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以原有仓库为基础,建市之初以“前店后库、一站式”现货交易为服务特色。在重庆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和重庆市大力改善经济环境政策的吸引下,市场汇集了一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钢厂和经销商。截止2003年底,市场入场户150家。现进场的大型钢厂有石家庄钢厂、攀钢、水钢、威钢、西宁特钢、达钢、重钢、唐钢、长钢、邯钢等。特别是3年前,市场经过多方努力,成功引进了攀钢,投资1080万元在梨树湾建立了西南地区最大的冷板剪切配送服务中心,填补了重庆市的空白。
市场注重顺应现代物资流通的趋势,大力发展仓储、运输、配送、流通加工等主营业务,注重服务软环境的开发提高,特别是电子商务中局域网建设,积极开拓地理优越、辐射能力强、配套化设施和功能相对齐全、配送程度高、信誉好等优势条件,逐渐形成了自身的市场品牌,在重庆市物资流通中影响力日趋见重。
市场建有仓储区、交易区、加工区,场内配套有各型车辆上百辆,充分利用原有仓库的优势,形成了物流链的全程服务。其中交易区目前有各型门面140间,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从业人员上千人。
建市以来,市场各项经营指标屡创新纪录,一年一个台阶,大幅度提高。2003年交易量突破100万吨纪录,达到115万吨,同比增长18 .46%,2003年销售额累计17.47亿元,同比增长41.93%。市场发展呈现出稳步上升、快速增长的好趋势。
市场连续荣获“国家国内贸易局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试点批发市场”、“全国创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市场”、重庆市特级仓库、沙区骨干企业等荣誉称号。随着重庆市“五大物流园区”的确立,市场正致力于与各方合作,整合物流力量和改善物流环境,探索形成多种资本结构共存和利润区享的全新模式,全力打造重庆金属材料(梨树湾)物流中心的建设项目,努力推进重庆市物流建设的现代化进程,加快西南地区金属市场的发展。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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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现货交易市场仓储调查
上海捷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经营管理"捷融电子交易市场",为规范市场的交易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钢铁现货交易的特点,制定本交易规则。
"捷融公司":是指上海捷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捷融市场":是捷融公司设立并经营管理的捷融电子交易市场。捷融公司有权行使和承担捷融市场在本规则下的权利和义务。
"捷融市场规章制度":是指会员和捷融公司签订的入市协议和捷融公司制订并根据捷融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时修订的捷融市场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仓储管理规则、数字证书条例、标准合同文本和捷融市场其他规章制度和文件。
"中投保":指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非融资会员":指经捷融公司批准获得非融资会员资格的会员。
"融资会员":指通过捷融市场取得融资会员资格的会员。
"融资合同":指融资会员通过捷融市场进行融资时,与融资参与方签订的与融资、融资担保、反担保和监管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件。
"普通议价交易":指某一会员作为卖方与不特定的会员买方通过捷融市场达成买卖合同,并进行交付和结算的现货买卖方式。
"绿色通道交易":指某一会员作为卖方针对某一笔卖单仅向其指定的买方公开买卖信息并进行交易的现货买卖方式。
"溢短":指货物交付过程中出现货物应交付数量与实际交付数量的差异。
"监管仓库":指捷融公司指定的参与捷融市场交易的会员的货物存放地。
"市场资金监管":指由中投保对市场交易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操作员":指经捷融市场会员授权的、代表该会员在捷融市场进行交易的人员。交易操作员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交易会员的授权行为,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授权会员承担。
"捷融交易资金账户":指捷融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会员交易资金的实体账户。
"出金":指会员根据捷融市场规章制度和融资合同的规定将其资金从捷融交易资金账户中提出的行为。
"入金":指会员将其资金转入捷融交易资金账户的行为。
第一条 为规范捷融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捷融公司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会员在捷融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条 参与捷融市场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四条 捷融市场实行会员制度。
第五条 以会员用户名和密码发送和接收的数据电文、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会员自己承担。
第六条 在捷融市场的任何合同、通知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均须以书面形式(其中包括数据电文)做出,口头方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捷融公司通过捷融市场提供有偿服务,提供的服务为基于电子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结算、仓储、融资监管的综合市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管理、交易平台和交易管理、资金管理和结算、实物仓储管理、融资质押抵押监管、质押物和抵押物受托处置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八条 相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通过捷融市场按其规定的条件为会员提供融资服务。
第九条 捷融公司基于与会员、与其他市场参与方签订的合同及捷融市场规章制度对捷融市场的参与方、捷融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 用于在捷融市场交易的资金须全部存入捷融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在捷融市场交易的货物须全部存入监管仓库。
第十一条 会员在捷融市场进行要约前完成质量验收,买卖合同生效后不得再提出质量异议。
第十二条 在捷融市场进行的货物买卖在货物交付时即时结清全部货款。
第十三条 在捷融市场上出售的货物价格为含税价格,会员应依法自行缴纳各项税款。
第十四条 融资会员在遵守本交易规则的同时,还需遵守其与中投保以及与其他融资参与方签订的融资合同。
第十五条 会员分为非融资会员和融资会员。每一会员具有一个或多个交易席位。交易席位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只是捷融市场授予会员的一种业务交易资格,会员应对其所有交易席位下的交易行为和其他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捷融市场对每一交易席位进行独立核算,包括资金和货物的核算。
第十七条 交易席位分为:非融资交易席位和融资交易席位。捷融市场有权随时增加和调整业务类型和交易席位种类。
第十八条 每个会员具有的交易席位种类由捷融市场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 捷融市场另行制定会员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为交易规则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 会员在入会时,须提供专门用于出金的其在银行开立的会员资金账户,会员在捷融市场的所有出金(除归还融资款项或按照融资合同的规定划转至相应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货款或接受退款等用途外)将转入该账户。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每个交易席位下均有核算该席位交易资金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在任一时点会员所有交易席位的资金余额之和为捷融市场对该会员的应付款总额,在该额度内,会员要求出金时,须符合捷融市场规章制度和融资合同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用于在捷融市场交易的资金须存入捷融交易资金账户,会员入金的资金来源账户需为会员以自己名义开立的账户。交易资金存入后,根据该资金使用的业务类型,相应增加对应交易席位的交易资金记录,会员在该交易席位使用该资金进行交易,须符合捷融市场规章制度和融资合同的规定。
非融资交易席位的资金可以申请划转至融资交易席位,融资交易席位的资金不得划转至非融资交易席位。融资交易席位之间的资金互划按照融资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每个席位发生交易时,支付的货款和部分费用,将会从该交易席位下的交易资金中扣减;收取的货款将相应增加该交易席位下的交易资金。两个会员的交易席位之间以上述方式进行的收付结算完成后,即构成会员之间买卖合同项下支付义务履行完毕。
第二十五条 在出金时,经捷融公司批准,会员资金从捷融交易资金账户转入其会员资金账户,同时减少会员相应交易席位的交易资金。
第二十六条 每一交易席位均有该席位下的货物记录,该记录用于记载每一交易席位的货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品种、数量、估值、存放地址、冻结情况等)和货物出入库记录。
第二十七条 会员用于交易的货物在存入监管仓库时,根据其用于交易的业务类型,相应增加该会员对应交易席位的货物记录;会员通过交易席位出售的货物交付后,相应减少该交易席位货物记录中的货物;通过交易席位买入的货物交付后,相应增加该席位货物记录中的货物。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从监管仓库提取货物时,经捷融公司批准(如是融资会员的,还须办理融资合同规定批准手续),办理相应提货手续,提货完成后,相应减少对应交易席位的货物。
第二十九条 融资会员还须根据融资合同的要求开立会员贷款账户及资金专用账户,会员贷款账户为融资会员作为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专用于发放、归还贷款的账户。进入该账户的贷款资金应立即全部转入捷融交易资金账户。在归还融资时,根据融资合同的规定,从该账户中偿还。资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融资会员按照融资合同的规定接受划款、支付货款或接受退款等用途。会员贷款账户和资金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按照融资合同及相应账户监管协议的规定专款专用,由中投保进行监管。
第三十条 会员通过捷融市场获得中投保的担保或融资时,应根据融资合同的规定将相应的保证金存入中投保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捷融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交易时间。临时性调整(指效力不超过连续二十个工作日的调整)交易时间则不构成交易规则的修改,捷融公司有权随时做出。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保证其在捷融市场出售的货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除根据融资合同设定的担保权益外,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
第三十四条 会员在挂牌、摘牌和成交确认时,须按系统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 交易方式分为普通议价交易和绿色通道交易,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交易方式。
第三十六条 普通议价交易方式:
(一)挂牌
会员作为卖方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货物挂牌时,应按捷融市场交易系统中记载的品名、型号规格、生产厂、交货地、计重方式等货物信息挂牌。
卖方挂牌时须填写出售件数、出售总重和出售单价,可选填最低摘牌重量和最低摘牌单价;如填写了最低摘牌重量或最低摘牌单价,则低于该价格或低于该重量的买方摘牌将无法完成。
卖方通过交易系统发出卖出货物的挂牌指令,系统将冻结卖方挂牌的全部货物,由此冻结的货物在冻结期间不得另行挂卖、不得申请出货或调仓。
挂牌构成要约邀请。
挂牌在确认成交之前,卖方可撤销挂牌,撤销后相应的货物冻结自动解除。
挂牌在确认成交之前,卖方可修改挂牌。
(二) 摘牌
买方通过系统对挂牌进行摘牌。若买方交易席位的可交易资金足以支付货款和各项费用(融资会员还须符合融资合同规定的条件),买方即可摘牌,系统自动冻结该交易席位的相应资金。摘牌构成要约,摘牌信息构成要约内容。
冻结的交易席位资金不得用于摘牌、不得申请出金或席位资金互划。摘牌冻结的资金额,除包括货值外,还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和仓储有关的费用、溢短等。货物交付结束后,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划扣,多冻结的部分系统将自动解除冻结。
买方的摘牌在卖方成交确认之前可随时由买方撤销。摘牌撤销后,相应的资金冻结自动解除。
买方在摘牌时需要确认:(1)买方已验货,对货物质量没有异议;(2)确认已阅读并完全理解通用条款,同意要约内容(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构成了合同各方之间就该项货物买卖的全部合同内容。上海捷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就合同中限制买方权利或限制上海捷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责任的条款特别提示买方注意,并已向买方做出详细解释和说明。买方认可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公平合理。
上述确认构成要约的一部分,买方若无相应的确认操作,则摘牌无法发出。
摘牌不具有排他性,对同一挂牌,系统允许一个以上的摘牌。
(三)成交确认
卖方认同某一买方的摘牌后,发出"成交确认"的指令,该指令构成对要约的承诺,买卖双方关于摘牌标的的货物买卖合同于承诺时成立并生效,同时买卖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委托捷融公司办理货物交收的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并对捷融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同一标的,卖方只能成交确认一个摘牌,与被卖方同意的摘牌同一标的的其他摘牌,于卖方发出成交确认指令时自动失效。
卖方在发出成交指令前,须确认已阅读并完全理解通用条款,同意要约内容(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构成了合同各方之间就该项货物买卖的全部合同内容。上海捷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就合同中限制卖方权利或限制上海捷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责任的条款特别提示卖方注意,并已向卖方做出详细解释和说明。卖方认可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公平合理。
第三十七条 绿色通道交易方式
绿色通道交易挂牌仅针对卖方确定的特定买方,除该买方外,其他会员无法在系统内看到卖方的挂牌信息。
卖方须首先向特定买方发出绿色通道的"客户关系申请",经该买方同意后开通与卖方的绿色通道。开通绿色通道后方可进行绿色通道的交易。
绿色通道交易的其他程序与普通议价交易的程序相同。
第三十八条 买卖双方须委托捷融公司办理货物交付工作,交付通常在买卖合同生效起24小时内完成。在捷融市场向买卖双方发出货物调整及交付(过磅或理算)通知且标的货物信息在捷融市场交易系统内已记载于买方会员席位项下时,视为货物交付完成,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即转移至买方。买卖双方可选择是否到现场参与交收过程,但无权对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捷融公司在规定幅度内对交付数量进行的调整提出异议,并且合同总价相应调整,且以捷融市场办理的交付结果为准。数量调整的幅度如下:理算不得调整,过磅计重方式的调整幅度增减不超过该笔交易总重量的百分之二。
第三十九条 捷融市场的交付方式采用过磅和理算两种方式。以过磅形式入库的钢材,则交付结算时以过磅重量作为结算重量;以理算形式入库的钢材,则交付结算时以理算重量作为结算重量。交付地点在标的物的仓储仓库。
第四十条 捷融市场实行在货物交付时同时结清全部货款的结算原则。
第四十一条 在捷融市场向买卖双方发出货物调整及交付(过磅或理算)通知时,买方的货款解除冻结同时划入卖方的交易席位,视为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均已完成,买卖合同履行完毕。
第四十二条 与货款划入卖方交易席位同时,与该买卖合同有关的交易费用和其他费用须同时结清,并可从双方交易席位的交易资金中自动扣除。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涉的税款和发票由买卖双方依法自行办理,由此引起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双方自行解决和承担。
第四十四条 捷融市场的交易报价、结算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四十五条 买卖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为合同各方之间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买卖的唯一有效的合同,且已包括其全部内容,未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不得对合同做出任何修改或补充。
第四十六条 买卖合同各方在捷融市场形成的买卖合同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不得解除该合同;买卖双方在捷融市场发出货物调整和交付(过磅或理算)通知前,均书面要求解除合同时,经捷融公司同意,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但买卖双方须将达成一致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在货物调整和交付通知发出前送达捷融市场。
第四十七条 通过捷融市场达成的买卖合同,在合同生效后因以下情形无法在24小时内完成货物交付,则捷融公司向买卖双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时,买卖合同即时解除:
1、司法机关行为;
2、行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的行为;
3、不可抗力;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的规定及其变更;
5、根据融资合同相关约定出卖人或买受人的交易席位被中止或冻结;
6、货物实际重量与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交易总重误差超过该笔交易总重的百分之二;
7、非捷融公司过错且捷融公司无法控制的事项。
根据本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后,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仍应支付交易手续费、已发生的仓储吊装费用和其他费用,并可从买卖双方交易席位的交易资金中扣除。
第四十九条 非融资会员成为融资会员后即可取得融资交易席位,捷融市场根据不同的融资模式可以为融资会员开通相应的融资交易席位。
第五十条 融资会员在捷融市场的资金、货物、交易和操作行为除应遵守本规则还须遵守融资合同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捷融市场根据融资合同的授权和规定,对融资会员交易席位项下的资金、货物以及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及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出预警、限制交易权利、对资金和货物采取限制或处置措施等。
第五十二条 捷融市场根据融资合同的授权和规定,在出现融资合同规定需采取处置措施的情形时,对融资会员一个或多个融资交易席位下的资金和货物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平仓、变卖、划款等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 除本章规定的内容外,本交易规则的其他各项规定也适用于融资会员。
第五十四条 捷融市场为会员提供有偿服务,收取以下几类费用:
1、与会员会籍有关的费用;
2、与买卖交易有关的费用;
3、与仓储有关的费用;
4、其他与捷融市场提供的服务相关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捷融市场可代收市场其他参与方应收取的部分费用。
第五十六条 代扣代缴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要求捷融市场代收代缴的税费。
第五十七条 费用标准及代收代付的费用由捷融市场制定相应的收费细则,该细则为本规则的一部分。
第五十八条 捷融市场有权对各项收费的标准进行调整,上述调整构成交易规则的修改,按照交易规则修改的程序公告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捷融市场其他参与方之间发生争议,捷融市场可进行调解。调解未成的依照争议各方之间的有关合同的规定解决。
第六十条 会员与捷融公司之间的争议,则应当提交捷融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一条 会员不得发布和交流国家有关规定中禁止的语言和信息及其他违法信息,以及本平台认定的不适当的语言和信息。
第六十二条 如会员违反本规则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捷融市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罢工、瘟疫、战争、政府行为、法律和规章修改等原因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捷融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因捷融市场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系统更新或升级、网站维护、银行方面问题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捷融市场不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造成交易通讯中断或交易数据失真,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网络交易系统主机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六十五条 在系统停机维护期间,捷融市场有权停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捷融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捷融市场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买卖参考,不构成进行交易的任何指引,各方自行承担参与捷融市场交易引发的所有风险。
第六十七条 对于会员违反捷融市场规章制度的行为,捷融市场有权单方决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会员进行警告、公布对会员有关行为的警告、限制或暂停会员交易权限、拒绝向会员提供服务、冻结会员资金和货物、暂停或终止会员交易席位、终止会员资格、市场禁入及捷融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等。
第六十八条 对于会员违反融资合同的行为,捷融市场还可以根据融资合同规定和授权采取融资合同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九条 对于会员违反捷融市场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该会员自行承担,遭受损失方不得向捷融市场主张任何索赔。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会员签署入市协议之日对该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二条 捷融市场将根据本规则逐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自公告之日起算第15个工作日生效,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为本规则的一部分。
第七十三条 所有会员在通过捷融市场从事现货网上交易时视为已承诺同意接受本规则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同意捷融公司有权根据捷融市场的运行需要随时修订、补充本规则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或条件或制定新的条款或条件(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规则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算第15个工作日生效。如会员不同意或不接受规则修订的内容,应当在生效前主动联系捷融公司终止会员资格;捷融公司在接到会员申请后,有权立即暂停会员的交易资格,并按程序办理终止会员资格的手续。如在生效后未申请终止会员资格,视为其接受规则修订并受其约束。
第七十四条 本交易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捷融公司。
所有会员在通过捷融电子交易市场从事现货网上交易时均视为已承诺同意接受本规则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所有会员均一致同意上海捷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捷融电子交易市场的运行需要随时修订、补充本规则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或条件或制定新的条款或条件(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规则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算第15个工作日生效。如会员不同意或不接受规则修订的内容,应当在生效前主动联系捷融公司终止会员资格;捷融公司在接到会员申请后,有权立即暂停会员的交易资格,并按程序办理终止会员资格的手续。如在生效后未申请终止会员资格,视为其接受规则修订并受其约束。
上海捷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公布日期:2010年3月5日2100433B
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66楼
日期 |
大事记 |
2011年12月23日 |
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注册成功 |
2012年2月18日 |
交易市场96022全国呼叫中心竣工,提供365天X24小时不间断服务 |
2012年3月 |
交易市场试运营 |
2012年4月12日 |
交易市场与华夏银行对接完成,实现跨行资金存管 |
2012年5月 |
交易系统上线试运行 |
2012年7月27日 |
交易市场与农业银行正式对接成功 |
2012年9月3日 |
交易市场总裁参加江苏省第二次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会议 |
2012年9月25日 |
交易市场首期综合会员培训于交易市场召开,各会员代表出席 |
2012年9月28日 |
交易市场符合江苏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顿要求 |
2012年10月8日 |
交易市场行情交易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
2012年12月19日 |
交易市场第二期综合会员培训召开 |
2013年2月25日 |
交易市场通过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
2013年5月7日 |
交易市场正式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批文 |
2013年5月15日 |
交易市场召开 “规范运作、稳健发展”专项议题座谈会,会员单位负责人应邀参加 |
2013年6月5日 |
交易市场第三次综合会员培训召开 |
2013年7月3日 |
交易市场高层参加市金融办专项座谈会 |
2013年7月9日 |
交易市场高层参加省金融办专项培训会 |
2013年7月15日 |
交易市场喜迁南京中心,正式入驻“中华第一商圈—南京新街口” |
2013年8月22日 |
江苏省金融办聂振平副主任一行莅临交易市场视察指导 |
2013年8月27日 |
“中国光大银行·江苏大圆银泰战略合作发布会暨“阳光大圆银泰”联名卡发布仪式”圆满举办,交易市场联手中国光大银行加速迈入白银服务新时代 |
2013年9月14日 |
交易市场获评 “大宗商品行业诚信公平奖” |
2013年10月9日 |
交易市场参加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发起人会议 |
2013年10月31日 |
交易市场受邀参加“第二届金砖国家财经论坛” |
2013年11月07日 |
第一财经联手交易市场正式启动“2013中国贵金属投资新生态圈考察之旅” |
2013年11月22日 |
交易市场参加“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袁顾明总裁当选公司董事 |
2013年12月05日 |
交易市场受邀参加“中国第八届黄金与贵金属峰会” |
2013年12月13日 |
交易市场受邀参加“三亚.财经国际论坛” |
2014年1月11日 |
交易市场获评“2013年度最受投资者关注现货电子盘” |
2014年1月25日 |
"星耀金陵 尊荣共享"大圆银泰2014年度新年盛典隆重举办,商务部、发改委专家莅临指导并发表精彩演讲 |
2014年3月31日 |
合规运营获认可大圆银泰获邀入选2014博鳌亚洲论坛白金会员 |
2014年4月8日 |
大圆银泰参加博鳌“亚洲论坛”年会 ,对话“金融期货之父”梅拉梅德 |
2014年4月28日 |
大圆银泰网上开户平台正式上线 ,真正实现了开户的高效能与信息安全化的无缝对 |
2014年9月11日 |
革新与超越:大圆银泰全新品牌与新交易模式发布会在南京成功举办 |
2014年10月6日 |
交易市场新交易模式正式上线运营 |
2014年12月24日 |
大圆银泰网上商城莱斯网正式上线 |
2015年5月20日 |
大圆银泰受邀参加LME亚洲年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