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 价 内 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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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内跨设区市的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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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跨县(市、区)的和设区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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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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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自来水、农村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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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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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不包含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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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电网销售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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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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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然气 |
省天然气公司供城市燃气公司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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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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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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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供热 |
城市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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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运输 |
公路运输 |
公路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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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票价、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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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客车发班、延误脱班等车辆站务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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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 |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和传统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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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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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 |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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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 |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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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票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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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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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 |
城市公共停车场(点),交通枢纽等个别特定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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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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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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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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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过闸 |
河道船闸过闸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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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服务 |
机场进出港货物地面运输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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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文化教育旅游 |
有线数字电视 |
全省统一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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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含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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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的规定,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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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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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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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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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评议公告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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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参观点 |
利用国家自然、文化等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性交通运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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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国家自然、文化等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性交通运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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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本医疗服务 |
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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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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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基本养老服务 |
省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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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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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基本殡葬服务 |
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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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墓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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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收殓、卫生消毒、化妆整理、告别厅租用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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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环境保护 |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环保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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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有偿分配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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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含飞灰、废电池和工业废物、仪电废物、感光材料、医疗废物等)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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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居民住房 |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房、直管公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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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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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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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公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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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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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垄断性国有产权交易、矿业权交易、建筑工程、排污权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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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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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补偿)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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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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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收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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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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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信息中心学历认证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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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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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辖区内公用事业经营者提供的具有强制性或垄断性的工程配套建设项目的入户建安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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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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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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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职权法定原则。将政府定价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法定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三个方面。
二是市场化原则。凡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凡部分环节具备竞争条件的,放开部分环节价格;
三是简化公开原则。归并定价类别,减少定价项目,缩小定价范围。
四是简政放权原则。将区域特征明显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权最大限度地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提高政府价格管理效率。
五是事权统一原则。在确保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各自的价格管理权限。
六是动态管理原则。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进入地方定价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地方定价目录 。
安徽省定价目录是经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2015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同意,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的价格形成机制,推进我省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履职尽责,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
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地方政府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 (1)综合 专利商及设备供货商关于本装置(设备)的标准规范、安装指导性文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应该是浙大的版本,搜一下就出来了。
竣工图目录和设计施工图目录大同小异,只是多了竣工图章,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相关人员签字而已!
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
5.食盐零售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同步放开。
6.成品油、民办学校的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100433B
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导则 一、 总 则 1.0.1 为 加强 建筑施 工安全生 产 管理 ,规范 全省建 筑施 工 现场安 全管理 资料 , 提高 施 工过程中 的安全 管理水 平,根 据 国家、省 有关法 律、法 规、标 准 和规定 ,结 合我 省实际 , 制 定本导则 。 1.0.2 本导 则适用 于从事 土木工 程、建 筑 工程、线 路管 道和设 备安装工 程及装 修工 程 的新建、 改建、 扩建和 拆除等 施工的工 程项目 。 1.0.3 建 筑施 工现场 安全管理 资 料是 指建筑 施工企 业按 规 定要求 ,在施 工管 理 过程 中 所建立与 形成的 应当归 档保存 的资料。它 包括 :文件及 证件、施工 现场安 全产管 理制度 、 安 全生产职 责及目 标考核 、施工 组织设计 、分部 (分项 )工程 安全技 术交底、 安全检 查、 安 全教育、 班组安 全
一、砖类 (一)非粘土类烧结多孔砖 (符合 GB13544-2000技术要求 )和非粘土类 烧结空心砖 (符合 GB13545-2003技术要求 )。 (二)混凝土多孔砖 (符合 JC943-2004技术要求 )。 (三)蒸压粉煤灰砖 (符合 JC239-2001技术要求 )和蒸压灰砂空心砖 (符合 JC/T637-1996技术要求 )。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 GB8239-1997技术要求 )。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 GB15229-2002技术要求 )。 (三)非粘土类烧结空心砌块 (符合 GB13545-2003技术要求 )。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符合 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 (五)石膏砌块 (符合 JC/T698-1998技术要求 )。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 JC862-2008技术要求 )。 (
政府定价目录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政府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定价方式和定价内容等的清单。
政府定价目录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政府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定价方式和定价内容等的清单。它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划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和基本依据。政府定价目录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及时进行调整。
我国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地方定价目录两级。凡是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均由目录中规定的政府部门统一负责。凡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1号
《中央定价目录》已经2019年12月18日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
2020年3月13日
日前,记者从江苏省物价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下月起,全省将执行新的《江苏省定价目录》,新目录中政府定价项目大幅缩减,从原来的13大类缩减到9大类,政府定价的范围也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方面。很多已充分竞争的领域,政府定价或指导价逐渐放开为市场定价,比如商品房定价和浮动幅度限价等,这次一并从政府定价目录中消失。实习生陆叶 现代快报记者 张瑜
政府定价目录从13大类缩减到9大类
如今,市场上95%以上的商品、服务价格都是市场调节价,但也有不少商品或服务执行的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随着一些领域市场竞争更加充分,政府开始放开一些商品的定价权,比如今年6月1日起就放开了药品价格。为此,政府定价目录也需要进行修订。据了解,新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将在今年8月1日起执行。
新目录跟老目录有什么不同呢?省物价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郭奇说,首先是大幅缩减政府定价项目,将原来的13大类定价项目直接减少了4大类,“分别是重要储备救灾物资,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和作业项目,特殊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国家机关收费。”郭奇说,如今保留的9大类定价项目也大幅减少。
郭奇介绍说,这次新的定价目录共保留了9大类13项定价项目。“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郭奇介绍说,比如重要公用事业就保留了电、气、水、热、交通运输中铁路和道路客运价格,车辆通行费、城市交通价格等项目。这也就意味着,水电气价格依然还是严格控制在政府定价范围内。
商品房取消政府限价,保障房政府定价
定价目录的减少,就意味着一些项目定价放开了。比如说商品房价格,在2002年版的定价目录中提到,“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销售价格,公有住房租金与出售成本价,廉租房租金标准”等都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而这些年商品房定价已经市场化,开发商依据市场自主定价,只需在物价部门备案即可;与此同时,商品房有关的一些中介服务收费也在逐渐放开。这次新目录中明确没有商品房定价,这也说明从法律意义上真正的商品房取消限价。
据了解,2008年底,江苏省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从2009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前的价格审批,给企业充分的自主定价权利……”
商品房限价取消了,但也有住房有关的部分价格和收费还是政府定价的,这在新的定价目录中都有,比如保障房销售价格、公租房租金等都是政府定价,另外,保障房物业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等,也都是政府定价的。