括: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不间断电源室、蓄电池室、发电机室、空调器室、灭火器材室和安全保卫控制室等
第三类辅助房间
用于生活、卫生等目的的辅助部分。包括:更衣室、休息室、缓冲间和盥洗室等。
表态条件
电子计算机机房空调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计算机系统已安装,室内没有生产人员的情况
计算机系统停机条件下
主机房内空调系统和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均在正常运行,而计算机系统不工作的状态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要求(或规定)执行"。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目次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2
第一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谴择 2
第二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 2
第三节 设备布置 2
第三章 环境条件 2
第一节 温、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2
第二节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2
第四章 建 筑 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
第二节 人流及出入口 3
第三节 防火和疏散 4
第四节 室内装饰 4
第四节 噪声及振动控制 4
第五章 空 气 调 节 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
第三节 气流组织 5
第四节 系统设计 5
第六章 电气技术 5
第一节 供 配 电 5
第二节 照 明 6
第三节 静电防护 6
第四节 接 地 7
第七章 给 水 排 水 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
第二节 系统和管材 8
第八章 消防与安全 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
第二节 消防设施 8
第二节 安全措施 9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属于多学科技术,涉及到电子工艺、建筑结构、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技术和消防安全等多种专业,而且又与电子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建成了一批电子计算机机房,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为了适应我国电子计算机机房建设的迫切需要,使设计工作有章可循,以便提高设计水平,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编制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计算机大中型机房。
本规范从工程设计出发,以主机房建筑面积确定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从而解决了由于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技术飞速发展而使电子计算机大、中、小型的界限难以区分的问题。
经调查,国内现有引进的大中型计算机系统的主机房面积均大于140m2。本规范按计算机系统最小配置,将大中型计算机机房定义为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m2的计算机机房。
陆地上是指除了在船舶、车辆和航天飞行体以外的处所,包括在地面、地下及高层建筑中建设的机房。
计算机科学的发展,不断出现有某些特殊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因此,应按本规范并参照制造厂商提出的要求进行机房设计。
第二章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第一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
第2·1·2条 计算机系统因粉尘、有害气体、振动冲击、电磁场干扰等的影响会导致运算差错、误动作、机械部件磨损、缩短计算机使用寿命等。机房位置选择垃尽可能远离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强振源、蝇燥声源等场所,避开强电磁场干扰。对强电磁场干扰,一般选址时可作估算,必要时需作实地测量确定。
第二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
第2·2·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组成依实际情况而定,可在各类房间中选择组合,也可以一室多用。
第2·2·2条 各面积的计算公式系供计算用,确切的面积应根据工艺布置确定。改建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节 设备布置
第2·3·1条 主机区一般包括中央处理机柜、各种扩充机柜、非冈冷中央处理机的冷媒分配系统等;存贮器区一般包括磁盘机、磁带机、光盘机等;数据输入区一般包括软盘输入设备、读卡机、键盘输入设备等;数据输出区一般包括各种打印机、凿孔机、绘图仪、硬拷贝设备等;通信区一般包括通讯控制器、调制解调器、网络控制器等。
第2·3·3条 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主要指各类以纸为记录介质的输出设备、输入设备。对尘埃敏感的设备主要指磁记录设备。
第2·3·4条 主机房设备之间距离需依据设备制造厂家技术手册给出的维修间距、并允许相邻设备的维修间距部分重叠的原则,其次应满足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及维修时放置测试仪器的需要。
第三章 环 境 条 件
第一节 温、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第3·1·2条、第3·1·3条 许多计算机系统不是24小时运行,为确保开机时温、湿度能在短时间内达到运行状态,特分A、B两级进行规定。
温、湿度分为A、B两级,是为了既保障计算机系统正常工作,又节省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按两级执行系指如温度按A级、湿度可按B级。
第二节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第3·2·1条 噪声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的规定。
第3·2·2条、第3·2·3条 指外界的无线电干扰场强和磁场对主机房的辐射干扰。即在主机房内、计算机系统不工作条件下所测得的外界无线电辐射干扰场强(0.15~1000MHz时)和干扰磁场的上限值。
第3·2·4条 主机房场地环境振动值是根据对国内一些大中型计算机房的场地振动进行实测分析后提出的。在这些机房内安装有主机、磁盘机、磁带机、宽行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凿孔机、终端机及整体式空调机等。测试时,设备均在工作,测点位置为机房内活动地板表面,多点采样。此外,对机房内设备本身振动及外界振动对设备的影响,也作了测试,测点位置是设备顶部。
经测试、分析并参考国外大中型计算机机房的有关资料,本规范确定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和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值控制在5OOmm/s2。
第3·2·5条 规定主机房地面及工作台面的静电泄漏电阻最高值是为了有效地泄漏静电荷,防止高电位静电干扰计算机的正常工作,同时又规定最低的泄漏电阻值以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3·2·6条 据有关资料记载,静电电压达到2kV时,人会有电击感觉,容易引起恐慌,严重时能造成事故及设备故障。因此,本规范确定主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第四章 建 筑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采用大开间、大跨度主要是便于计算机设备布置及发展后的调整,其次开扩视野利于操作人员正常工作 (如柱网开间可大于6m,跨度大于9m)。
近年来,电子计算机的发展很快,不断更新换代。因此,计算机房内设备的数量、品种均会变动,为了适应这种可变性,隔墙应具有一定的可拆、宜装的性能,如选用轻钢龙骨隔墙或其它装配式隔断等。
第4·1·2条 目前我国常用的机柜高度为1.9~2.0m,气流组织所需机柜顶面至吊顶的距离,一般为500~700mm,同时,尚需考虑室内建筑空间比例的合理性,故机房净高宜取2.4~3.0m。第4·1·4条 计算机价格昂贵,对工作环境要求高,建筑物的耐久性、装饰等均应与计算机的价值协调一致,使投资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地震及不均匀沉陷,不但影响计算机工作的准确性,还会影响建筑装饰的完整和围护结构的气密性。故主体结构必须采取相应的结构措施。
抗震,系指在不提高设防烈度的条件下,从建筑体型、建筑构造以及活动地板的抗震处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以减少振动对计算机工作的影响。
第二节 人流及出入口
第4·2·1条、第4·2·3条 空气污染和尘埃积聚可能造成电子部件的漏电和机械部件的磨损,所以电子计算机机房的防尘处理应引起足够重视。
根据国内实测资料,身着普通服装的人,一般走动时散尘量为300万粒/分·人(≥0.5μm)。故计算机机房宜设单独出入口,并在人口处设换鞋更衣间(或柜),以避免与其它人流物流的交叉。
两条均侧重于使用功能。设计时,厕所位置可以灵活掌握,一般情况下以设通过式换鞋更衣和机房专用厕所为宜,但要避免厕所水侵人机房;当条件不允许时,厕所可以共用。
第4·2·4条 更衣换鞋间(或柜)的面积指标系根据现有各类电子计算机机房实际面积及使用情况调查分析提出的。当机房规模大、操作人员多时,面积指标取小值;机房规模小、操作人员少时,面积指标取大值。
第三节 防火和疏散
第4·3·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敷设电缆较多,易短路酿成火灾。目前我国已建成的计算机机房中,重大的火灾屡有发生,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严格控制建筑物耐火等级十分必要。
第4·3·2条 考虑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价值及其重要性,当与其它建筑物合建时,为防止火灾蔓延,应设单独的防火分区。
第4·3·4条 根据我国已发生火灾的机房情况调查,吊顶及隔断选用可燃烧材料易使火势增强,大大增加扑救困难,给国家造成极大损失。近年来,我国建筑材料工业发展很快,材料选择范围增大,故本规范提出内装饰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四节 室内装饰
第4·4·1条 有的材料在温、湿度变化作用下会产生变形而导致缝隙泄漏或发尘,不利于保持主机房必要的清洁要求。
一、尘埃的第二次飞扬,对主机房内的含尘浓度影响较大,因此装饰材料的平整、减少积灰面是重要的。
"高级抹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光洁的材料易于眩光,而眩光会影响操作人员对荧光屏符号的阅读。因此在选择平整、不发尘材料的同时,应注意选择不产生眩光的材料。
二、活动地板的敷设高度,根据实际需要而定,当仅敷设电缆时,其高度一般为2OOmm左右;当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可用风量计算其高度,一般为35Omm。
三、当地面上架设活动地板时,其下之空间如只供敷设电缆用时,为避免电缆移动时地面起尘或划破电缆,地面和四壁应平整而耐磨;当同时兼作空调静压箱时,为保证其间空气的含尘浓度,地面和四壁还应选用不易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饰面材料。
四、计算机系统中的宽行打字机、凿孔机、打印机等工作噪声较大,宜作吸音吊顶。为保证机房内含尘浓度要求,吊顶上空间应保持清洁,如该空间为空调静压箱时,为确保其空间含尘浓度要求,顶板、四壁及穿行的管道之饰面材料应不发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
第4·4·3条 本条是为保证主机房形成密闭空间,保持室内正压,防止灰尘进人,以及满足室内恒温恒湿要求而设。
第4·4·4条 第二类辅助房间的设备、管线色调可按各专业要求进行设计。
第4·4·5条 本条是为确保机房的空气含尘浓度要求及热工要求,故当设双层金属密闭外窗时,应保证外窗缝隙的密闭。
第四节 噪声及振动控制
第4·5·1条 噪声控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根据规范组调查实测结果,认为主机房在无法远离噪声源时,应在平面和空间处理上采取防噪措施。主机房内不宜置人高噪声的空调器,在必须置入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如加隔声罩、消声器,增设隔墙将空调设备分开,设控制室等。
第五章 空气调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第5·1·2条 由于电子计算机机房内设备密度大,发热量也大,计算机系统对环境的温、湿度和空气含尘浓度等都有一定要求,因此,应设空气调节系统。
第三节 气流组织
第5·3·1条 目前,电子计算机系统对温、湿度的要求不尽相同,主机设备的冷却分为风冷、水冷及自带制冷设备等方式。其中风冷式主机,又有上部进风、下部进风及侧面进风等不同。故空调系统气流组织形式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确定。
第四节 系统设计
第5·4·2条 为了避免由于采暖管道和散热器的渗漏而威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故主机房不宜设采暖散热器。
第5·4·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设备多,耗电量大,运行周期长,容易发生火灾。为了防止火势沿风管蔓延,风管保温应优先选用非燃烧材料,也可选用难燃烧材料。
第5·4·7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总送风量较大,而工作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如按每人30m3/h计算新风量,将造成机房内空气中新鲜空气含量少,氧分压力偏低,不利于工作人员的健康,容易疲劳,工作效率下降。但是,新风量也不宜过大,否则能源消耗太大。因此,本规范规定新风量为每人40m3/h。
第六章 电气技术
第一节 供配电
第6·1·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属于工业建筑工程,其用电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分为一、二、三级,并据此确定其供电方式。
第6·1·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供电允许断电持续时间分级及电源质量分级要求系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内外技术资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经过综合分析后提出的。
第6·1·4条 由于电子计算机机房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为了防止其它负荷对电源的干扰,及维护运行管理上的方便,当机房用电容量较大时,一般设置专用电力变压器供电。当机房用电容量较小时,也可采取专用低压馈电线路供电。
第6·1·5条 机房其它电力负荷系指非计算机用电负荷,如空调器、通风机、吸尘器、电梯、电烙铁、电焊机、维修电动工具等。为了防止它们对计算机的干扰,保证计算机电源系统不受污染,应禁止使用计算机电源系统供电,更不得接入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机房内一般工作照明和应急照明均应由单独的低压照明线路供电。
为便于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机房内一般设置专用动力配电箱。
第6·1·6条 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是设置在正常工作电源和电子计算机之间的隔离缓冲设备。需要连续供电的重要负荷,在正常工作电源发生故障而短时不能恢复时;交流不间断电源可替换故障的工作电源作暂时维持连续供电;并具有改善电源质量和隔离、消除干扰的作用。一般蓄电池的容量可按满负荷供电10~l5min选用。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不间断电源设备》、现行国际电工标准《不间断电源技术性能标定方法和试验要求》及有关产品技术条件和用电负荷性质要求等确定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由于不间断电源设备购置费用和日常维护运行费用昂贵,选用时必须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比较。
第6·1·7条 静态交流不间断电源对城市交流电网是一种非线性负荷。在它的交流输入侧有大量谐波电流反馈到电网,使电网遭受严重污染。为限制交流电网上谐波分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和现行能源部标准《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采取限制谐波分量的措施。
第6·1·8条 当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工程技术要求,结合当地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采用一种或数种组合的、有针对性的电源隔离防护措施。例如滤波器能滤除掉电源中某些高频噪声,浪涌吸收器能吸收浪涌电压,隔离变压器能隔离除去一个持续时间非常短的高频瞬变信号,铁磁稳压变压器具有稳压和滤波的功能,飞轮发电机组可以很有效地消除大部分瞬变信号和短时的电压偏差。最完善可靠的办法还是选用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它能够使计算机负荷或其它重要负荷与城市电网隔离开,消除电压和频率的偏差及各种干扰。
第6·1·9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低压配电系统具体要求见国际电工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和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电子计算机主机电源系统的具体要求还应按电子计算机设备说明书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6·1·10条 为保证电源运行时三相平衡,设计时应尽可能将单相负荷均匀分配在各相上。电子计算机机房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应控制在5%~20%。
第6·1·11条 为减小线路压降,减少线路干扰和便于维护管理,计算机电源设备(如交流稳压器、电源滤波器、隔离变压器、不间断电源、蓄电池等)除各种发电机组外,均应靠近主机房布置。
第6·1·12条 为防止闪电雷击及操作过电压对设备造成的危害,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源进线宜采用地下直接埋设电缆。当采用架空进出线时,在低压架空电源进线处或专用电力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处应装设低压避雷器。主机房专用动力配电箱内低压配电母线上宜装设浪涌吸收装置(如压敏电阻等),以消除线路上产生的瞬时高压尖峰脉冲。
第6·1·13条 分别设置测试与维修用插座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维修用手动工具误插入测试插座内影响计算机正常运行。
第6·1·14条 主机房内低压配电线路供电可靠性和抗干扰性要求较高,一般采用铜芯屏蔽导线或电缆为宜。
第二节 照明
第6·2·3条 由于机房照度高,限制眩光对人身健康、提高工效意义重大,故本条作了规定。
本规范采用亮度曲线法检验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直接眩光,其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及《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6·2·4条 表6·2·4中平均亮度为20×103~500×103cd/m2的光源在机房内极少采用,因此条文中未作规定。
第三节 静电防护
第6·3·2条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中第4·1条:在温度为15~30℃、相对湿度为30%~75%时活动地板系统电阻值为1.0×107~1.0×1010Ω。
活动地板的底面及侧面一般由导电材料制成,上表面则贴有导静电材料面层,所以,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取决于导静电地面的电阻值。
第6·3·5条 系统电阻、泄漏电阻的阻值在实际中是由高阻计测得,体积电阻率是通过计算求得。通常按下式求出体积电阻率:
式中 RV --体积电阻值 (Ω);
pV --体积电阻率 (Ω·m);
l --材料的厚度 (m);
S --测试电极的面积 (m2)。
第6·3·6·条、第6·3·7条 静电接地装置是清除静电的基本措施。
为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接地系统要串联一个1.OMΩ限流电阻。
第四节 接地
第6·4·3条 为了防止雷击电压对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产生反击,要求防雷装置与其它接地物体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但在工程设计中有时很难做到。如多层建筑的防雷接地一般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接地线和接地体,无法满足与其它接地体之间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可能产生反击现象,而采用共用一组接地体,降低了雷击时相互间的电位差,可以防止这种反击现象,保证人员和计算机设备的安全。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按最小值的一种要求确定,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当工程能满足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体与其它接地体之间安全距离的要求时,可单独设置防雷接地的接地装置。
第6·4·4条 电子计算机各种不同机型对直流工作接地电阻值及接地方式的要求各异,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有关规范的规定确定。
第6·4·5条 为了避免对电子计算机系统的电磁干扰,宜采用将多种接地的接地线分别接到接地母线上,由接地母线采用一根接地线单点与接地体相连接的单点接地方式。由计算机设备至接地母线的连接导线应采用多股编织铜线,且应尽量缩短连接距离;并采取格栅等措施,尽量使各接地点处于同一等电位上。
第6·4·6条 多个电子计算机系统中的接地系统,除各电子计算机系统单独采用单点接地方式外,也可共用一组接地装置。为避免相互干扰,应将各电子计算机系统的接地母线分别采用接地线直接与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体相连接。
第七章 给水排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2条 主机房内确需用水时,为保证主机房内恒温恒湿不受影响,给排水干管一般设置在管道竖井 (或地沟)内,引人支管或暗装,或采取保温措施。穿墙和楼板处设置套管,以防止送回风受到外界干扰。
第7·1·3条 由于铸铁地漏水封能力有限,地漏箅子上又不可能经常有水补充,为防室外窨井臭气倒灌,应在地漏下加设可靠的防止水封破坏的措施。
第7·1·4条 当空气湿度较大、室温高于给排水管道温度时,为防止结露,管道应该采取有效的保温措施。根据防火规范要求,保温材料也应和其它建筑材料一样,要选择难燃烧的、窒息性的。
第二节 系统和管材
第7·2·1条 在一般情况下,空调系统采用冷水机组时,应采用敞开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生活和消防刚采用直流给水系统,并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7·2·2条 采用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在运转过程申,由于水温、水质及外界诸多因素的影响,会使水质很快恶化,造成管道腐蚀、结垢以及水中污泥、藻类的生成等。所以,循环冷却水及补充水宜用软化水,其水质应不低于锅炉软化水的要求。同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它措施。
第7·2·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所有给排水管道必须做到不渗不漏,所以,暗敷给水管道宜用无缝钢管并采用焊接。
第7·2·4条 工程塑料管耐腐蚀,化学性能稳定,是纯水及循环水冷却系统较为理想的管材。
第八章 消防与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设备主要是精密电气设备和仪器等,使用水、泡沫灭火剂和千粉灭火剂容易造成计算机系统电气短路和记录介质污染,引起二次灾害;而二氧化碳和卤代烷灭火剂具有灭火效果好、效率高、毒性小、无污染等特点,是主机房主要的消防灭火剂。
根据机房面积、设备价值和工作性质,可采用移动式、半固定式或固定式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或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造价高,维护管理复杂,主机房以外可以用水灭火的场所应设有消火栓。
第8·1·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对防火要求高,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因此必须对计算机主机房,尤其是操作人员视线无法达到的地方,经常进行监视。为此,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早期发现火灾,及时扑灭,避免重大损失。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8·1·3条 发生火灾时,为了防止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需要协调各种灭火设备的工作,发挥各自的作用。各设备间联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章节执行。
空气调节系统内设有无风断电保护,是安全防火措施之一,以保证送风机不送风时,电加热器不工作。避免在无风情况下,电加热器继续工作使温升过高而导致火灾。
第8·1·5条 电子计算机用于国家重要部门,一旦遭受灾害,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后果,应采取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的电磁屏蔽及严密的保安等措施,避免重大损失。
第二节 消防设施
第8·2·1条 由于吊顶上部的夹层内敷设有通风、电气等管线,活动地板下敷设有大量电缆线路,可能发生火灾,且火情隐蔽不易发现。故在工作场所及吊顶上部、活动地板下均应设置控测器及喷嘴。
第8·2·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有大量电气设备,火灾初期,先有烟雾产生,采用感烟探测器有利于及早发现。根据机房火灾发展迅速产生大量的热和烟的特点,为了防止感烟式探测器误动作造成损失,应采用感烟、感温两种探测器的组合,当其均有报警信号时才施放灭火剂。
第8·2·3条 火灾发生时,为防止火势沿通风管蔓延,需要迅速切断空调系统的电源,切断开关应设在操作方便处。
第二节 安全措施
第8·3·2条 为防止灭火剂施放时有人来不及疏散以及营救人员中毒,应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第8·3·3条 计算机房内的废弃物大都为纸张等易燃品,应采用带防火盖的金属容器存放。
SJ300系列
型号
项目
SJ-10 SJ-20 SJ-40 SJ-60 SJ-80 SJ-100 SJ-200
处理量T/H 10 20 40 60 80 100 200
螺旋直径MM Φ400 Φ400 Φ600 Φ600 Φ700 Φ700 Φ800
主轴转速R.P.M 34 34 34 34 34 34 34
减速机型号 XWD4-5-1/43 XWD5.5-6-1/43 XWD11-8-1/43 XWD15-9-1/29 XWD8.5-9-1/29 XWD22-10-1/29 XWD30-11-1/29
电机功率kw 4.0 5.5 11 15 18.5 22 30
喷水器压MPA 0.4-0.8
含水量%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