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专项整治的通告 | 公 开 方 式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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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长沙县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 2015年5月12日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减少砂石污染,提升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环境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长沙市混凝土搅拌场布局规划》,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开展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的所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
二、根据《长沙市混凝土搅拌场布局规划(2013-2020)》,长沙市三环线(绕城高速公路和京港澳高速公路)区域内为预拌商品混凝土场站禁建区(安沙砂场周边规划场站除外)。禁建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场站,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要求和《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场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实施,逐步停止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妥善处置好企业停产后的相关事务,做好场站撤出搬迁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二环线区域内所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撤出搬迁;2015年12月31日前,三环线区域内所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撤出搬迁。
三、三环线外和安沙砂场周边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应当按照长沙市绿色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场建设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环保升级改造。
四、新建(含禁建区内撤出搬迁新建和禁建区外原址改扩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应当按照《长沙市绿色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场建设规定》执行。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沙市混凝土搅拌场布局规划(2013-2020)》、《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场站整治工作方案》以及长沙市绿色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场建设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控制预拌商品混凝土场站新建项目,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场站建设项目审批和日常执法的联动机制,杜绝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新建预拌商品混凝土场站项目。对未能获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场站资质、违法经营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场站和向无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场站采购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进行处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商品混凝土:指的是自己购入原材(砂子、石子、水泥等)在现场由工人进行搅拌浇筑。预拌商品混凝土:指的是预先搅拌好,进入施工现场后可直接进行浇筑的。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有:(1)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2)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二级资质标准:1、商品...
施工方用商品混凝土不取企业管理费只取税金。
1 / 1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专项整治 的通告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长政发 [2014]19 号 【发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4.05.28 【实施日期】 2014.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XP10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专项整治的通告 (长政发〔 2014〕19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减少砂石污染,提升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环境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要求,结合《长沙市混凝土搅拌场布局规划》,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开展全市预拌商品 混凝土企业场站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的所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
1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考核表 时间: 年 月 日 一、 企业 基本 条件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企业现有资质 主要考核指标 考核结果 注册资本金 净资产 近三年最高年工程 结算收入 标准要求的机械或设 备情况 企业经理 技术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 济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 术人员 业绩情况 2 二、 试验 室条 件 主要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 试验室人员 叁级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 ( )年以上从事建材检 测、工程检测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等 3 项中任何 1项工 作经历, 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试验员不少 于 5人。 试验室场地 专项试验室场地应满足试验要求, 并应单独设置标养 室企业不小于 m 2)、适配室、水泥室、力学室、 留样室和天平室。 试验室设备 1. 水泥恒荷压力试验机 2. 水泥电动抗折试验机 3. 300KN 、1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计划相关工作部署,坚持源头治理、系统管理,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市政府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的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为加快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治理,系统落实我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形成“排水用户全接管、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处理全达标”的国内领先的污水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排水单元设施建设和日常管养长效机制,从源头实现雨污分流,我市已相继出台广州市总河长令第4号、《广州市全面攻坚排水单元达标工作方案》《广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排水单元达标攻坚工作,2020 年底前,全市排水单元达标比例达到60%,率先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类排水单元达标工作;2022年底前,全市排水单元达标比例达到80%,力争达到85%;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水单元达标建设任务,建成区雨污分流率达到90%以上。因此,为进一步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厘清各单位、企业、园区、小区等建设、管理、养护职责分工,同时加强公共监督,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和监督攻坚行动的良好局面,有必要制定《通告》,为“排水单元达标”攻坚行动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通告》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通告》主要法规规章依据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等。同时,参考广州市总河长令第4号、《广州市全面攻坚排水单元达标工作方案》《广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过程中,我们要求《通告》内容与现行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不得出现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缺乏政策依据的情况。并通过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意见等形式,深入研究探讨,对《通告》不断修改完善。2019年12月29日,为了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提高立法质量,广州市水务局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章文件的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共六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建设改造责任主体、日常管理养护、监督检查、配合达标改造工作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一)关于《通告》的适用范围。第4号总河长令规定实施《广州市全面攻坚排水单元达标工作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商业企业、住宅小区、部队、各类园区均应按时保质完成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广州市全面攻坚排水单元达标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排水单元定义及具体类型,包括住宅类、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类、部队类、工业类、商业类、村居类等。考虑各排水单元类型可能存在交叉或者界定不清晰的情况,为避免产生争议,《通告》规定“排水单元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类、部队类、工业类、商业类、村居类等”、“各排水单元所属类型及具体名录由各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二)关于建设改造责任主体。第一,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实行雨污分流,即要求排水单元红线内管网完成雨污分流整改,也要求完善红线外公共排水管网,片区雨污各行其道,基本实现雨污分流。第二,规定市水务局负责统筹全市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并对各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并与市水投集团按照职责分工,同步实施配套公共排水管网的建设、改造工作。第三,针对道路及其他特殊类型的公共排水设施,明确由专属单位或者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权属范围内排水单元配套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第四,排水单元内部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排水设施所有人,或者其选聘、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自筹资金组织开展摸查、整改工作,经验收合格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授予“广州市排水单元达标单位”。
(三)关于日常管养和监督检查。一是第四条落实排水单元设施养护责任,要求明确排水设施的权属人、管理人、养护人、监管人,压实排水单元日常监管责任。二是规定各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排水单元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其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如排水公司等专业单位,定期对各排水单元内部设施运行及排水情况进行检查。三是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00433B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单元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
二、本通告所称的排水单元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类、部队类、工业类、商业类、村居类等。
各排水单元所属类型及具体名录由各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三、本市行政区域实行雨污分流,市水务局负责统筹全市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并对各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
(一)各区政府、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排水单元配套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
(二)各道路专属单位及其他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权属范围内排水单元配套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
(三)各排水单元应当由建设单位、排水设施所有人,或者其选聘、委托的管理单位按照雨污分流的相关标准,自筹资金组织开展单元内部排水设施的摸查、整改工作,并按规定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经过验收并认定合格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授予“广州市排水单元达标单位”。
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要求及时限完成改造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其选聘、委托的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管理协议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维修、管养,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配合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28日至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面整治全省范围内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城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二、重点工作
(一)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责任制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城镇燃气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城镇燃气储存、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隐患,严肃查处非法储存、充装、倒运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对城镇燃气领域的安全监管。
(二)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燃气储存、充装站点及加气站选址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标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占压地下燃气管线以及进行爆破、取土作业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管理及运行维护抢修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取得证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防范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等。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及车辆管理,强化运行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整顿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等行为。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压力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制假掺假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反映。
三、组织方式
(一)自查自纠(2016年4月28日--5月15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要求,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影响城镇燃气安全和扰乱燃气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于2016年5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自查报告。
(二)省级督查(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约谈相关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治理相结合,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二)积极协调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集中曝光警示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三)结合专项整治工作,从正反两个方面总结城镇燃气安全监管经验,建立健全维护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的长效机制,持续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
联系人:齐红令 电话(传真):0971-6146183
电子邮箱:qhjstcjc@126.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