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100433B
一、2008年地质灾害情况
2008年全市发生各类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隐患)12起,主要以滑坡和崩塌为主。其中地质灾害隐患9起,威胁100户、356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潜在经济损失950万元。特别是两河口集镇后山危岩体、十丈洞景区大门前危岩体崩塌、长期镇白田村滑坡、长期镇兴旺村红岩嘴崩塌隐患、官渡镇卫生院滑坡隐患、赤水七中滑坡隐患等都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2004年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调查以来,通过重点排查学校、人口集居地、重点项目、景区、交通干线等重要区域,截止2008年底,全市发现地质灾害隐患102处,威胁1476户和4所学校,共计8881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2009年全市地质灾害预测预报
根据2009年赤水市气象预测,春季降雨量总量偏多,气温略偏高,3月雨量偏少,4月初进入雨季;夏季降雨量出现时空分布不均,局部地区出现洪涝灾害,6—7月是降雨高峰,7月中、下旬局部地区会出现干旱灾害;秋季气温比常年略偏低,降雨量总量略偏少。全市2009年地质灾害预测为:地质灾害总体发生概率较高,地质灾害主要以滑坡、崩塌为主,引发因素以降雨为主,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时间段在5—8月,其中6—7月为地质灾害发生的高峰时段。同时,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也要列入防治重点。
官渡、元厚、旺隆、金华、大同、长期、石堡、两河口、白云、宝源等地的地质环境脆弱及人类活动强烈的部分地区是2009年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新建公路沿线和往年发生过地质灾害的隐患点,人为工程活动较强烈的区域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区。在汛期前后,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要引起高度重视。
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力度,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引发地质灾害的监管,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 “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切实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四、扎实抓好群测群防工作
群测群防是现阶段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现实可靠的有效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主动支持参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群测群防的良好氛围,提高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要建立完善群测群防体系,重点要抓好管理制度的建设,强化责任,细化程序,落实经费。要落实群测群防的各项措施,安排好汛前、汛中、汛后巡查,严格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灾害预报等制度。要实行人员动态管理,特别要针对基层干部调整变动情况,及时明确责任人、监测员,并加强对新增人员的培训,确保基层防灾工作有人管,应急抢险措施能落实。
五、重点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按照年度防灾方案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人员、信息与物资保障等准备,落实好各项措施。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汛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完善政府领导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组织体系,协调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特别注意自然因素和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要坚持在汛前组织一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对集镇周围、人畜集居点、公路沿线、景区、学校等重要区域和重要地段要认真组织巡查排查,落实监测人员,采取措施做好排除隐患和防范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加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
根据全市地质灾害区划情况及近年地质灾害防治情况,确定了2009年市级重要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点18个(见附表),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切实加强防治工作。对未列入市级预案隐患点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列入本级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切实加强防治工作。
七、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措施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交通、公路、水利、乡企、教育、经贸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管理工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接受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向其提交勘查治理方案,及时报告灾情发生情况,并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坚持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治理。我市地质灾害点多、分布面广、危害性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防治结合、群测群防”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具体管理,单位、业主负责的管理制度,力争把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充分认识地质灾害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组织编制和发布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积极筹措资金,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的检查工作,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地质灾害,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采取紧急防灾和应急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建设、水利 、交通、气象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论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会同建设、水利 、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地质灾害组织治理,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督促指导和检查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所在地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导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参与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调查,了解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汇总统计上报地质灾害情况。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负责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的防治工作。对在建工程和存在隐患的建筑物等进行认真的防灾部署,提出防灾要求,落实防灾措施;组织开展因建设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工作,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在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临灾预警信号,一旦发生险情,及时赶赴现场,对隐患点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负责及时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居民危房的鉴定工作;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协助、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3、交通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工作,编制公路沿线(含国道、省道,下同)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对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业主、施工单位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采取关闭危险路段的措施;负责督促新建公路项目及国道、省道建设项目开展沿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管理公路沿线建设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对人为工程诱发的地质灾害,负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公路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4、水利部门。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编制江河岸坡、水利工程、水电站大坝等辖区地域内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灾情的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组织开展发生在江河岸坡、水利工程、水电站大坝等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提出关闭航道等措施;负责管理水利工程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工作,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开展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江河岸坡、水利工程、水电站大坝等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5、教育部门。编制中、小学校等管辖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灾情或险情发展情况组织监测、监管;组织开展威胁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工作,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学校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工作,对人为工程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6、林业部门。负责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国有林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和排查,进行监管,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发生在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积极开展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的建立,督促监测措施的落实。
7、经贸部门。负责国有工业企业(含其所有矿山)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责任人、监测人,建立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督促致灾人承担地质灾害的赔偿责任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责任;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处理。
8、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开发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旅游景区、景点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组织对旅游景区、景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排查和监管,设立警示标志;负责景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9、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开展对乡镇企业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编制乡镇企业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灾情发展情况组织监测,进行监管;负责乡镇企业生产活动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企业法人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负责管理乡镇企业生产活动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和治理工作,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开展工矿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乡镇企业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10、发改部门。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在审批或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是否进行地质环境的勘察程序进行监督,把地质灾害评估、勘察和防治的经费纳入项目预算。
11、财政部门。负责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及工程治理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12、民政部门。负责对遭受地质灾害的灾民救济和安置,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工作。
13、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提供长、中、短期气象降雨预报资料(尤其是在汛期遇强降雨期间)。
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依法防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始终坚持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专业预防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应急转移和避灾安居相结合,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相结合,准确把握...
崩塌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1、拦挡:对中、小型崩塌可修筑遮挡建筑物或拦截建筑物。拦截建筑物有落石平台、落石槽、拦石堤或拦石墙等,遮挡建筑物有明洞、棚洞等。2、支撑与坡面防护:支撑是指对悬于上方、可能拉断...
最大限度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滁州市 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1 滁州市 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地质环境条件及 2008年汛前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 我市地处皖东江淮丘陵地带,各类自然和人为作用产生的地质灾害时有 发生,主要有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2007年以来,我市境内共发生地质灾害 6起,其中崩塌 3 起,地面塌陷 3起,直接经济损失 90余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其中,滁州市梨园巷地面 塌陷及定远三叉路地面塌陷的危害性较大。除了新发生的地质灾害以外,我 市境内原有的山体滑坡、崩塌及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依然存在。 (一)崩塌 2007年 7月,受较强降水的影响,京沪铁路凤阳至滁州段铁路路基发生 了 3处路堑边坡崩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其中明光段 2处,发生于 2007年 7月 7日,长度分
祥云县 201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 2019 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 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4 号)、《国务院关于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11〕20 号)、《云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 (云政 发〔 2013〕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祥云县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一) 2018年度地质灾害概况 2018年,全县共发生地质灾害 5起,与上年比明显增多, 以 浅层滑坡为主,初步统计造成经济损失约 12 万元,造成 5 户 6 间土坯房损坏, 无人员伤亡。 2018年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特点是: 从类型上看,地质灾害以滑坡为主;从时间分布上看,地质灾害 易发生在 6、7、9月;从成因上看,强降雨、单点暴雨是突发地 质灾害最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9]64号
【生效日期】2009-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甘政办发[2009]6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省农垦事业办,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甘肃省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全省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结合2008年全省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全省主要地质灾害点分布情况
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8618处,其中特大型342处,大型2506处,中型2161处,小型3609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和不稳定斜坡等6种,其中滑坡(含崩塌)4820处,泥石流2552条,地面塌陷87处,地裂缝294条,不稳定斜坡865处。全省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数216万人,威胁财产445亿元。
陇东、陇中地区主要分布有突发性黄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陇南以突发性泥石流、滑坡灾害为主。甘南以突发性泥石流、滑坡、崩塌灾害为主。河西地区以泥石流灾害为主。矿山地质灾害多分布在矿区及周围地区。
(一)滑坡、崩塌。主要分布在以下地区:
洮河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洮河流域中游(卓尼县、岷县东北部),洮河支流广通河流域广河县、东乡县一带。
黄河干流、湟水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黄河干流临夏―永靖―兰州段、湟水及其支流一带。祖厉河流域会宁县城周围、定西县城、靖远县西南部一带也有分布。另外,工程建设造成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呈增加趋势。
渭河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渭河流域通渭县、陇西县、漳县、秦州区、麦积区、秦安县、武山县、甘谷县、张家川县及公路、铁路沿线。
白龙江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宕昌县、舟曲县、武都区、文县。在两河口至文县一带,滑坡隐患较多。
泾河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环县、华池县、宁县、镇原县、庆城县、西峰区和灵台县、泾川县、崇信县、崆峒区、华亭县。
西汉水、嘉陵江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礼县、西和县、康县、成县、徽县、两当县。
石羊河流域上游、毛毛山集中分布带:主要集中分布于古浪县、天祝县。
(二)泥石流。主要分布在以下地区:
陇南地区:主要分布于白龙江和西汉水流域中下游,以粘性泥石流为主,固体物质丰富,暴发频繁,危害严重。近年来,该区域未暴发大规模泥石流灾害,沟谷中聚集了大量松散固体物质,暴发灾害性泥石流的危险性较大。
渭河中游地区:主要分布于秦州区、麦积区、武山县、甘谷县、秦安县和陇西县、漳县,以稀性泥石流为主,固体物质较丰富,暴发较为频繁,危害比较严重。
陇东地区(泾河流域):主要分布于华池县、环县、镇原县、正宁县、合水县、庆城区和灵台县、崆峒区,以稀性泥石流为主,暴发较为频繁,危害较严重。
陇中地区:主要分布于祖厉河流域、渭河北部各支流流域和洮河流域,以稀性泥石流为主,危害较严重。
黄河河谷地区:主要分布于黄河干流兰州段及其支流,以稀性泥石流为主,暴发频率较低,但危害严重
河西走廊地区:主要分布于祁连山北坡和龙首山、合黎山山前,以稀性泥石流为主,暴发频率低,危害轻。
(三)地面塌陷。受采矿活动影响,主要分布于红古区(窑街)、七里河区(阿干镇),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徽县、成县、西和县、两当县,华亭县、崇信县等县区。
(四)地裂缝。主要分布于矿区、水库周边地区和黄土台塬地区。矿区地面塌陷灾害经常伴随发生地裂缝。会宁县白草塬塬面受引黄灌溉的影响,形成了大面积的地裂缝。
二、2008年全省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2008年全省发生地质灾害8245起。从成因看,自然因素引发8238起(其中“5・12”汶川特大地震引发8108起,降水引发130起),人为因素引发7起。从类型看,滑坡1667起、崩塌3148起、泥石流126起、地面塌陷617起、地裂缝2686起,地面沉降1起。从发生地域看,陇南7226起、庆阳751起、天水221起、兰州12起、甘南12起、定西12起、平凉5起、临夏4起、武威1起、白银1起。
2008年全省地质灾害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7327.4万元,其中“5・12”汶川特大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5355.5万元。地质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依次是甘南州、陇南市、定西市和武威市,分别是181246.7万元、125574.2万元、182万元和132.9万元。
2008年全省地质灾害造成人员死亡157人,伤475人,失踪2人,其中“5・12”汶川特大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造成151人死亡,475人受伤。陇南市死亡147人,甘南州死亡7人,庆阳市死亡1人,兰州市死亡2人。2008年全省成功预报地质灾害20起,搬迁避让人员3578人,避免人员伤亡2715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1718万元。
三、2009年全省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5・12”汶川特大地震波及我省陇南、甘南、天水、平凉、庆阳、定西等市州,不但引发了大量新的地质灾害,同时对地质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灾区已有大量地质灾害隐患整体或局部复活,发生灾害的危险性增大,对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预测2009年突发性地质灾害较2008年有增多趋势。
根据我省地质环境条件、汶川地震对我省灾区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全省地质灾害分布特征及2009年工程建设活动的强度,结合汛期气象趋势,预测2009年全省地质灾害多发时段将集中在3―10月。3―4月为消融期,在部分冻土地带、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段有发生滑坡、崩塌等灾害的可能。5―10月为汛期,强降水过程较多,当降水达到一定强度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尤其是地震灾区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极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公路、铁路、露采矿山的边坡、废弃矿点及施工现场也易发崩塌等突发性地质灾害。
四、主要预防区
段根据2008年全省地质灾害的发生情况,选择部分重点地段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2009年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见附件1)。各市州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2009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加强监测和预防。
五、地质灾害威胁对象和范围
全省14个市州均有地质灾害点分布,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广,威胁较大。主要威胁兰州市、天水市和陇南市等大中城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工矿企业的安全,威胁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村镇、铁路、公路、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油气管道、输电线路、通讯光缆等。
六、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根据地质灾害的形成特点和主要引发因素,确定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的重点防范期。
(一)泥石流。“5・12”汶川特大地震在我省地震灾区造成大量滑坡、崩塌体堆积于泥石流沟道内,加大了沟道内固体物质总量,增加了发生泥石流的可能性。根据我省的降水特点,泥石流的形成与大雨、暴雨同步,确定泥石流的主要防范期为5―10月。
(二)滑坡、崩塌、地裂缝。冻土地带和积雪较多的滑坡、崩塌体,在春季冻融期易引发滑坡、崩塌等灾害,3―4月为主要防范期;降水引发的滑坡、崩塌、地裂缝等灾害具有稍滞后于降水的特点,5―10月为主要防范期;人为因素造成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应当全年防范,特别要关注各类工程建设造成的滑坡、崩塌灾害。
(三)地面塌陷。我省已发生的地面塌陷灾害主要为地下采矿活动引起的,其发生、发展与采矿的强度、开采规模、开采形式等有关,该类灾害均应全年防范。矿区应加强监测与预报、预警工作。
七、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州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建设、交通、铁路、通讯、电力、旅游、农牧、林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
(二)抓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查清地质灾害现状的基础上,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快市州、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报批与发布工作。同时,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助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政府建立群测群防体系。要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开展地质灾害知识的科普教育,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提高群众的防灾水平和自救能力。
(四)加强部门合作,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对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作出预报,为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灾工作创造条件。广播电视部门要适当增加广播电视播放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的时间和频率,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地质灾害信息,便于做好防范工作。
(五)加强汛前险情巡查。在汛期来临前,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等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巡查工作。山区要重点巡查具有潜在重大危害的滑坡和泥石流隐患点;矿区要重点巡查地面塌陷、尾矿库和废渣堆场等可能因暴雨诱发泥石流的隐患点;公路、铁路沿线要重点巡查边坡滑坡灾害隐患点;旅游区要重点巡查可能威胁游客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对查出的隐患点,要设立警示标志,向受威胁的单位、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
(六)坚持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要实行地质灾害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一旦出现灾情,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防灾救灾工作,同时要按照灾情速报制度,将灾情速报上级各有关部门。发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调查,确认险情,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应按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采取各项抢险救灾措施,并将灾情速报上级有关部门。
(七)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与治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稳定性差、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组织勘查治理,消除隐患。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各级政府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
(八)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各市州政府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审批阶段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营安全。
(九)加强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矿区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环保局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和监督采矿权人制定防灾减灾方案和整治措施,切实做好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八、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 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100433B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城镇和人口集中居住区、交通干线(含新建公路)、矿山、重点水利工程、旅游风景区。根据2004年冬季以来地质灾害巡查和排查的情况,将18个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2005年度赤水市市级重要监控点(见附表)。
赤水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性地质灾害因发生速度快,临灾时来不及组织人员和财产转移、避让,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地质灾害。为了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当地质灾害突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抢救措施,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特制定赤水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交通、公路、建设、水利、经贸、乡企、教育、民政、财政、气象、公安、卫生、通讯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突发地质灾害后,市人民政府启动赤水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灾情的扩大。并及时开展调查,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遵义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指导基层政府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实施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统一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备、设施投入抢救灾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地质灾害抢救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准备
地质灾害是自然灾害的组成部分,有关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统一纳入政府自然灾害救灾系统,发生灾害后,由救灾应急指挥部调动、整合。救援人员由参加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相关部门和紧急调集的其他人员组成。各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务必服从指挥机构的安排,遵守抢险救灾工作纪律。灾情危急时,抢险救灾指挥部可以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房屋、土地等。事后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的规定处理。
三、地质灾害的调查与处理
应急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的规模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其等级、成灾范围;对具体的地质灾害体,分析发生的前兆特征,判断其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等。对具有险情的地质灾害点,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查明灾害发生的形成条件、引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危险性程度,激发条件,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四、设立预警信号,确定人员财产撤离路线
对一些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设立警报信号,确定人员财产撤离路线,避免在紧急情况下出现恐慌、拥挤的现象,耽误撤离。
五、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1、民政部门负责筹备救济物资、资金,对遭受地质灾害的灾民进行救济和安置,妥善处理灾民生活。
2、财政部门负责应急调查和抢险救灾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3、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护和药品的供应,并做好疫病的预防工作。
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灾情进行评估,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5、交通部门负责抢险救灾物资、设备、药品、食品的畅通运送。
6、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机构预报灾害气象。
7、公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的畅通。
8、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救灾药品食品质量等的监督管理,保障救灾药品食品的使用安全。
9、电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通信畅通。
10、其他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抢险救灾机构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做好抢险救灾相关工作。
六、应急预案的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并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七、保障措施
1、各级各部门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机构的领导下,务必认真履行职责,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到位。
2、凡因人为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灾情扩大的,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后应启动预案和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下开展工作。
4、地质灾害的治理,按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