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表外业务 | 外文名 | Off-Balance Sheet Activi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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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体 | 商业银行 | 狭 义 | 那些未列入资产负债表的经营活动 |
广 义 | 结算、代理、咨询等业务 |
1、在担保中,被担保人由于破产而无法履约,银行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债务。
2、客户违约。
3、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银行对客户的保证变为银行实际资产的配置。
4、在期权、期货和调换交易中,银行的风险的不确定性更大。
表外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表外业务指那些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通常把这些经营活动称为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它们是有风险的经营活动,应当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予以揭示。狭义的表外业务包括:(1)贷款承诺,这种承诺又可分为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2)担保;(3)金融衍生工具,如期货、互换、期权、远期合约、利率上下限等;(4)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代理、证券包销和分销、黄金交易;(5)中介服务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6)其他类业务。
广义的表外业务则除了包括狭义的表外业务,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无风险的经营活动,所以广义的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业务。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要求,广义的表外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或有债权(债务),即狭义的表外业务。二是金融服务类业务,包括:(1)信托与咨询服务;(2)支付与结算;(3)代理人服务;(4)与贷款有关的服务,如贷款组织、贷款审批、辛迪加贷款代理等;(5)进出口服务,如代理行服务、贸易报单、出口保险业务等。
通常我们所说的表外业务一般是指狭义表外业务。
贸易融通业务
金融保证业务 包括 保函 备用信用证 贷款承诺 贷款出售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极易混淆。
其联系是:二者都不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二者有的业务也不都占用银行的资金、银行在当中发挥代理人、被客户委托的身份;收入来源主要是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其区别是:中间业务更多的表现为传统的业务,而且风险较小;表外业务则更多的表现为创新的业务,风险较大,这些业务与表内的业务一般有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以转化表内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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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证券化、金融市场一体化不断发展,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各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资产业务所占比重及赢利空间不断缩小。随着表外业务市场的迅速发展,与表外业务相关的风险案件也不断出现,涉案规模不断扩张,因此,其信息的披露也越来越被监管当局、投资者、管理者所重视。
与国际同业相比,中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范围相对狭窄,业务量较小,入关后将面临与众多强大对手争夺国内表外业务市场的严峻形势,国内各商业银行需要在短时间内加大力度,迅速拓展表外业务。2100433B
1.表外业务在其特定的可能事项成为现实时,转化为表内业务,此时,应由表外核算转换到表内核算。例如,开出信用证,在“客户未能按合同付款” 这已特定可能事项出现之前,在表外科目“开出信用证”、“应付信用证款项”中核算,一旦“客户未能按合同付款”成为现实,银行向收款人支付合同款项后,就转化到表内,作为资产业务核算,此时,会计部门需要销记表外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信用证款项(或有负债科目)
贷:开出信用证(或有资产科目)
同时,在表内借记“信用证垫款”,贷记相关的资金账户,完成表外核算到表内核算的转化。
2.表内业务由本来确定的事项转化为需要由不确定事项来证实其发生时,就应转移到表外科目进行核算。例如,银行卖出其买入的票据:银行买入票据的时候,在表内买入票据科目或贴现科目核算,当银行将该票据卖出后(未到期),银行的付款责任由本来的确定转变为由“卖出的票据被拒付”这一不确定事项决定,因此,银行应在卖出票据时,销记表内(借有关资金科目,贷买入票据或贴现),同时在表外登记这种不确定的付款责任(借卖出票据或再贴现、转贴现,贷应付卖出票据款),直至票据到期,这种可能不再出现时,才可以销记表外业务。
1.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
2.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3.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头寸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包括外汇)和利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
一、国际上对表外业务的管理。
“巴塞尔协议”将表外融资工具按其风险程度分为5类,并赋予不同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以便将表外项目转为表内项目,同银行的资本金大小联系起来。
二、中国银行表外业务的管理。
按照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国把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分为十一类进行管理:
(一)等同于直接信用形式。
(二)特定交易项下的或有项目。
(三)短期内可以自动清偿和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四)回购协议。
(五)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六)买入远期资产。
(七)票据发行和循环包销便利。
(八)初始期限为一年以下的、可随时无条件取消的承诺。
(九)初始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其他承诺。
(十)利率、汇率合约。
(十一)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
【5A版】场外期权业务介绍
银监会继续加强对表内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监管,实现表内表外统一监管,是防范银行风险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中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规模较小,业务品种较为单一,其规模一般只占资产总额的15%左右。但随着市场的发展、社会需求的增加,中国商业银行为增强自身竞争能力,表外业务发展加速,种类和交易量不断增加。由于表外业务不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运作透明度不高,因此其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较难预测和评估。而且,表外业务中的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潜在的风险较大。由于表外业务风险是银行整体风险的一部分,随时可能转化为表内风险。银监会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查,旨在掌握四家银行对表外项目的信息管理、数据汇总程序及记账原则等情况;重点摸清四家银行表外业务统计项目与表外项目有关科目的对应关系,已开展的表外业务数量,表外业务形成的垫款或损失状况,有关的内控措施及控制效果等。通过调查,加强对四家银行表内外业务的统一监管,促进四家银行表外项目的规范管理,推动四家银行表外业务的健康发展。
2008年8月25日晚,证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新的信息披露规定将从自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些规定使得银行的披露比以前更详细,主要是表外业务的风险要更详细地披露,更加受到重视。”一家银行系基金分析师对新规定分析时说。根据新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余额。包括信贷承诺(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租赁承诺、资本性支出承诺、衍生金融工具等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前表外业务这点不太受到注意,然而现在量大了,可能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所以要详加披露。”上述分析师说道。此外,新规中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重大金融债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披露报告期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各项代理、托管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除此之外,公告中还规定,商业银行须定期公布的财务指标包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拨备覆盖率、成本收入比。规定中还对上市商业银行定期报告中披露其不良贷款率、次级贷款及风险状况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