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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1993年7月2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为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建设,尽快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实现党和国家提出在本世纪末“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的战略目标,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改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不断改善居住条件,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的住房问题。

住房制度改革方向,是推进住房商品化,逐步把住房的生产、交换、消费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发展房地产业,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

(二)目标

近期目标--在“八五”期间,要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住房为基本点。公房租金计租标准要实现相当于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计租的水平,逐步增加家庭消费支出中住房消费支出的比重;住房建设紧紧围绕“解困”进行,每年要解决1000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使我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50%以上,从而使全市住房紧张状况有明显改善。

中期目标--到2000年,公房租金计租标准要努力达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计租水平;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户均有一处(套)适用的住房,使居民消费结构中住房消费支出基本趋于合理;发展房地产市场,建立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加速住房机制的转换,初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长期目标--利用较长的时间,使公房租金计租标准达到在前五项因素基础上再增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八项因素计租水平;住房成套率大大提高,每户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健全房地产市场,完善住房融资体系,完成住房商品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住房问题。

二、房改的基本内容

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提租补贴、住房买券、优惠售房、合作建房、建立基金。

(一)分步提租适当补贴

改革现行低租金制度,实行分步提租,适当补贴,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1.提租的范围和标准

我市直管和自管公房租金,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律按使用面积及其使用功能实行分等计租:一等为成套住房(有独用厨房、厕所、上下水),月房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提高到0.40元;二等为一般非成套住房(比照成规套住房缺其中一项或多项的住房),月房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提高到0.35元;三等为简易住房(结构简易、土坯、土墙、砖土等材料建造的住房),月房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提高到0.30元。

在些基础上,根据其楼层、居室朝向、地段环境、室内设备四项因素按基本租金加减法计租。

2.住房补贴对象和标准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按住房补贴计算基数2.5%的比例一次核定,按月补贴。

发放补贴后,职工原来享受的各种住房减租待遇和住房补贴等一律取消。

3.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企业在住房折旧费和管理费中列支;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从原有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4.住房租金的使用

各产权单位回收的租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新房较多的单位,用于房屋维修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住房建设。各单位的房租要单独建帐,按月收缴,不得放弃管理和挪作他用。

5.新增租金的免、补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职工及其配偶、烈士的配偶及其父母、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和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生活困难户,提租后缴纳新增租金困难者,在一定时期内要给予适当免、补照顾。

6.超标准加收房租

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超过控制标准部分加倍收取租金。

7.有条件的单位,经过市房改办批准,可以实行单位封闭式的大提大补,适当加大房租改革的力度。

(二)租住公有住房购买住房建设债券

1.对象和范围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凡租住公有住房(包括新、旧直管和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均按住房建筑面积购买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并按规定缴纳房租。

个人以优惠价格买房,参加合作建房和属于生活特困户的,经市房改办审批,可以免购住房建设债券。

2.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标准

计购债券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公布一次。

1993年新配新建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认购;新配旧有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认购;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认购。

3.住房建设债券的利息与偿还

住房建设债券从购买之日起,满五年后兑付本息,年利率按3.6%计算。

4.住房建设债券的发售管理

住房建设债券由住房建设单位或承办出租住房单位组织购买。新建住房购买债券需经市房改办审查、批准认购债券数额,并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住房建设单位签定债券代售合同。否则,市有关建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建房手续。

已经租用住房的承租人购买债券,由承办出租住房单位或住房产权单位核定应购债券总额,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由单位组织统一购买。拒不认购债券的,从职工所在单位开户行存款帐户中直接划转,再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5.住房建设债券资金的使用

住房建设债券资金作为住房建设周转专项资金。购买债券的单位,可在其购买债券额度内以低息贷款形式有偿使用债券资金。职工购买现住房时,住房建设债券可抵付购房款。

(三)优惠出售公有住房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各单位分配的新房和调串分配的旧房,要先售后租,对买房者给予优惠。

1.范围和对象

凡持有我市城市户口的职工,每户可购买一套不超过控制标准的公有住房。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出售:鉴定为危房或列入近期城市改造规划的;主要街路两侧宜改造为铺面房的;房屋产权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独立庭院式的;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

2.优惠价房的售价

优惠价房的出售基价分为优惠价格基价和综合价格基价。新建房优惠价格基价和综合价格基价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建筑成本造价和居民承受能力,本着鼓励个人购房的原则确定,一年公布一次。1993年新建砖混结构的单元式套房优惠价格基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综合价格基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60元;旧房以成新折扣作基价;然后两者都按地段环境、居室朝向、楼层、室内设备四项因素,将基价增减后计价,但旧房最低价格不得低于每平方米120元。

3.优惠政策

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给予20%的优惠。

职工购买现住公房按工龄长短给予以下优惠:工龄满40年及其以上的给予10%优惠;工龄满30年不满40年的给予8%优惠;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给予6%优惠;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给予4%优惠;工龄不满10年的给予2%优惠。

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新建的优惠价房,享受合作建房减免有关税费的优惠。

购房者免缴一次性契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4.付款办法

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交清房款的,在售价的基础上优惠20%。分期付款的,首次交款不得少于30%,在此基础上,每多交10%,可优惠2%。分期付款,还应当付利息。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为方便职工购房,有关金融机构要开办住房储蓄和购房贷款业务。贷款购房的职工,按存贷结合的办法,先存足购房金额的30%,其余可向住房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5.住房产权

按综合价格基价购买的住房,在付清房款后,个人拥有完全产权,即对其购买的住房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按优惠价格基价购买的住房,在付清房款后,个人拥有部分产权,即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部分收益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允许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收入在扣除双方原投资后的增值部分,按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原投资所得的产权比例分配。

6.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优惠售房资金必须存入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除了用于归还住房建设贷款,市政府提留一部分统筹金、售房单位提取房价10%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费用外,只能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和发放住房补贴。

售房资金进入各单位住房基金帐户,所有权不变。

7.公房出售管理

出售公房纳入房地产市场统一管理,各种买卖交易均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优惠价房的出售基价,每年第一季度,由市房改办、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有资产局、市物价局联合公布。

公房出售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和报批制度,单位自管产和直管产的出售必须经市房改办审批,由市房地立管理部门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测定,不得自行确定出售基价。

公房售后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有、自住、自管、自修,也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征。

住房的供水系统和住房暖气费用,在政府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由原渠道解决。

8.鼓励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家庭收入较高及其他有承受能力的居民,按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其房屋产权为个人所有。

(四)围绕“解困”、“解危”,开展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系指单位、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由政府扶持建设个人自住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包括:住房合作社建房和集资建房。

1.合作建房对象

凡在我市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所有单位同意,均可参加合作建房。

2.合作建房的原则

合作建房坚持“个人出资、单位补贴、政府扶持”的原则,个人原则上负担新建住房本身建筑造价;住房综合造价与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和政府减免有关税费和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政府对个人出资部分免收有关税费。

3.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

合用建房按个人合资占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比例,实行同比例免交下列税费: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实心粘土砖附加费,人防工程费,商业网点费,教育附加费,水、电、排污增容费,解困房源费等;个人出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合作建房的,免交插建费和拆迁费。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合作建房的计划、用地、规划、材料、资金、管理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简化各种审批手续,优先予以安排。

合作建房要和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结合起来,严格执行既定的“解困”政策,保证“解困”工作的顺利进行。

4.合作建房的组织和管理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合作建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住房合作社组建的资质审批;负责全市合作建房规模、项目、资金的审查和合作建房的开展等工作。

合作建房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组织。

有条件的单位和市属各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或居民可以组建住房合作社,合作社是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住房合作社负责合作建房的计划申报、资金筹集、财务管理、住房建设、住房分配、维修管理等项工作。

(五)建立稳定的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是指城市、单位、个人专项用于住房生产、建设、经营和消费的资金,它的建立要立足原有资金转化,在同级财政部门参与下分别核定、理顺,纳入城市、单位、个人三级基金。

1.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财政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按规定征自住房的房产税及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提租后由市统筹房租收入10%和自管公房出售收入5%的资金;房改资金在运营使用中增殖后分配形成的资金;其它收入资金。

2.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单位原来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房租补贴的资金;从自有资金中分离出来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出售自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单位自管住房的房租收入;上级拨款资金;从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其它收入资金。

3.推行公积金制度,建立起职工个人住房基金

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公积金制度是通过强制储蓄方式建立的社会住房保障制度。通过长期储蓄积累,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投资渠道。

(1)凡在我市工作,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由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共同存储。职工按公积金交缴计算基数5%逐月存储;单位也按公积金交缴计算基数5%逐月给职工存储,两者均为个人所有。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由市房改办定期公布公积金交缴率。

(3)公积金存储由职工所在单位承办,单位为职工设存储户头,并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支付;由企业承担部分,从企业分离划转的单位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公积金由行政事业单位缴交的部分,原则上从自有资金和划转的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

(5)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及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

(6)职工离退休、调离我市或出国定居时,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职工在市内调转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划转;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取。

(7)各单位住房建设原则上可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结余的公积金。

4.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提租补贴和住房建设、维修与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项目是:用于发放房租补贴;用于缴纳或支付公积金本息;用于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解决住房困难户、危旧房改造等其他住房问题;用于发放住房专项贷款;用于新建、改建和购买住房;用于住房建设债券本息归还;用于房改的其他支出等。

5.住房资金的管理

“中心”对我市预改范围内的各类住房资金进行管理、统一营运,保证政策性住房资金用于住房建设。“中心”要会同财政部门进行住房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并对各单位的住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要同其他专项基金分离开来,专项用于新建、购买和维修住房。

房改资金的金融结算业务,由市建设银行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三、房改的领导与组织

住房制度改革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领导要站在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高度,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这项改革。

市政府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全市房改实施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房改方案的制定、协调和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参与协调有关住房建设的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管理工作;筹集、管理住房建设资金,审批资金的合理使用;制定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并对分配进行监督等。全市房改工作,要在市房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单位包干,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要选择熟悉房管、劳动人事、财务业务的人员,组成精干班子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房改工作。

在全民讨论,使广大市民进一步认清房改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市、区两级政府的各个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保证房改顺利实施。

房改要坚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市房改坚持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部置、统一行动,对拒不执行或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检察部门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附则

本方案在我市城区施行,各县(市)、效区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经国务院和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独立进行房改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交叉部分执行本方案。其它在长单位按本方案实施。

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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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住房和住房制度

第一节 住宅的功能

第二节 住房制度和住房政策

第三节 住房消费和住房制度

第四节 经济体制和住房制度

第二章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必然性和意义

第一节 中国原有城镇住房制度的形成及其特征

第二节 原有城镇住房制度的弊端与成因分析

第三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义与作用

第三章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与内容

第一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第三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和发展方向

第一节 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第二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成就和主要难点

第三节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趋势

第五章 世界主要国家的住房制度

第一节 英国和美国的住房制度

第二节 瑞典、荷兰福利国家的住房制度

第三节 新加坡、韩国的住房制度

第四节 国外住房制度的共同特征及启示

第六章 住房分配体制改革

第一节 住房分配的实质

第二节 住房分配的责任分工体系

第三节 理顺住房分配民关系的方向与思路

第七章 住房管理体制改革

第一节 住房管理模式

第二节 住房管理社会化与专业化

第三节 居住物业管理

第八章 住房供应体系

第一节 住房供应

第二节 住房供应体系的构建

第三节 住房的市场供应方式

第四节 集体建房和个人自建

第九章 住房社会保障缺席

第一节 住房社会保障的特点与必要性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节 建立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十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一节 住房公积金的内涵与实施意义

第二节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

第三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状与改进建议

第十一章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第一节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与特点

第二节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与原则

第三节 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模式

第四节 企业房改面监的难点和对策措施

第十二章 住房制度改革的综合配套

第一节 住房制度配套改革的必要性与内容

第二节 住房制度内部各项改革的配套方法

第三节 住房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的配套方法

后记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记。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联动推进改革。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要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三)完善法制保障。积极推进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按照国务院部署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序号

名称

依据

1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

外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

信托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

财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

金融租赁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

汽车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

消费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

货币经纪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

村镇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

贷款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

农村资金互助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

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

基金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

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

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

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

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

劳务派遣企业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

典当行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

小额贷款公司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本书系统总结了我国20多年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从理论上分析了我国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的社会文化背景、内在结构特征,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本书作者依据对住房制度改革实践的深入了解,以严谨的逻辑思维,对住房制度体系进行剖析,详细论述了住房制度体系内的分配制度、管理制度、供应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企业住房制度、以及各种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造。全书体系完整、论述详实、资料丰富。是了解和研究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较好理论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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