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 组 成 | 信号灯、交通标志、路面标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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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志 | 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 | 标 线 | 禁止标线、指示标线、警告标线 |
道路交通标志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辅助标志。设置交通标志的目的是给道路通行人员提供确切的信息,保证交通安全畅通。高速公路上车速高,车道数多,标志尺寸比...
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程度是利国利民的大事,许多专家学者都在这方面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交通事故预防,是交通安全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交通工程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从交通工程学的角度,认为预防交通事故应从法规、教育...
一、行走须知 1、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要靠路边行走; 2、行人不准在车行道 上追逐、猛跑,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猛拐横穿; 3、不准在道 路上扒车、追车,不准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不准...
交通工程及安全设施 1 道路交通标志 1.1 施工前提条件 1、研究标志的设置位置,考虑标志的易识别性。 2、研究道路的几何线形、交通流量、流向和交通组成、道路沿 线设施等对标志设置位置的影响。 3、有关技术文件和施工方案编制已完成并经审核批准。 4、施工技术人员与工人已全部到位,并进行技术交底,明确了 质量、安全文明、工期、环保等要求;钢筋、水泥、砂、碎石等材料 均已到场并通过检验。 1.2 材料要求 1、 标志板材料采用 LF2-M铝合金板,铝合金板材的抗拉强度不 小于 289.2Mpa,屈服点不应小于 241.2Mpa,伸长率不应小于 4%~10%。 板面厚度按照尺寸大小采用 2mm或 3mm。标志板应安装滑动槽钢以方 便与立柱的连接。 2、立柱采用热轧无缝钢管或热轧结构钢,钢管立柱应经过热浸 镀锌防腐处理,钢管顶端应加柱帽。 钢管立柱、横梁、法兰盘及各种 连接件均采用热浸镀锌
乐龙路龙江段绿化工程——第三标段 (里海立交 ) 深圳市豪科园林有限公司 拟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路栏 警示带 锥形交通 标 右侧变窄 前方施工 左侧变窄 道路封闭 车辆慢行 左道封闭 右道封闭 向左改道 向右改道 太阳能施 工频闪灯 反光警示贴 靠左行驶 水马防撞墩 部分标示标牌规格(一) 序号 图片 产品名称 规格 1 红本体橡胶锥 全反光 H=700mm 2 红本体橡胶锥 上下锥套 H=700mm 3 塑料防撞沙桶 ∮580×H825mm 4 隔离墩 L600×H600× W150/430mm 5 施工标志牌 (镀锌板 ) 1500mm×500mm 6 标准款反光背心 前三后三 7 CE-1灯 L278×W120mm 部分标示标牌规格(二) 序 号 图片 产品名称 规格 8 LED灯反光背心 9 普通款反光背心 背带式 /晶彩格 10 反光雨衣 普通尼龙绸 11 LED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计量检测技术》为《道路交通安全技术丛书》之一。作者根据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以及多年的科研和检测经验,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作用、现状及其国内外计量检测概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对计量检测相关知识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对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护栏、隔离设施、防眩设施、突起路标、轮廓标等各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结构、分类、检测技术、计量检定技术等进行了较为细致的阐述和分析。《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计量检测技术》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计量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发展及其推广与应用具有重要意义,并对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计量检测工作进一步标准化、细致化具有推动作用。
第1章 概述
1.1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综述
1.2 计量检测技术国内外概况
1.3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检测技术
1.4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计量检定技术
第2章 计量检测相关知识
2.1 名词术语与法律法规
2.2 计量检测基础知识
第3章 道路交通标志
3.1 交通标志简介
3.2 交通标志检测技术
3.3 交通标志计量检定技术
第4章 道路交通标线
4.1 道路交通标线的起源和发展
4.2 道路交通标线的功能和作用
4.3 道路交通标线的分类和设计原则
4.4 道路交通标线材料
4.5 道路交通标线相关检测技术
4.6 道路交通标线相关计量检定技术
第5章 护栏
5.1 护栏综述
5.2 护栏检测技术
5.3 护栏计量检定技术
第6章 隔离设施
6.1 隔离设施简介
6.2 隔离栅检测技术
6.3 隔离栅计量检定技术
第7章 防眩设施
7.1 防眩设施简介
7.2 防眩设施检测技术
7.3 防眩板计量检定技术
第8章 突起路标
8.1 突起路标综述
8.2 突起路标检测技术
8.3 突起路标计量检定技术
第9章 轮廓标
9.1 轮廓标概述
9.2 轮廓标检测技术
9.3 轮廓标计量检定技术
第10章 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10.1 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类型和概况
10.2 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检测技术
10.3 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计量检定技术
参考文献2100433B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设施、隔离护栏、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检测、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安全便民、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第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的编制、会审与修订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养护时,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完成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投资及维护费用列入城市基础设施成本,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移动、破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同时恢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宣传栏、路标、路牌、指路标志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
(二)使用可能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三)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眩光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隔离设施;
(五)在交通安全设施上凉晒衣被或其它杂物;
(六)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拆除、迁移、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涂抹、破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三)其它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影响其功能。
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管理单位按规定进行修剪。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