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第三方检测 | 又 称 | 公正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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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义 | 两个相互联系主体之外某个客体 | 生存现状 | 起步的很晚 |
国外的众多检测机构,也就在最近二三十年内涌入中国。这些国际检测机构迅速占领国内市场,除了凭借其悠久的历史,广泛的知名度和认可度,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依然属于出口大国,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中国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外大买家的影响。由于社会性质、思维方式、做事方式以及自身保护主义等很多原因的影响,国内的检测机构很难得到国外买家的广泛认可,国内检测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制约。
对于这个在国内还属于新兴的行业中国政府给予极大的支持。
同时,中国政府也加大政府检测机构的投入。苏州检验检疫、广州检验检疫就是长三角和珠三角经济区重要政府检测机构的代表。
1、玩具检测
(1)中国首次负责起草重要国际玩具标准
2010年1月,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玩具标准技术委员会(ISO/TC181)正式批准通过技术中心玩具室提出的玩具增塑剂国际标准提案,并设立第五工作组(WG5)-玩具增塑剂工作组,由中国担任组长单位、负责指派组长并牵头以中国标准为草案制定相应国际标准。这在ISO历史上是首次由中国提案并负责起草的重要国际玩具标准,标志着我国在玩具标准化领域里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玩具强制性标准将于10月1日生效
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了玩具用涂料强制标准GB24613-2009“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玩具用涂料,并规定了玩具用涂料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容许限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等内容。这一强制性标准将于2010年10月1日生效,为玩具生产商提供涂料的供应商应确保其产品符合这一GB标准。
(3)日本发布婴幼儿玩具通用规范和标准修正案
日本厚生劳动省2009年9月28日发布了G/TBT/N/JPN/311号通报,标题为:婴幼儿玩具通用规范和标准修正案。目的是增强对标明由可塑性材料制成的玩具中邻苯二甲酸盐(酯)使用的管理,确保婴幼儿玩具安全。
2、电磁兼容检测和认证
(1)《电磁环境公众暴露控制限值》(GB8702)的新电磁标准即将在近期公开发布
近年来,我国在移动通信、电网和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建设发展迅速,公众对电磁环境安全的关注也空前高涨。原《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编写的送审稿经修改后已报环保部审批。至此,更名为《电磁环境公众暴露控制限值》(GB8702)的新电磁标准即将在近期公开发布。
(2)巴西家用电器强制性认证技术法令正式批准
2009年12月29日,INMETRO发布第371号部颁法令,正式批准家用电器强制性认证技术法令。该法令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87类国产或进口家用电器及其相关产品(包括工业用电器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前,应符合强制性产品安全认证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禁止家用电器企业或进口商生产或进口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自2012月7月1日起,禁止家用电器企业和进口商向批发商或零售商销售未获得强制认证的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起,禁止家用电器批发商或零售商销售未获得强制认证的产品。
3、化学分析
(1)RoHS检测:欧盟公布RoHS对LED中镉的豁免增加第39条
2010年2月26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委员会决定2010/122/EU,鉴于对LED中的镉进行替代在技术上还不成熟,决定对其进行豁免。
2010/122/EU要求,在RoHS指令的附录(即豁免)中增加以下第39条:
“39. 2014年7月1日前应用于固态照明或显示系统中的色彩转换II-VI族LED(<10μg坎德拉每平方毫米发光面积)中使用的镉”。
(2)REACH:欧盟最新提议将8种物质归入SVHC高关注物质清单
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已公布提议,由丹麦,法国,德国三个欧盟成员国提出的将八个化学物归为高关注度物质(SVHC)并且为可能的授权候选物质。这八种物质是三氯乙烯、硼酸、无水四硼酸钠、七水合四硼酸钠、铬酸钠、铬酸钾、重铬酸铵和重铬酸钾。这八种物质被提议为SVHC物质,是由于它们对人类健康存在着严重的潜在危险。这八种物质是致畸致癌以及致生殖毒性的物质。
(3)欧盟将富马酸二甲酯DMF禁令的有效期延长一年
2010年3月12日,欧盟发布了委员会决定2010/153/EU,将富马酸二甲酯DMF的禁令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11年3月15日。
富马酸二甲酯(Dimethylfumarate,简称DMF)具有很强的广谱杀菌效果,能抑制30多种常见的细菌、酵母菌及霉菌,被广泛用于皮革、鞋类、纺织品、竹木制品等的杀菌及防霉处理。如果超量使用富马酸二甲酯(DMF),可能引起消费者皮肤过敏、皮疹或灼伤疼痛。
对DMF的禁令最初是在2009年3月17日欧盟发布的2009/251/EC中,该禁令是依据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GPSD)的第13条:委员会在意识到特定产品造成严重危险,在同成员国商议之后,可批准紧急措施,该措施一般不超过一年,在相同程序下,还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时间。
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测试等活动。
第三方检测机构国内起步的很晚,基本是2000年以后的事情,欧美在15世纪经济开始之初,为了保证产品品质,就有第三方的检测机构介入,成熟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介入商品检测在十九世纪中叶已经很普遍了,并成为一种自觉的商业行为,国内现阶段检测现状是:内销产品由国家检测机构负责,如质监局、疾病预防中心等,出口主要由外国检测机构负责,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夹缝中生存。
第三方检测在国内起步比较晚,而且因为这个先天的不足使得国内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和机构艰难的在国际检测公司的夹缝中生存。所谓第三方检测,就是在项目业主和项目承包商之间的控制质量的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一般是由项目业主方聘请的对项目施行进行质量控制的机构。
国内的第三方检测发展刚刚起步,发展空间很大,但是来自世界各地的竞争压力也很大。2100433B
可编辑修改,如有帮助,请下载,多谢! 附件 1 水利工程 “第三方 ”质量检测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项目法人: 检测机构: 质量监督机构: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可编辑修改,如有帮助,请下载,多谢! 委托方: 检测方: 质量监督方: 委托方委托检测方对 工程进行质量检测,经协 商,现就检测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一、检测的依据和标准 1、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国家强制性标准、水利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列出与检 测项目有关的主要技术标准) ; 3、自治区水行政有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5、其他有关依据。 二、检测的内容和要求 (说明主要检测内容和频次,检测方法和使用仪器;完成检测的时间 和检测成果的交付要求。经项目法人审核同意,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核定的委托检测实施方案应作为合
第三方监测和第三方检测的对比分析——本资料为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检测对比分析表格。资料概况: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专项检测(土壤氡检测、消防检测、幕墙检测、智能建筑工程...
医疗设备第三方检测是独立于两个相互联系的医疗设备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这决定了它的公正性。
医疗设备第三方检测机构需获得政府许可成立,接受政府的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提供服务,因而具有权威性。
医疗设备第三方检测具备严格的检测标准,完善的检测工具,专业的检测人员,完整的检测报告,提供专业的检测服务。
医疗设备第三方检测有助于降低设备维护成本,使设备的效益最大化,因而具有经济性特征。
欧美在15世纪经济开始之初,为了保证产品品质,就有第三方的检测机构介入,成熟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介入商品与服务检测在十九世纪中叶已经很普遍了,并成为一种自觉的商业行为。 第三方检测机构国内起步的很晚,在2000年以后,才陆续有类似机构出现,但很多机构仍然与政府有着藕断丝连的关系,距离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机构与第三方检测服务还有一定的距离。
国内现阶段医疗设备检测的现状是:医疗设备出生的注册检测由国家药监部门完成;在用的某些有计量功能的医疗器械由国家质检部门完成;其他的非计量性质的医疗设备的检测以及购买验收、维修前、维修后、设备报废的检测仍然处于空白状态。按道理,这些空白地方应该由医疗设备第三方检测机构弥补或完成,但苦于国家政策尚不明朗,所以国内医疗设备第三方检测机构仍然在迷茫中摸索。
随着国家市场经济地位的进一步确立,以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中国医疗设备第三方检测机构与服务必然会迎来春天,形成政府制定标准并进行监管,社会化医疗设备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服务的正确格局。当然,要想在未来的市场分得一杯羹,那么现在有志于在医疗设备第三方检测发展的企业或机构,就应该先规范自己,组建优秀的人才队伍,熟悉世界及国家的法规与标准,制定相关的服务制度与标准,购置相应的专用检测设备,确立相应的标准化的检测报告等,从而去迎接未来的市场。
第一章 工程检测管理组织机构
第一条 成立铁路客专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安质部。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组员:公司各部门部长,安质、工程部及指挥部相关人员,监理单位总监,设计总体负责人。
第二条 建设指挥部、各施工及监理项目部必须组建第三方检测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负责第三方检测的日常管理和检测缺陷整治的督导落实。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一条 牢固树立“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深刻认识质量与安全互为前提。凡实体有缺陷的工程都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要始终把质量摆在第一位,深刻认识到桥梁桩基、隧道衬砌及路基等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目地,查清桥梁、隧道及路基施工中存在的实体质量缺陷,落实整治、确保工程实体质量达到既定目标。
第二条 积极配合第三方检测工作开展,按要求提交检测报验单,提供被检测项目的设计参数和资料,统筹安排检测工作的推进。
第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重视检测中发现各类缺陷问题,抓好整治过程的监管,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原则下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报审批后实施,以确保实体质量和运营安全不留隐患;同时应做好缺陷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的排查和防控,避免类似问题在检测中再次出现。
第四条 监理单位应复核提交的检测报验单、并签字确认。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填写设计参数等内容,全过程见证检测实施,审核检测缺陷的整治方案,督导施工单位落实整治、并复查整改成效。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缺陷项目的验工计量管理,缺陷工程严禁签字、验工。若发现监理把关不严、签字计量,将在监理费中按工程造价金额作扣减、并全线通报。
第六条 检测成果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为保证第三方检测的有序开展、提高检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做到:
1.严格履行合同,按投标承诺组织人员、设备的进场。编制人员、设备进场审查表,报建设指挥部审查、公司核备;严禁出现检测单位转让检测任务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任务,若发现分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测成效控制措施。专人负责检测数据判定,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规程作业,并确保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质量检测标准。
3.各参建方应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完成资料、文件的处理,按规定上报检测资料,抓好检测资料的实时管理,做到资料归档及时、分类清晰、方便查找,并具有可追述性;同时应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严格执行不合格缺陷报告制度。及时将检测问题报送各相关单位、部门,确保各相关单位能准确掌握检测缺陷的具体情况,督促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以保证工程实体质量达标。
5.按时参加检测工作会议,参与检测缺陷的分析及整治方案的论证等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6.强化检测行为和内部的管理。做到优质、高效服务于一线;现场检测应确保不受外界干扰,除针对性检测或检测规程有明确规定外,严格按随机抽点的原则确定检测部位、测点位置或抽取样品,不得由施工单位指定检测部位,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影响随机抽样的,须在检测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7.配备人员应服务于现场,主要人员离开现场应报公司或建设指挥部同意;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检测数据科学、公正、客观,同时对检测数据和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重大质量缺陷,建设指挥部应在确认检测结论后5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召开专题分析会议,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到公司安质、工管部。
第八条 建设指挥部协调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之间关系,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检测前的准备,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建设指挥部负责第三方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考核,汇总、整理管段内的各项检测资料,不定期对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同时应审查编制的整治方案,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方案进度及核查整治成效,并将整改结果报工程部、安质部核备。
第十条 公司安质部负责第三方检测的总体管理,不定期抽查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检测上报资料的整理,及时将重大检测缺陷通报到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工管部负责对重大缺陷的整治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参加检测缺陷处理过程中的技术咨询、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三章 第三方检测问题分类
第一条 检测缺陷按A、B、C三类进行划分,具体为:
A类:隧道衬砌检测钢拱架、钢筋严重缺失,砼厚度严重不足;挡墙厚度严重不足等质量问题;质量事故。
B类:Ⅲ类及以上桩基;隧道衬砌检测钢拱架、钢筋缺失,砼厚度及强度不足等质量问题;路基基底处理达不到设计要求;挡墙砼厚度及强度不足;无法判定或判定不合格的较大缺陷。
C类:一般质量问题、缺陷。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严格按程序落实整改过程的盯控职责。
A类:公司盯控整治;建设指挥部、监理全过程进行检查监控。
B类:指挥部盯控整治,监理全过程的检查监控。
C类:监理全面盯控整治,整治成效报公司及建设指挥部核备。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一条 检测单位中标进场后,建立能够独立生活、办公的检测项目部及检测小组,按投标承诺配齐检测人员、仪器、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
第二条 根据检测工作内容,编制针对性的《检测大纲》、《检测工作实施细则》、《检测人员考核办法》等文件,并报各相关单位和建设指挥部审查、核备。
第三条 建设指挥部验收组建的检测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检测项目的人员、设备、检测用车辆、办公设备等投标承诺兑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具备开展检测工作条件进行验收。
第四条 建设指挥部组织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召开“检测工作会”,明确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在第三方检测工作中的职责。
现场检测时,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监理单位工程师必须到场,监理必须旁站检测实施的全过程,监理日志应记录检测情况,检测单位提交的检测计量清单需有监理的签认。施工单位应编制缺陷问题的整治计划、措施,监理全程旁站整治过程、留存影像资料,整改完成报建设指挥部复核后,由指挥部组织复检;严禁问题不整改而多次报检测。
第五条 检测单位收到经监理签认的报检单后,须在3日内到达现场实施检测,完成检测后及时反馈检测结果。桥梁桩基,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中间结果反馈给施工、监理单位;隧道二衬、路基实体工程检测,应在3天内将检测中间结果(含缺陷汇总表)反馈给施工、监理单位及建设指挥部。
第六条 公司、建设指挥部及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检测缺陷问题的问题库,并纳入日常管理中。对检测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必须在检测后48小时内上报公司工管、安质部和建设指挥部,同时应将检测结果反馈给施工、监理单位。
第七条 检测数据判定存疑的,结论认定必须严谨。检测单位在对异常数据进行技术分析时,应采用多种检测手段进行论证,对存疑的数据(部位)要做到定性准确,不放过任何隐患,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无误;对需要采取其他手段验证的,验证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建设指挥部参与验证检测的全过程。
验证检测责任及费用划分:单价承包,检测服务费由责任方承担;总价承包,责任方为施工单位时,检测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方为其他单位时,检测服务费由检测单位承担。
第八条 按规定时间、内容上报检测资料,检测周报、月报的格式可参照《铁路客专公司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安发〔2010〕115号)文件中的月报格式。每周五12:00前上报周报,每月25日17:00前上报月报,上报的资料应同时报至建设指挥部和公司。
第九条 检测报告按“单位工程”组卷装订。对特大桥、长大隧道组卷装订成一册有困难时,可以分册装订;检测单位的报告按一式八份出具。
第十条 检测结束后,检测单位应在30天内上报“检测工作总结”,内容为:累计工程量、检测缺陷情况、缺陷整治情况、检测工作情况及经验教训等。
第五章 考核要求
第一条 第三方检测管理纳入到“保质量保安全月度竞赛”考核中。施工单位自检(第三方)发现的实体缺陷,制定了整治方案,按计划时限完成整治的,在考核中不扣分;不重视缺陷处理,没有整治计划、措施,或未按整治方案整改的,按规定考核扣分。公司第三方检测发现的实体缺陷,直接纳入考核竞赛中扣分,对不重视缺陷整治,落实整改不及时的,加倍考核扣分。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有效的完成检测缺陷的整治,对拖延达3个月的施工项目部,给予全线通报批评、并发黄牌一张;对拖延达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红牌一张、并要求项目负责人到公司交班会上交班。
第三条 监理单位督促整治不力、导致缺陷整治期达6个月及以上的,将给予全线通报批评、并处罚黄牌一张。
第四条 对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检测单位、检测人员,按以下条款处罚:
1.严格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工程实体检测。配备人员、设备及设施必须满足现场检测的需要,严禁非检测单位人员操作检测设备或直接提供检测数据;对发现非检测单位人员操作仪器或施工、监理单位提供检测数据的,将开除直接责任人,并对责任单位全线通报批评和进行经济处罚。
2.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检测周报、月报。对连续三次不及时上报的检测资料的,给予全线通报批评、并将情况通报到所属检测单位;对未按要求参加“检测会议”的检测项目部,将按2万/次进行处罚。
3.检测缺陷问题应及时上报。对缺陷问题上报不及时、串通隐瞒不报及资料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单位全线通报批评、按2万元/次进行经济处罚,并通报到检测项目所属单位,要求对责任人作处理;对瞒报问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清退相关检测人员,扣除乙方总检测费的10%。
4.配备检测人员应能完成项目检测工作。对无法胜任工作、出现检测结论误判,按问题严重程度作处罚措施,同时将情况通报到所属检测单位、要求更换人员,并对检测项目部按5万元/次进行处罚,问题严重的将直接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5.检测单位必须确保检测质量。项目移交时,若接管运营单位的委托检测发现影响运营安全或投入运营中发生安全质量隐患和事故,参建检测单位未发现的、直接扣除检测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本细则为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