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保护海底电缆规定 | 颁布时间 | 1973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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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类 型 | 国防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保护海底电缆的规范性文件。1973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共5条。主要内容包括:①保护海底电缆的意义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保护海底电缆是加强海防建设的重要措施。各舰艇和部队、交通航运、水产打捞、海洋调查、沿海乡镇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明确保护海底电缆的重要意义,提高警惕,严防破坏。②对海底电缆的保护措施。舰艇、商船、外轮等舰船锚泊、捕捞作业,应当避开设有海底电缆的禁区抛锚。靠近码头的海缆登陆区可设置水面浮体标志。海底勘察和码头建设等大型工程应当事先与当地驻军领导机关联系,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保护海底电缆的问题。船锚或捕捞工具因意外钩到海底电缆时,应当将电缆慢慢提到水面,取下船锚或者钩挂物,查其确无损伤后把电缆放进海中;电缆提不到水面时,不得将电缆拖断或者砍断,必要时可放弃船锚或者钩挂物。③海底电缆遭到损伤或破坏后的处置措施。船锚或捕捞工具钩到或损伤海底电缆时,均应在该处做好水面浮体标志,并将位置和受损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海底电缆遭到损伤或破坏后,当地公安、武装部门应当大力协助使用单位,迅速查清原因。如因工作失职或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的,损坏单位应当负责赔偿并对肇事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当给予处分。任何单位、船只和个人,不得擅自打捞、切断、撤收和盗窃海底电缆,否则以破坏论处。该规定对于保障战备通信和民用通信的畅通、加强国家海防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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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子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部长孙文盛二○○四年一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部长孙文盛2004年1月9日
海上作业者为保护海底电缆管道致使财产遭受损失,有证据证明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作业除外。
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