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是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保证我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完整并发挥作用,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9月16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场所。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一)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二)固定消防设施远程监控入网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
三、专项治理的方式
(一)把专项治理活动与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结合,着力解决目前建筑消防设施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二)把专项治理活动与消防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加大对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三)把专项治理活动与加强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新技术进步相结合,大力推进固定消防设施远程监控建设,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专项治理的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08年9月16日—9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切实掌握自动消防设施底数、存在隐患情况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情况,建立基础台帐。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8年10月1日—11月5日。
1、火灾隐患整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针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采取督促整改和行政处罚措施。建筑消防设施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令在2周期限改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并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备案:
(1)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2)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或不能正常运行的自动消防设施达三项以上的;
(3)其余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或不能正常运行的自动消防设施达四项以上的。
达到重大火灾隐患立项标准的,整改期限一律为2008年10月30日,与今年(2008年)遵义市确定的我市重大火灾隐患一并验收。
2、开展固定消防设施远程监控工作。做好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场所与贵州省固定消防设施监控中心遵义市分中心签订入网协议前期准备工作。
3、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按照《遵义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6日—11月10日。
市人民政府在年底社会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中对各地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列入社会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由市公安消防大队牵头,市安监局(安委办)参与,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做到周密部署、有效落实,确保国庆期间各单位、场所自动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值班人员在岗在位。对于短期内确难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应要求单位、场所采用有效措施,对重点部位死看死守,确保日常消防安全。
(三)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做好专项治理宣传报道和资料报送,对自动消防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专项治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各阶段工作小结和总结应于阶段工作结束后1日内报市消防大队,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进行综合汇总后报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自动消防设施分为电系统自动设施和水系统自动设施。 电系统设施是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自动报警的设备来用的。电系统设施是指设备通过在各处安装探头,然后所有探头接入一台主机。当探头探测...
一、认真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整改落实方案要在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要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落实思路和措施进一步细化。通过研究和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把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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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5月起利用100天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5月起利用100天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建质发〔2019〕001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通知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全力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我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形势稳定,按照省消安委办《关于在全省开展消防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陕消安委办〔2019〕2号)安排部署,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促进建筑施工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火灾事故,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火灾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形势稳定。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
三、检查的范围及重点
专项检查范围为全省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检查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施工临时用电、消防设施、通风与防尘、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等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二)建筑材料、电气线路、疏散通道、防火间距、灭火设施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三)施工现场用电、用气、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制度是否落实。
(四)施工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应急救援物资是否配备到位,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是否进行应急演练并检验其符合性。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特别是要突出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持续推进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消防专项检查,加强督导检查,推动专项检查扎实开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要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方建立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工程,必须责令立即停工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三)突出预防重点,加强预案演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完善灭火救援预案,组织拉动演练。要指导企业专职消防队强化技能训练,熟练掌握装备器材使用方法,特别是高层、地下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要重点开展灭火演练,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28日至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面整治全省范围内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城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二、重点工作
(一)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责任制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城镇燃气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城镇燃气储存、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隐患,严肃查处非法储存、充装、倒运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对城镇燃气领域的安全监管。
(二)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燃气储存、充装站点及加气站选址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标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占压地下燃气管线以及进行爆破、取土作业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管理及运行维护抢修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取得证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防范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等。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及车辆管理,强化运行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整顿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等行为。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压力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制假掺假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反映。
三、组织方式
(一)自查自纠(2016年4月28日--5月15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要求,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影响城镇燃气安全和扰乱燃气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于2016年5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自查报告。
(二)省级督查(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约谈相关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治理相结合,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二)积极协调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集中曝光警示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三)结合专项整治工作,从正反两个方面总结城镇燃气安全监管经验,建立健全维护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的长效机制,持续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
联系人:齐红令 电话(传真):0971-6146183
电子邮箱:qhjstcjc@126.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做好2007年度通村公路的验收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