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纪检组长按有关规定配备。
机关后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根据上述职责,黔江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本局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本局综合性文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起草和本局发文格式及文字校对审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印鉴、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帮乡扶贫、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对口支援、招商引资工作;承担目标管理、应急管理和考核、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承担信息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工作;负责行业系统年鉴和修志资料的收集、编纂工作;负责行业系统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办。
(二)市容环卫科
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容貌管理专业规划;承担生活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单项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检查评比工作;承担城市水域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户外广告、户外灯饰、洗车场的设置规划、设置管理规范和审批工作;协调全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大型活动;参与城镇环卫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市政管理科
承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的管理工作;组织区管市政设施建设维护项目竣工验收和接收管理工作;参与城区防汛工作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拟定城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夜景灯饰设计方案审查;参与城区道路照明设施和夜景灯饰的建设及竣工验收、接收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管线开挖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停车楼(场)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政管理技术交流与合作、新技术推广工作;承办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议管理工作;指导街道、镇、乡市政设施、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四)园林管理科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应急避难场地的规划定点、建设、保护工作;组织拟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指导、监督重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承担城市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园、游乐园、社区公园等)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园林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职责;组织开展社会各单位园林绿化创建、检查、评比工作;承担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规范园林花卉、苗木、盆景市场的责任;承担城市园林绿化人才培训、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推广;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承担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五)市政工程监督科
负责组织开展市政管理、园林绿化政策研究工作;负责规范行业内行政执法程序;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及其安全运行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执法队伍开展专项执法和执法培训工作;参与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参与行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街道、镇、乡和社会各单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工作。
(六)计划财务科
编制市政建设维护、园林绿化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监督执行;承办机关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监督所属单位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机关财务、内部审计和系统统计工作。
(七)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群团、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爱国卫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统计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职工培训计划,负责局机关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承担本局及所属单位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监察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主要负责纪律监督、行政监察、廉洁从政等工作;承办区监察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区市政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计划、行业规章制度和标准。
(三)承担全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负责市政设施维护许可管理。
(四)承担全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负责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处置和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五)承担全区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负责户外广告、户外灯饰设置、城市静态交通等管理工作。
(六)承担全区城市管理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责任;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全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责任;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的责任;承担综合性公园、专类园、游乐园、社区公园等城市公园行业管理责任。
(八)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方案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资金计划。
(九)承担市政管理、园林绿化方面的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工作;开展市政管理、园林绿化方面的交流、合作、培训工作。
(十)承担全区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责任。依法承担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拟定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申报自然遗产。
(十一)承担和指导街道、镇、乡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79号
不同地方的园林管理局,其科室设置有些差别,一般有综合科、公园广场管理科 、市区绿化管理科、建设工程管理科 、规划绿地督查科、园林科技科等。主要工作有: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法规...
园林管理局设计科就是设计图纸的,规划方案的。但是这个是事业单位,很好混的。呵呵。不用紧张。如果你讨厌画图,就去绿化科吧。管理树木和花草的。
(一)取消已由国家、重庆市和黔江区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城市排水、地下污水管网设施建设、维护(修)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区水务局。
(三)将黔江闸桥闸门和电气系统有关职能划给区水务局。
(四)划入区旅游局履行的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能。
(五)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六)加强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公园应急避难场地的监督管理职责。
(八)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保护工作职责。
(九)加强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一)城市燃气管理职责分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指导城市燃气工作,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天然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商务局承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关于城市排水及管网设施职责划分问题。城市整体排水及地下排水管网(含污水管网)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维护(修)管理职能由区水务局负责;城市地表积水及地面排水管网(沟)建设、维护(修)管理职能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
(三)关于黔江城区河道堤防维修和管理问题。城区内黔江河道堤防的维修及河道堤防河床水岸线以内水域的清洁(清淤、清漂、除草等)由区水务局负责。河道水岸线以上堤防的绿化、养护、清洁及河堤灯饰等市政基础设施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
(四)区市政园林局将市政和城市园林绿化监察职责依法委托重庆市黔江区市政管理监察大队和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大队承担。
市政园林管理局工程收方记录表 工程名称 城内市政零星维修 2011年7月30日 1、 宝城路及宝城支路人行道维修: 1、 安装人行道( 250×250)新素板: 5.25m×4.95 m+ ﹙5.1m+4.9m﹚÷2×16.9m-树池 36块÷16块/㎡= 108.24㎡; 2、 拆除人行道板: 108.24㎡; 3、 浇灌С15砼垫层: 108.24㎡×0.09m=9.74m3; 4、 外运: 9.74m3+108.24㎡×0.03m=12.99m3; 5、 安装路缘石新路缘( 500×150×100): 33.5m 6、 拆除砼路缘石: 33.5m; 7、 升降井盖: 1个; 8、 拆除人行道板: 108.24㎡。 2、 宝城路人行道维修: 1、 安装人行道( 250×250)新素板: 8.3 ×4.9+( 280+82)÷16块/ ㎡= 63.3㎡; 2、 安装人行道( 400×40
一、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坚持边学、边查、边改一是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方案结合实际,量体裁衣,进一步做到\"自选动作\"出彩,结合反\"四风\
张维刚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2100433B
(一)取消已由国家、重庆市和黔江区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由原区建设委员会承担的经济适用房管理等住房保障职责。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四)加强房地产业的总量管理和调控,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定土地、矿产资源、房屋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性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区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开展全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及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区城乡统筹规划研究,拟订和实施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及措施。
(三)承担规范全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编制和监督执行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专项规划。
(四)负责全区城乡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的统一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房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房屋确权和登记资料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全区地籍和房籍测绘管理。
(五)承担全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和监督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整理、复垦、征收征用工作;负责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储备、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六)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出租、转让等管理;负责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负责外资企业用地的管理。
(七)承担全区矿产资源管理责任。依法负责采矿权的设立、出让和审批登记发证,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及开采总量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八)承担全区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九)承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地质灾害治理、群测群防、搬迁避让、危险性评估工作。
(十)承担全区房地产调控和管理的责任。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一)负责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拟订和监督实施房屋权属、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物业、拆迁、市场监管等规章制度和政策;负责房地产中介资质管理。
(十二)负责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和指导实施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项目和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十三)承担推进和实施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改革政策,指导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指导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十四)负责危旧房改造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土地、房屋、地质矿产的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依法征收资源收益并加强管理。负责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专项资金、基金管理;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